【崔建遠合同法視頻】崔建遠合同法讀書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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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遠合同法讀書筆記
崔建遠《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讀書筆記
一、作者簡介
崔建遠 ,男,1956出生,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學位分委員會主席,法學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檢察院咨詢監(jiān)督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北京等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人民日報(海外版)法律顧問,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生兼職指導教師,國家法官學院兼職教授。
代表性學術成果《合同責任研究》(吉林大學出版社 1992 年版)、《準物權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土地上的權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論爭中的漁業(yè)權》(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合同法總論》(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物權:生長與成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4 年版)等專著、《物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與他人合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第4 版。合著者:于淑妍、王軼、王闖、王成、申衛(wèi)星、楊明剛、韓世遠、薛文成)《債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 2004 年版,合著者:韓世遠)等 10 余部;發(fā)表《 “ 四荒 ” 拍賣與土地使用權》(《法學研究》 1995 年第 6 期)、《無權處分辨》(《法學研究》 2003 年第 1 期)等 150 余篇學術論文。
二、寫作背景
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guī)劃教材的建設,推動了《合同法》的修改,自2003年以來,我國有關合同的立法及司法解釋已有新的進展,國內外的專家學者對合同法的研究在繼續(xù)深化,許多著述陸續(xù)面世,《合同法》第四版對第三版進行了細微的改變和深入,增加了時代的新的內容,并進一步對個別觀點進行完善與深入,例如加強和細化了贈與合同中的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的闡述,強化了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制度的分析等。
三、基本框架分析
該書堅持合同法的基本框架,對合同法的內容進行了全面的闡述,重點適當,深入淺出的表達作者的觀點并引發(fā)深思。該《合同法》教材分為二十八章。第一章緒論,介紹了合同法的概念,對合同的范圍進行了界定,《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
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不同于行政法上的合同、勞動法上的合同,調整的是平等主體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的交易關系,不包含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同時《合同法》也不調整物權合同。該教材界定的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兩方以上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合同法,即有關合同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交易關系的法律。合同法的原則是適用合同法的特定領域乃至全部領域的準則,合同法是民法的組成部分,因而民法的基本原則即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本書主要介紹合同法專有的基本原則:合同自由原則、合同正義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
合同自由是指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就與合同有關的事項享有選擇和決定的自由;合同正義原則系屬于平均正義,指對任何人都同樣看待,雙方的所得與所失應是對等的,而不考慮其身份和地位如何。另外,還介紹了合同法的歷史發(fā)展以及合同法的作用和體系。使讀者對合同法的歷史發(fā)展沿革和精神有了大致的了解。
第二章對合同的分類進行了介紹,認清了各類合同的特征,對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的不同要求,應具有何種法律效力等,從而有助于合同立法的科學化,合同法的妥當適用,合同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合同理論的完善。該章分十節(jié)分別介紹了十種合同分類。
