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之債和法定之債_自然之債源流考評1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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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債源流考評1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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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自然之債 贈與 不當?shù)美?法定之債
內容提要: 自然之債是經由訴訟不能實現(xiàn)的債,債務人的履行或者承諾履行將激活債對債務人的強制力,債務人一旦自動履行即不得請求 返還。自然之債是債的“亞類”。用“自然”加“債”來表達有兩個含義:一是它不同于一般的作為法定之債的民事債,無論是債因還是 效力;二是它不同于非債,不是純粹的社會、道德或者宗教義務。用“自然之債”將“債”與“自然”連接可以體現(xiàn)出,這一類債的債務 人可以拒絕履行,但一旦履行它就是債的履行而非不當?shù)美蛘哔浥c。這一點同羅馬人區(qū)分契約與準契約的思路如出一轍。羅馬人將“ 準”與“契約”相連,就將介于契約與侵權之間的地帶統(tǒng)一起來。同樣,“自然之債”也統(tǒng)一了處在法定義務與純粹的社會義務之間的 灰色地帶。
自然之債是民法上最不確定和最具爭議的概念之一,直到今日,各國的學理及立法、判例對它的認識尚不一致。在我國,自然之債甚至是被立法與判例忽視的問題。自然之債在羅馬法上是一個極其重要的概念,繼承羅馬法傳統(tǒng)和體系的國家,也大都比較重視它。由 于特殊的政治制度,羅馬法存在許多“自然之債”,法學家把不擁有訴權或者不能要求強制執(zhí)行的債,寬泛地稱為自然之債。[1]由于政 治文明的進步,不擁有訴權的自然之債退出了人們的視野,[2]②當今意大利學者根據(jù)其民法典的規(guī)定給自然之債所下的定義是:債權人不能 通過訴訟獲得清償,并且在債務人違反給付義務時也不產生任何法律后果的債。[3]他們將引起自然之債的原因概括為宗教、道德及單純的社會規(guī)范所引發(fā)的非法律義務。[4]當今世界各國(地區(qū))立法和判例實際存在的自然之債也超出意大利學者的上述理解。例如,《荷蘭 民法典》第六編第1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的債為自然之債:(1)因法律或者法律行為喪失可強制執(zhí)行性;(2)一方對另一方負有不可推卸的 道德義務,盡管在法律上不可強制執(zhí)行,但按照一般觀念應認為另一方有權獲得該項給付的履行!狈▏穹ǔ姓J這一觀念,不僅民法典第1235條有明確規(guī)定,判例和學說也支持這種觀點。[5]德國民法典并沒有直接規(guī)定“自然之債”,,但相當于自然之債的規(guī)則在關于債的效力及不當?shù)美挠嘘P部分進行了規(guī)定,德國學者多將自然之債作為“不完全債權”來論述,認為它是排除了債務或者排除了可訴請 履行性的債權。[6]日本現(xiàn)行民法典雖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學說上肯定說為主流,判例對此也予以承認。[7]在我國,“自然之債”這一概念在學理上是被承認的,但判例并不認可。因此,對自然之債的學術研究很少,對自然之債規(guī)則的討論欠缺統(tǒng)一認識。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 基本效仿了德國的模式,其第180條將基于道德的給付作為不當?shù)美奶乩,雖然無原因,但是給付后不必返還。在學說上,學者也多承 認自然之債的存在,通說認為自然之債包括消滅時效完成后的債務、不法原因給付的債務、超過利息限制之利息的債務、基于道德義務之債務、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之債務、婚姻居間報酬之債務以及約定的自然債務。[8]大部分臺灣地區(qū)學者的態(tài)度與德國相同,是將“自然之債”作為“不完全債權”來論述的。[9]王澤鑒先生就是用德國式的“不完全債權”來替代或者解釋自然之債,[10]這種認識顯然 與法國及意大利、荷蘭等國家的自然之債不同,這也給臺灣地區(qū)的學理和判例帶來了爭議:不法原因的給付是自然之債的清償嗎?因為因 不法原因而產生的債根本就不是債,但自然之債卻仍然是債。由此可見,“自然之債”無論在歷史上還是在今天的大陸法系,都應該說是一個重要概念,對其淵流的考證將有助于我們認識大陸法系民法典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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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自然之債”的爭議頗多,至少在我們國家具有學術價值和實踐價值的問題包括:“自然之債”是如何產生以及為什么會產生? “自然之債”對應的概念是什么?沒有“責任”的債還是“債”嗎?債務人本可以拒絕履行之但卻在明知的情況下自動履行為什么不是贈與?即使在不知的情況下一旦履行或者承諾履行為什么不能返還或者必須履行承諾?債務人的自動履行或者承諾履行是激活了自然之債的責任效力還是法律基于公平的衡量如是?“自然之債”除了不能通過訴訟成功獲得滿足以外是否能夠成為其他法律行為的依據(jù)(如抵銷、 轉讓等)?判斷一項義務是否為“自然之債”的法律標準是什么?“自然之債”真的是游離于法律和社會之間的灰色地帶嗎如果以上問題不能解釋清楚,債權體系就難以完整和清楚,贈與和不當?shù)美幕驹砭鸵艿教魬?zhàn)。對“自然之債”的考證意義重大。
一、自然之債的概念及源頭
“自然之債”的概念及起源與“自然法”有關嗎?這是人們很容易提出的問題,對這一問題的回答與我們如何理解“自然法”有很大 的關系。因“自然之債”起源于羅馬法,我們只有考察羅馬時代的法律分類與社會歷史背景才能看到問題的真面目。
“自然之債”在羅馬法上的出現(xiàn),與羅馬法區(qū)分為市民法和萬民法或者自然法直接相關。蓋尤斯在《法學階梯》的開頭寫道:所有受 法律和習俗調整的民眾共同體都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法,一方面使用一切人所共有的法。每個共同體為自己制定的法是他們自己的法,稱為市民法;根據(jù)自然原理在一切人當中制定的法為所有共同體共同遵守,稱為萬民法。因而,羅馬人民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法,一方面使用 一切人的法。[11]西塞羅把萬民法當作自然法的同義語。[12]薩維尼指出,在羅馬法學家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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