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基層司法中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及其完善
發(fā)布時間:2017-06-16 21:00
本文關鍵詞:論我國基層司法中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及其完善,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摘要】:陪審制度萌芽于古希臘和古羅馬,創(chuàng)始于英國,經(jīng)美國和法國發(fā)展日臻完善。在中國,真正意義上的陪審制度出現(xiàn)于近代,經(jīng)過曲折的摸索與起步,中斷與停滯,復興始于2005年8月正式施行的《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這一決定的施行標志著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進入新的發(fā)展階段。 人民陪審員制度對推動我國民主與法治進程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在司法體系中引入陪審制,有助于充分體現(xiàn)出人民民主專政的特色,在講求民主的基礎上發(fā)揮專政的職能,它是實現(xiàn)司法陽光、司法民主、司法公開中不可匱缺的一大要素,是普通民眾參與到司法活動的有效途徑和舉措。通過民眾的參與,更有效地把審判活動置于有效的監(jiān)督之下,在民眾與法院之間架起一座溝通、聯(lián)系的橋梁,使得法院的裁判文書更趨于理性和公正,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錯案的發(fā)生,同時也更好地化解民眾對法院的置疑,減少對法院裁判的爭議。 本文以官渡法院如何實踐人民陪審員制度對現(xiàn)行中國陪審制度進行探討。主要從人民陪審員與法官的地位能否對等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決定》中相關規(guī)定的局限性(如學歷設置、人員數(shù)量、遴選機制等)、人民陪審員作用的受限性等諸方面對現(xiàn)行陪審制存在的缺陷進行分析。并對如何改進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議。通過有效解決人民陪審員制度在施行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最大限度地發(fā)揮出人民陪審員制度對公權力的制約和監(jiān)督作用,最大限度地保證案件得到公正的判決;更好地改善人民法院的形象,樹立法院公信和司法的權威。
【關鍵詞】:人民陪審員制度 運行 立法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財經(jīng)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D926.22
【目錄】:
- 摘要4-5
- Abstract5-9
- 0. 導論9-13
- 0.1 問題的提出9-11
- 0.2 文獻綜述11-12
- 0.3 研究方法和創(chuàng)新點12
- 0.4 主要內(nèi)容12-13
- 1. 人民陪審員制度在中國法治進程中的作用13-20
- 1.1 人民陪審員制度充分體現(xiàn)我國司法制度的人民性13-14
- 1.2 人民陪審員制度體現(xiàn)出司法制度的包容性和接納性14-15
- 1.3 人民陪審員制度能夠最大限度地排除司法干擾因素15-16
- 1.4 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實現(xiàn)司法公開上具有現(xiàn)實意義16-18
- 1.5 人民陪審員制度對維護法官隊伍的純潔性有著強大的功效18-19
- 1.6 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助于實現(xiàn)司法最終價值目標19-20
- 2. 以官渡法院為藍本對人民陪審員制度進行探析20-27
- 2.1 人民陪審員與法官的地位能否對等的問題20-21
- 2.2 《決定》中相關規(guī)定的局限性21-25
- 2.2.1 對人民陪審員設置學歷條件的局限性21-22
- 2.2.2 對人民陪審員數(shù)量設定的局限性22-24
- 2.2.3 對人民陪審員遴選的局限性24
- 2.2.4 對人民陪審員參與陪審案件范圍的局限性24-25
- 2.3 人民陪審員作用的受限性25-27
- 3. 對完善人民陪審制度的幾點建議27-33
- 3.1 杜絕“坐班制”人民陪審員的情況出現(xiàn)27-28
- 3.2 妥善解決涉及陪審員的選任、數(shù)量和使用等問題28-30
- 3.3 進一步明確人民陪審員在合議庭中的職責30-31
- 3.4 在人員陪審員管理辦公室的設置上更具合理性31
- 3.5 不宜推行人民陪審員參與具體執(zhí)行工作31-33
- 結束語33-34
- 參考文獻34-35
- 致謝35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2條
1 王明浩;;陪審制度現(xiàn)狀縱橫論[J];中國科技信息;2006年03期
2 李瑩;;論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重構[J];中共銀川市委黨校學報;2006年03期
本文關鍵詞:論我國基層司法中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及其完善,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456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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