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論新時代下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現(xiàn)狀與完善
論文摘要 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作為一項保護未成年人的特別程序,是隨著人類司法文明和少年刑事司法不斷發(fā)展和進步應運而生的,是一個新生的制度,更是一個在不斷發(fā)展和完善的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它發(fā)揮著對未成年犯更加全面的保護作用,但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處。本文結合司法實踐,試闡述了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實施意義,通過實踐中暴露出的問題,分析了該項制度的不足之處,并提出了完善建議。
論文關鍵詞 合適成年人 未成年人 參與
一、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基本含義與實施意義
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是西方刑事司法制度中維護犯罪嫌疑人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其基本含義是指,經(jīng)常在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礙犯罪嫌疑人時,必須有適當?shù)某赡耆耍ㄈ绫O(jiān)護人或者專設的適當成年人)到場。 這是一項具有改革性的創(chuàng)新制度,有著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和時代意義。
。ㄒ唬┖线m成年人參與制度有利于切實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一般而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年紀較小,文化程度偏低,涉世未深,法律意識淡薄,對自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權利了解甚少。合適成年人的參與則起到了積極的幫助作用,他們能有效地監(jiān)督司法機關在訊問、審判時是否準確告知并有力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行使合法權利,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支持和法律幫助,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既實現(xiàn)了法律的公平和正義,又切實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tǒng)一。
。ǘ┖线m成年人參與制度能有效督促司法機關依法辦案,提高證據(jù)的可靠性和證明力
隨著社會的進步、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機關依法辦案的水平不斷提升,但違法辦案的現(xiàn)象還是時有發(fā)生。與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較差,若面對刑訊逼供、誘供等非法訊問,常常手足無措。合適成年人的到場,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司法機關對權力的濫用,這不僅可以防止訊問人員逼供、誘供、指供等不法、不當行為的發(fā)生,而且還可以證明訊問、詢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有效減少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庭審中的翻供,提高口供在審判階段的采信力。
。ㄈ┖线m成年人參與制度有利于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現(xiàn)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
未成年人面對嚴肅的訊問和威嚴的庭審,往往容易產(chǎn)生緊張、焦慮、恐懼、抵觸的情緒。這就需要一個合適的人員對他們進行正確的情緒疏導和心理調適。在刑事訴訟中,司法人員與犯罪嫌疑人的立場是對立的,兩者之間有著天然的隔閡,很難暢通的交流、溝通。而合適成年人身份不同,有著司法人員不具備的身份優(yōu)勢,正是對犯罪未成年人進行疏導、教育、感化、挽救的最佳人選。在特定的場合,合適成年人會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信賴和愿意交流的對象。利用這一身份優(yōu)勢,合適成年人可以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充分有效的溝通,緩解他們緊張、焦慮的情緒,放下思想包袱,幫助他們正確理解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取證,提高辦案效率。
二、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實施現(xiàn)狀和不足之處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實施確實給予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更為全面的保護,但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如有些合適成年人只是走走過場、擺擺樣子,聽聽故事,和旁聽者的角色無異;有的閱歷尚淺,缺乏教育經(jīng)驗;有的自身欠缺法律專業(yè)知識;有的工作繁忙無心投入;合適成年人更換頻繁;社會力量參與熱情不高、參與度低等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制度本身存在不足。
。ㄒ唬⿲线m成年人的權利義務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
新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這一規(guī)定既不像義務也不像權利,更像是原則。合適成年人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應當做些什么,可以做些什么,均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現(xiàn)在雖然在法律上得到確認,但權利和義務的界限過于模糊,這樣容易在司法實踐中造成混亂,甚至有可能造成合適成年人不規(guī)范地行使其權利,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起到相反的消極作用。這不是法律制定該項制度的初衷。
(二)合適成年人的選任無標準
法律規(guī)定了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但合適成年人的選擇范圍、資質、選任程序卻無法可依。如何選、選擇誰、怎么選,法律均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這在司法實踐中導致的結果就是合適成年人流動頻繁、素質水平參差不齊。為了防止制度形式化,應當早日對合適成年人的選任出臺相應的具體的細則。
(三)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缺少資金支持
