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與中國法學教育_《山東大學》2006年碩士論文
本文關鍵詞:沈家本與近代法學教育,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山東大學》 2006年
沈家本與近代法學教育
陳銳劍
【摘要】:在中國封建社會后期,法學教育開始逐漸衰落,到了清代的時候更是“國無?啤薄R虼,傳統(tǒng)法律系統(tǒng)內(nèi)部最終沒能發(fā)展出一種近代意義上的訓練專門人才的正規(guī)機制。海禁大開以后,清王朝的權(quán)威地位及其法律人才的評價標準不斷地受到西方的挑戰(zhàn)。清政府為挽回一點顏面,平息內(nèi)憂外患的局面,在清朝最后十幾年時間里頒布實施了一系列的“新政”政策。這些政策的實施帶來了社會對新式人才的急需,尤其是對法律人才的需求。與此同時,1905年,清政府徹底廢除了科舉制度,改興學校,斷絕了以功名為晉身之階的途徑,因此近代新式法學教育的產(chǎn)生發(fā)展成為必然的事情。 近代法學教育是在西學東漸的浪潮中應運而生的,它的出現(xiàn)以創(chuàng)辦新式的法學教育機構(gòu)為主要標志。最早萌芽于19世紀60年代,自京師同文館丁韙良教授翻譯《萬國公法》開始,歷經(jīng)洋務運動、戊戌變法、清末修律、清末民初,經(jīng)過幾十年的時間最終完成了近代化轉(zhuǎn)型。在法學教育近代化轉(zhuǎn)型的過程中,有一位值得我們關注的人物,他就是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在法學教育發(fā)展的歷史過程中,,沈家本可謂是立下了赫赫功勞。在修訂法律的過程中,沈家本特別重視利用先進的法學理論、技術教育來培養(yǎng)新式法律人才。他不僅從理論上論述建立新式法學教育的重要性、必然性和迫切性,指明建立新式法學教育的途徑和模式,并且以他特有的地位,身體力行的為新式法學教育的發(fā)展做出了杰出的貢獻。他仿照西方教育模式設立新式法律學堂,為中國近代法學教育的建立儲足了后備力量,培養(yǎng)出來的這些人才成為近代法學教育轉(zhuǎn)型的骨干力量;派人留學出國考察,引進西方先進的教育教學理念;翻譯先進西方法學著作,為新式法學教育的發(fā)展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由此可見,沈家本對中國近代法學教育的推動和催生是同時代其他人所無法比擬的,在法學教育發(fā)展的歷程中也可以說是佼佼者。正如他的弟子,楊鴻烈先生所說:沈家本是深了中國法系,且明白歐美、日本法律的一個近代大法學家。中華法系在他手里承先啟后,并且又是媒介東西方幾大法系成為眷屬的一個冰人。在崇尚依法治國、重視法學教育發(fā)展的今天,探討沈家本與近代法學教育仍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本篇論文以沈家本對中國近代法學教育的貢獻為起點展開論述,主要分為以下幾個部分:第一部分:清末新式法學教育產(chǎn)生的動因及歷史背景。這一部分主要講述了新式法學教育產(chǎn)生的動因和歷史背景,由此引出沈家本對近代法學教育所作的努力。第二部
【關鍵詞】:
【學位授予單位】:山東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6
【分類號】:D909.2;K825.19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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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沈家本與近代法學教育,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217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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