第三章第三章到第十一章,介紹了合同的訂立到終止的動態(tài)過程。合同訂立是指締約人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的狀態(tài),即締約各方各自接觸、洽商直至達成合意的過程是動態(tài)行為和靜態(tài)協議的統(tǒng)一體,當事人依程序訂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條款,構成作為法律行為意義上的合同的內容,合同條款固定了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成為了法律關系意義上的合同的內容。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當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強制力。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全面適當的完成其合同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到實現。合同的保全,準確地說是合同債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合同的變更有廣義與狹義的區(qū)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和合同主體的,合同主體的變更,是指合同關系保持同一性,僅改換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現象,該書中僅
討論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自始或者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也是一種法律制度。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簡稱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于消滅。
第十二章介紹了違約與違約責任,違約,即違反合同義務,我國法律中的用語是“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guī)定”。后十五章對具體的合同的合同類型進行專題介紹。
該書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立法體例,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對合同進行界定,動態(tài)的發(fā)展和靜態(tài)得呈現出合同的基本規(guī)則和運行規(guī)則。
四、思考與評價
本書知識性與理論性相結合,介紹了合同法的基礎知識,并介紹了學界主要學者的觀點,并表明了自己的理論觀點。該書順應時代的發(fā)展特征,將理論實踐相結合,代表出版時期的主流的觀點,指引著《合同法》在現實中的應用和發(fā)展,對我國《合同法》法條的解讀和發(fā)展,現有的法律《合同法》頒布于1999年,之后均為進行修改,該《合同法》對于時代的新內容,已經不能很好的解決現實中的問題,該書對賦予合同法新的內容和解釋,不斷豐富理論。該書有著豐富的理論內容,在各知識點中都有具體的觀點的表達和說理。對于該書的各觀點中,我將著重介紹合同的解除的相關問題。
(一)合同解除的概述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當解除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自始或者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也是一種法律制度。該書認為合同解除制度是要解決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問題,合同解除大多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標的,已經成立的合同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為解除的對象。該書認為,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其前途如何,應區(qū)分情況而定,總之,合同的解除以合同的成立為前提,合同是否生效不作為合同解除的前提,不是合同解除的考慮范圍。合同的解除必須具備解除的條件,原則上具有解除行為,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關系消滅。
合同的解除與有關制度的區(qū)別,合同的解除不同于合同的終止,在大陸法系國家的判例學說多講解除與終止進行區(qū)別,認為終止是由當事人一方為意思表示,
使繼續(xù)性合同關系向將來消滅的行為,是一種與解除并列的法律制度;終止的原因不限于違約,當事人基于自己的需要而提出終止,一般也給予允許。而解除權僅以違約為產生原因,在效力上溯及合同成立之時,于是便要恢復原狀,這樣終止與解除是不同的。如今,德國民法通說認為,合同解除不再是消滅合同關系,只是轉變?yōu)榍逅汴P系,這樣,在溯及力的方面,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已經趨同。在我國,認為終止時解除的一種類型,把這種意義的終止直接稱為解除,不再使用終止的字樣!逗贤ā钒呀K止作為與合同消滅相同的概念使用,而把德國所稱的終止直接稱之為解除。在我國合同的解除和合同的終止具有明顯的區(qū)別,拋開德國法中對于終止的規(guī)定,僅就我國的《合同法》對于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進行分析可以看出兩者存在明顯的區(qū)別。筆者認為至少存在以下幾點不同,首先,合同解除是以合同的成立為前提并不以合同的生效為前提,合同是否生效不影響合同的解除,而合同的終止即合同的消滅,合同成立并生效在先;其次,合同的解除和合同的終止是兩種不同的狀態(tài),發(fā)生的時間不同,產生的原因也不同,合同的解除以違約為前提,合同的終止的原因主要有三種,其一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合同目的的消滅,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另外,解除和撤銷,解除和撤銷都是合同消滅的制度,該書認為兩者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其一,從使用的范圍來說,撤銷的范圍比較廣泛,不僅適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領域,而且適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即民事行為場合,解除僅適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交前消滅的情況。筆者認為這一點與前述的合同解除的性質的規(guī)定有所出入,該書在合同的解除的性質中規(guī)定合同的解除以合同的成立為前提但未生效的合同也可作為解除的對象,而在此處解除的撤銷的區(qū)別中認為合同的解除僅適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情形,該處對提前消滅缺乏明確的規(guī)定,也即認為合同的解除要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為前提是必須的,因此,筆者認為本書對合同解除的性質的規(guī)定缺乏明確的規(guī)定,兩處的表述存在一定的矛盾。