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刑事審判中人民陪審團制度構建
發(fā)布時間:2017-09-27 05:24
本文關鍵詞:論我國刑事審判中人民陪審團制度構建
更多相關文章: 人民陪審團 刑事審判改革 權利保障 制度構建
【摘要】:原始社會隨著貧富差距和國家的出現(xiàn)而結束,階級的對抗和爭斗愈演愈烈,司法權作為權力的一種象征也被反復提及。從古希臘文明開始到十七世紀的發(fā)展過程中,司法權力數(shù)次易手,從公民①享有到諸神專屬,之后又從神屬降落人間,成為封建統(tǒng)治的權杖。隨著資產(chǎn)階級革命的完成,司法權最終歸屬于資產(chǎn)階級所確立的國家政權。此外,在司法權的爭奪過程中,司法權中的內容及司法權本身都發(fā)生著不斷的變化,這種變化為英國和歐洲大陸司法審判權的演進和變革提供了優(yōu)良的土壤,為最終在英國確立并完善陪審團制度補充了營養(yǎng)。近代以來各國在刑事司法裁判上逐漸開始考慮陪審團審判方式,盡管最后的取舍不一,但是足見陪審團制度的價值。作為旨在建立文明、民主國家的中國,在司法制度選擇上更應立足國情并吸取世界經(jīng)驗。 近年來,針對陪審團制度的討論不斷,褒貶不一,不論何種爭論都是希望本國的司法制度能夠行之有效、合理適情。因此,一些西方國家通過積極的立法試圖維護法治發(fā)展的基本精神,使制度不致荒置,這正是法制發(fā)展的必然,即一種制度被發(fā)現(xiàn)缺點正是對其進行改進的開始。我國長期采用人民陪審員制度,其作用微乎其微,因此,廢止之聲不絕于耳。那么中國人民陪審員制度存或廢?我國的刑事審判方式如何改革?陪審團制度是否適合中國?這一系列的問題困擾著中國的刑事司法。應當看到,中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已經(jīng)從根本上不能起作用,這是制度性的失敗,就是說依靠該制度保障中國刑事審判的公正、獨立等目的已經(jīng)不能實現(xiàn),那么其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另外,西班牙和俄羅斯近期的司法改革中重啟陪審團審判制度,說明陪審團制度在世界范圍內的生命力還是毋庸置疑的,而且,中國的部分省市也在進行人民陪審團審判的改革嘗試,效果也很明顯,,可以說,這些因素已經(jīng)為我國確立人民陪審團制度提供了條件。 本文從借鑒西方陪審制度審判經(jīng)驗的目的出發(fā),提出在我國構建人民陪審團制度,論文共分四個部分展開探討: 第一部分探討了刑事審判中陪審團制度的理論基礎。理論基礎是一項制度產(chǎn)生和發(fā)展的源泉。由于陪審團制度發(fā)展的歷史比較悠久,在不同時期、不同性質的社會,陪審團制度所具有的形式和內容有很大的區(qū)別,因此在本文的第一部分所闡釋的理論基礎只是一些對陪審團產(chǎn)生和發(fā)展有巨大影響的理論,而不是面面俱到的各項理論。 第二部分指出在世界范圍內存在的陪審制度有兩種截然不同的體制設置,一種是英美法系為主的陪審團審判制度;另一種是以法德等大陸法系為主的參審制度,通過對這兩種制度的分析,來展示當前世界刑事訴訟審判發(fā)展的方向和追求的價值理念。同時分析了加拿大的陪審團制度,這種布置的目的在于明確同樣的陪審團制度基礎在不同國家所顯示出的不同特點,進而說明在構建制度時要考慮基礎、理念問題,但同時還應考慮國家的實際。 第三部分指出我國刑事審判中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存在諸多詬病,必須進行重新構建陪審制度。對于為何要構建人民陪審團制度,本部分指出了構建的正當性。 第四部分具體構建我國刑事審判中的人民陪審團制度,包括初始形態(tài)和發(fā)展形態(tài)兩種。初始形態(tài)提出在中國部分地區(qū)適用人民陪審團制度,并做適用范圍、陪審員的資格、遴選做出了比較狹窄的規(guī)定;發(fā)展形態(tài)注重的是隨著各方面實力的提升而多各種內容范圍的擴大。最后指出一些配套制度,與人民陪審團制度并行,進而保證達到刑事審判目的。
【關鍵詞】:人民陪審團 刑事審判改革 權利保障 制度構建
【學位授予單位】:遼寧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5.2;D926.2
【目錄】:
- 摘要4-6
- ABSTRACT6-11
- 緒論11-15
- 0.1 選題的意義11-12
- 0.2 國內外研究的現(xiàn)狀12-13
- 0.3 研究的方法和內容13-15