合適成年人參與刑事訴訟,需要花費相當?shù)臅r間和精力,難免需要支出必要的費用、一定程度上還會影響正常的工作。但在我國的法律,對該項花費沒有提供明確的經(jīng)費保障,許多合適成年人僅是憑著一腔熱情和強烈的社會責任感無償參與的。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更多公民加入合適成年人隊伍,參與訴訟的積極性,制約了合適成年人隊伍的壯大和穩(wěn)定。
。ㄋ模┖线m成年人參與的次數(shù)和階段不明確
刑事訴訟涉及不同的階段,不同的階段是由不同的合適成年人參與還是由一個合適成年人全程參與,值得商榷。新刑訴法僅規(guī)定了訊問、審判時合適成年人的參與,那么在執(zhí)行刑罰時是否需要合適成年人的參與,這也是一個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
三、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完善建議
。ㄒ唬┟鞔_合適成年人的權利義務
進一步明確合適成年人的權利和義務,是規(guī)范合適成年人的訴訟參與行為、強化合適成年人的責任意識、保護未成年犯合法權益的有效方式。我國立法機關應當將合適成年人在訴訟活動中所享有的權利,應盡的義務用法的形式固定下來。
筆者認為,合適成年人的權利應當包括對未成年人進行審前調查,了解案件情況,向未成年人闡明其享有的權利,參與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的訊問,對司法機關有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意見,享有必要補貼等。合適成年人的義務應當包括不對外泄露案件情況,保護未成年犯個人隱私,不隨意干涉正常的司法活動等。
。ǘ┮(guī)范合適成年人的選任、培訓制度
1.規(guī)范合適成年人的選任
首先是合適成年人的人選范圍和條件。合適成年人的人選范圍應當盡量廣泛,這樣有利于壯大合適成年人的隊伍。筆者認為合適成年人應當是法定代理人以外的社會工作者。合適成年人,除了是年滿十八周歲的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更重要的是“合適”。怎樣才是合適的標準呢?筆者認為,所謂“合適”,應當具有一定的社會閱歷及工作經(jīng)驗,最好能受到過相應的未成年人教育培訓,懂得心理學、刑事訴訟法學常識及未成年人教育方法,具有完全責任能力,熱心于未成年人保護,有愛心,有耐心,為人正直,有積極的心態(tài),要鼓勵未成年人重視自己,鼓勵是一個重要的階段,通過被鼓勵與彼此的積極體驗與品質,來改善未成年人與辦案人員的交往方式與態(tài)度,進而形成積極向上的心態(tài)。
“程序是落實制度的基本保障。” 合適成年人的選任應當要有一套完整的程序?梢韵蛏鐣_征選合適成年人,由個人申請,通過司法機關的資格審核,經(jīng)批準,入冊,形成合適成年人庫,并報上級司法機關備案。
2.加強對合適成年人的專業(yè)化培訓
建立一支專業(yè)的合適成年人隊伍,既能保證未成年犯罪人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提高了司法效率。但當前的情況是,合適成年人隊伍人數(shù)較少,且流動性較大,多為學校教師、社區(qū)工作人員,法律專業(yè)知識較為薄弱。因此,加強合適成年人的專業(yè)化培訓工作尤為重要,事關未成年犯權益的保護和司法效率的提高。各級司法機關在確定了合適成年人人選后,應當定期開展法律知識、心理學知識、教育學知識和職業(yè)道德培訓。組織專門的老師對合適成年人進行專門培訓,不僅要提高他們的法律方面的知識水平,而且還要注重在教育、心理學方面知識的培訓。
(三)明確合適成年人參與的程序
由于整個刑事案件涉及多個階段,偵查、起訴、審判階段的訊問,如果每個階段都由不同的合適成年人參與,得到的效果就是每個合適成年人對案件和未成年犯的了解都是階段性的,對未成年犯的了解也是不全面的。這不僅造成了極大的資源浪費,而且會嚴重影響合適成年人參與的效果。筆者認為,如果合適成年人能夠全程參與,將極大地減少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從偵查階段到審判階段,合適成年人和未成年犯之間已經(jīng)漸漸熟悉,互相了解,慢慢形成了一種信任關系。合適成年人憑借著這種熟悉和信賴,更容易找到未成年犯愿意接受的方式對其進行教育、感化,進而找到有效的挽救未成年犯和預防其再次犯罪的途徑和方法。
在緩刑、管制等監(jiān)外執(zhí)行的執(zhí)行過程中,是否可以有合適成年人參與?這也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筆者認為,在社區(qū)矯正的過程中,讓合適成年人參與進來,配合社區(qū)社區(qū)矯正機構對未成年犯進行教育溝通,是很有利于未成年犯的改造,有助于降低再犯率的。
。ㄋ模┵x予未成年人選擇合適成年人的權利
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目的在于更全面地保障合適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未成年犯對合適成年人的選擇權也是未成年犯應有的一項重要權利。未成年犯應當享有在合適成年人庫中選擇他們認為可以信賴,愿意接受其幫助的人。尊重他們的選擇權,才是完整的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
。ㄎ澹┍WC制度實施的資金支持
對付出勞動和智慧的合適成年人給予適當?shù)膱蟪晔乔‘數(shù),也是必要的。資金的支持從一定程度上可以激發(fā)民眾加入到合適成年人隊伍中來的熱情,提高合適成年人的工作積極性。對于人民陪審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都明確規(guī)定:“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給予補助。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參照當?shù)芈毠ど夏甓绕骄泿殴べY水平,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應當享受的補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為實施陪審制度所必需的開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業(yè)務經(jīng)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筆者認為,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也可以參照人民陪審員制度,,撥出專項資金,給予必要的經(jīng)費保障。
在成長的路上,無論他們是否曾經(jīng)跌倒過,未成年人他們都是祖國的花朵。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始終是我們的神圣使命,我們有責任給予他們更多的關愛。少年司法是未成年保護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教育、感化、挽救至關重要的一環(huán)。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出現(xiàn),是未成年人保護的重大發(fā)展,是司法制度的新事物,是司法進步的體現(xiàn),有著深遠的意義。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發(fā)展與完善,有助于推動我國少年司法,乃至中國刑事司法制度的現(xiàn)代化進程。
本文編號:1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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