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中國生育權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6-27 09:10
【摘要】:生存和繁衍對于任何動物來說,都是最基礎最重要的活動,對人類而言更是如此。人類可以創(chuàng)造出各種不同形態(tài)的高級文明,并且還在不斷地向更高階段發(fā)展,但是,在任何情況下,人類社會依然離不開這兩項最基礎最重要的活動。離開了生存和繁衍,沒有了生命的傳承,整個人類社會都將不復存在,自然就不會再有曾經輝煌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人世間的一切都將隨著生命的終止而終結。由此,生存和繁衍對于人類社會的重要性可見一斑:繁衍是為了能夠繼續(xù)生存,而生存則是人類從事一切活動的前提條件。然而,在實際生活中,人們對現(xiàn)實生命的關注卻遠遠超過對生命繁衍的關注,對生命的保護被列入國家的根本大法并體現(xiàn)在多個部門法的重要條款中,但法律對生命繁衍的關注卻相對較少。人們似乎對生育繁衍的結果更關心,而對其過程及其之前的保護則一直反應平淡,這與生育繁衍對于人類社會的重要意義和它的地位是不相符的。直到近年,計劃生育作為一項基本國策在全國各地逐步推廣,實行計劃生育與保護公民生育權的矛盾逐漸顯露出來。如何處理好這種矛盾,在實行計劃生育的同時又能很好地保護公民的生育權就成了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對生育權的討論和呼聲日益高漲,生育權才真正進入了學界的視野。 生育權的產生是一個自然的過程,它是人類維護人口生產延續(xù)不斷的一項自然權利。但是,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fā)展,人口狀況和一個社會的經濟、資源、環(huán)境等之間的關系變得日益密切,同時和一個社會的社會福利、公民的生活水平密切相關,并直接地影響到社會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因此,生育權在現(xiàn)代社會不再僅僅是一個自然概念,而已經成為一個法律概念,有重要的法律意義與社會意義。由于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生育權的規(guī)定并不系統(tǒng),散見于相關的幾部法律法規(guī)中,因此現(xiàn)階段對生育權的研究還主要停留在理論爭鳴階段,對相關生育權問題的很多認識也存在較大分歧。在這種情況下,本文試圖通過研究生育權的產生和演變進程,分析生育權的法律屬性,歸納生育權的內容和權能,總結生育侵權的形式和救濟途徑等多種方式,全面分析研究生育權各種要素和各種問題,吸收現(xiàn)有的理論成果,旨在打破對生育權的某一方面、某一領域進行單一研究的格局,以期在生育權研究領域達成共識,從而實現(xiàn)對生育權更加有效的保護。 關于生育權的產生及演變歷史,本人認為,在生育權產生的歷史進程中一共經歷了三個階段:自然生育階段、義務生育階段及生育權利階段。自然生育階段主要是指漫長的史前時期,在此期間,生育只是基于人的本能不加節(jié)制的性生活的附屬品,處于無意識無規(guī)范無控制的狀況,既非權利、也非義務;從公元前18世紀到19世紀中期,生育從無意識無規(guī)范無控制的自然生育狀態(tài)演變成一種社會義務,在這個時期,生育對整個社會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不僅關系到社會財富的積累,而且關系到整個社會群體的存續(xù),因此統(tǒng)治者往往把其納入了社會制度的領域,生育成為了一種社會義務;19世紀中后期,由于生產力的不斷發(fā)展,生產技術快速進步,生產效率得到極大提高,社會經濟結構逐步由農耕文明向工業(yè)文明推進,勞動力由體力勞動向智力勞動轉化,人開始從勞動中逐步解放出來,生育已不再被視為傳宗接代的義務,而成為一種現(xiàn)實生活的自由選擇,開始向權利轉化。 關于生育權的法律特征及法律性質,本文認為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身權利。首先,它屬于公民人身權的范疇,與人身不可分離,無直接的財產內容專屬性;其次,生育權屬于人身權中的人格權,是人與生俱來的一項權利,每個自然人都平等地享有生育權,它并不基于特定的身份產生。既然生育權是一項人格權,則意味著生育權的主體是所有的自然人,而不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因此,本人認為,不論男性還是女性,不論已婚還是未婚,不論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生育權,它是“人之所以為人而應該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 但是,人人都享有生育權,并不意味著人人都能夠實現(xiàn)自己的生育權。由于生育行為的特殊性,不是每個人在任何時間、任何條件下都可以生育子女和繁衍后代。生理沒發(fā)育成熟的青少年不能實現(xiàn)其生育權,喪失生育能力的人不能實現(xiàn)其生育權,這都是生育權受到自然生理條件的限制,客觀不能實現(xiàn)的表現(xiàn)形式。對于這種情況,我們的法律是無能為力的,只能尋求醫(yī)學技術的突破來解決這類問題。另外,生育權在具備了生理上的實現(xiàn)條件后,還要受到社會制度條件的制約,例如:被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罪犯無法順利實現(xiàn)自己的生育權,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夫妻也不能實現(xiàn)其生育權,單身男性或女性要實現(xiàn)生育權也受到法律法規(guī)和倫理道德的種種制約,以上種種情況都是生育權在實現(xiàn)過程中受到的社會制度層面的限制。針對這些情形,我們可以通過制訂法律、完善制度的途徑和方法來探索如何保障生育權的實現(xiàn)。 本文從生育權研究領域的現(xiàn)有成果出發(fā),通過對生育權的產生和演變、定義和特征、性質和實現(xiàn)、侵權和救濟等方面的探索和研究,以達到進一步搞清楚生育權的相關問題的目的,從而為構建一個完整的生育權權利體系鋪平道路。 針對以上問題,本文擬用五個部分來進行探討: 導論部分主要介紹生育權的產生和發(fā)展的歷史,以時間為導線,分自然生育階段、義務生育階段及生育權利階段三個階段進行分析。 第一章為生育權的概述,在簡要介紹了生育行為對于人類社會的重要性及生育權研究領域的現(xiàn)狀后,經過對比分析對生育權進行了定義,分析了生育權的法律特征,對生育權有了一個大致的認識。 第二章通過介紹生育權的法律性質以及分析生育權權利體系的內容,明確了生育權的法律屬性以及生育權的具體權能,為進一步認識生育權的相關問題打下了基礎。 第三章主要介紹生育權的實現(xiàn),首先介紹生育權的實現(xiàn)方式,再系統(tǒng)研究生育權的主體問題,最后將生育權的實現(xiàn)與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放在一起進行對比研究。 第四章主要探討生育權的法律保障問題。本章在前文的基礎上,首先分析了生育侵權的定義與法律特征,然后通過與一般民事侵權進行對比,得出生育侵權的構成要件及免責情況,最后得出了生育侵權的法律救濟途徑。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財經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8
【分類號】:C924.2
本文編號:2731630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財經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8
【分類號】:C924.2
【引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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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菲;論我國公民的生育權及其限制[D];天津師范大學;2012年
本文編號:273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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