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標準
發(fā)布時間:2024-07-09 05:59
依據《保險法》,保險人對免責條款不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將導致該條款無效。實踐中,法院則傾向于強化這種明確說明義務,以保護相對弱勢的被保險人。但這導致了保險人的操作困難,其不但要以各種方式使被保險人能夠知曉條款意涵,還要確保被保險人在主觀上完全理解免責條款的內容,即便其舉證了被保險人的簽章也不足以勝訴。對此,建議優(yōu)化說明義務的標準,一方面要求保險人只需做到對免責條款予以強調說明、明確標識即可,另一方面通過指導案例重申投保人聲明的證明力,不宜使"實質標準"和"形式標準"并行。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明確說明義務的法律基礎
(一) 保險法
(二)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
三、明確說明義務的內在履行標準
(一) “提示”義務
(二) 狹義明確說明義務
四、對明確說明義務的優(yōu)化
(一) 提示義務
(二) 狹義明確說明義務
五、結語
本文編號:400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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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二、明確說明義務的法律基礎
(一) 保險法
(二)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
三、明確說明義務的內在履行標準
(一) “提示”義務
(二) 狹義明確說明義務
四、對明確說明義務的優(yōu)化
(一) 提示義務
(二) 狹義明確說明義務
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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