解除和撤銷的區(qū)別之二,從發(fā)生原因來看,撤銷的原因直接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解除的原因有約定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其三,從發(fā)生的效力看,撤銷都有溯及力,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開始起無效,而解除往往沒有溯及力,只有在當事人有特別規(guī)定或者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即違約解除非繼續(xù)行合同時,才有溯及力。解除和解除條件亦不同,既有共性又有區(qū)別。從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合同解除的類型主要有單方解除和協
議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二)合同解除的條件與程序
解除有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之分(來自: 在點網),合同解除的條件也有法定解除的條件與約定解除的條件之別,法定解除的條件又有一般法定解除與特別法定解除的條件之分。該書僅對一般法定解除進行了討論,《合同法》規(guī)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條件大致有三種類型,一是協議解除的條件,二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三是違約行為。合同解除的程序也分為三種,即協議解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和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的程序。關于合同的解除的程序主要依據該法條的規(guī)定。
(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關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涉及三種學說,直接效果說、簡介效果說、折衷說。所謂直接效果說是指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地消滅,尚未履行的債務免于履行,已經履行的部分發(fā)生返還請求說。間接效果說認為,合同本身并不因解除而歸于消滅,只不過使合同的作用受到阻止,其結果對于尚未履行的債務發(fā)生拒絕履行的抗辯權,對于已經履行的債務發(fā)生新的返還債務;按照折衷說,對于尚未履行的債務自解除時歸于消滅,對于已經履行的債務并不消滅,而是發(fā)生新的返還債務。我國《合同法》對合同解除的效力采取的是直接效果說。崔建遠教授也認為應采用直接效果說,并在其論文《解除效果折衷說只評論》中對折衷說進行評析,認為折衷說不符合我國合同法第97條規(guī)定的文義和規(guī)范意志;解除不消滅合同關系之說不符合客觀事實;將恢復原狀義務作為合同解除導致的返還債務存在著難以克服的弱點;折衷說與我國合同法第98條的解讀、對合同與違約損害賠償之間的依存關系的認識存在著誤區(qū),,在利益衡量方面處于劣勢。在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和合同解除三者之間關系的把握上,折衷說看錯了法律評價的重心。另,折衷說關于解除權行使的行為引起物權變動之說不能成立。筆者贊成崔建遠教授的觀點,對于合同解除的效果應當采用直接效果說。
關于合同解除有無溯及力的問題,我國合同法并無明確系統(tǒng)的規(guī)定。一般通說認為合同的解除無溯及力,原則上約定解除的合同有無溯及力依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原則上不能有溯及力,但是由此而導致不公正后果時則宜有溯及力。對于違約行為有無溯及力應具體分析。對于非繼續(xù)性合同,應認為合同原則上具有溯及力,當被解除時能恢復原狀是其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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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溯及力的標志和效果;繼續(xù)行合同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另外,委托合同的解除不能具有溯及力,否則會影響相對人的交易安全。對于(來自: 在 點 網)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筆者認為不能單純根據合同解除本身來判斷,應當結合具體的合同類型和合同的履行情況來判斷是否具有溯及力,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消滅的一種,由此而產生的合同責任也應當具體判斷,對于有無溯及力的問題不同于合同無效的自始無效,不能籠統(tǒng)的說理分類,一般認為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多半都具有但書,只是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的,還是存在具有溯及力的問題,因此,概括式的來判斷合同解除有溯及力的意義不大,仍然要具體根據合同的類型等自身的特色來判斷。
五、結語
該書對合同法的各項問題都進行了細致的分析和研究,讀完本書,筆者對合同法的基本框架有了清晰的了解,并在頭腦中形成了一套基礎的合同法的知識體系,本書具有嚴密的邏輯和清晰的說理,筆者主要從合同的解除來對該書進行評析,本書的每一個爭議的知識點都值得細致的分析和討論,理論研究和探討促進合同法的現實發(fā)展,豐富合同法的理論深度。
參考文獻
[1]崔建遠,吳光榮,《我國合同法上解除權的行使規(guī)范》,《合同法司法解釋(二)》與相關事務問題,
[2]崔建遠,《解除效果折衷說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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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37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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