- 0.3.1 研究的方法13-14
- 0.3.2 研究的內容14-15
- 1 陪審制度的理論基礎15-21
- 1.1 社會治理理論15-17
- 1.2 權力發(fā)展理論17-18
- 1.3 權力控制理論18-19
- 1.4 公正審判理論19-21
- 2 域外刑事審判中陪審制度考察21-34
- 2.1 英美法系陪審制度的特點21-27
- 2.1.1 陪審制度的適用范圍21-22
- 2.1.2 陪審員的資格認定及遴選22-24
- 2.1.3 刑事審判中陪審團的職責24-25
- 2.1.4 陪審團的合議、表決與判決程序25-26
- 2.1.5 對陪審團判決的上訴程序26-27
- 2.2 大陸法系陪審制度的特點27-30
- 2.2.1 陪審制的適用范圍27
- 2.2.2 陪審員的資格認定及遴選27-28
- 2.2.3 刑事審判中陪審員的職責28-29
- 2.2.4 陪審員的合議、表決與判決程序29
- 2.2.5 對判決的上訴程序29-30
- 2.3 加拿大陪審制度的特點30-34
- 2.3.1 陪審團成員資格認定及遴選30-32
- 2.3.2 陪審團的庭審程序及職責32
- 2.3.3 陪審團的合議、表決程序32
- 2.3.4 上訴程序32-34
- 3 我國刑事審判中人民陪審團設立的可行性與必要性34-42
- 3.1 我國刑事審判中人民陪審團制度存在的必要性34-38
- 3.1.1 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在施行中存在諸多問題34-36
- 3.1.2 構建人民陪審團制度的現(xiàn)實意義36-37
- 3.1.3 符合國際刑事立法思想的要求37-38
- 3.2 中國刑事審判中人民陪審團制度存在的可行性38-42
- 3.2.1 陪審制的基本價值理念具有普適性38-39
- 3.2.2 中國部分地區(qū)司法實踐的探索39-40
- 3.2.3 符合國際改革的趨勢40-42
- 4 中國刑事審判中人民陪審團制度構想42-51
- 4.1 中國刑事審判中人民陪審團制度的具體構想42-47
- 4.1.1 人民陪審團成員的資格確定42-43
- 4.1.2 人民陪審團成員的遴選43-44
- 4.1.3 人民陪審團審理范圍44
- 4.1.4 人民陪審團與法官的職責分工44-45
- 4.1.5 人民陪審團的評議45-46
- 4.1.6 人民陪審團裁判的效力46-47
- 4.2 中國刑事審判中人民陪審團制度的配套制度設計47-51
- 4.2.1 控辯交易制度47-48
- 4.2.2 刑事調解制度48-49
- 4.2.3 和解制度49-51
- 結束語51-52
- 參考文獻52-55
- 致謝55-56
- 攻讀學位期間發(fā)表論文以及參加科研情況56-57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0條
1 李昌道,董茂云;陪審制度比較研究[J];比較法研究;2003年01期
2 施鵬鵬;;法國參審制:歷史、制度與特色[J];東方法學;2011年02期
3 何家弘;;陪審制度縱橫論[J];法學家;1999年03期
4 劉藝工,李擁軍;關于人民陪審制度難以執(zhí)行根源的探討[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1998年01期
5 葉立周 ,任廣浩;略論美國陪審團審判的民主意義——兼談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現(xiàn)實命運[J];社會科學論壇;2004年04期
6 肖仕衛(wèi);;刑事法治的“第三領域”:中國刑事和解制度的結構定位與功能分析[J];中外法學;2007年06期
7 董華;英國陪審制度探源[J];西北第二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7年04期
8 龍宗智;論我國刑事庭審方式[J];中國法學;1998年04期
9 焦諸華;英國陪審制度的歷史嬗變及存廢之爭[J];政治與法律;2001年05期
10 張曙光;;人民陪審:困境中的出路——河南法院人民陪審團制度的貢獻與啟發(fā)[J];政治與法律;2011年03期
本文編號:927865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shekelunwen/minzhuminquanlunwen/9278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