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夫曼“法外空間”學說之檢省
發(fā)布時間:2017-05-07 12:09
本文關鍵詞:考夫曼“法外空間”學說之檢省,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摘要】:對于2011年9月11日發(fā)生在美國紐約的恐怖襲擊,聯(lián)邦軍隊是否有權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害而將一架飛機擊落,即便里面大多數(shù)的人與該策劃之恐怖攻擊無關?正當防衛(wèi)權僅能對違法攻擊者實施,殺害無辜之人無法阻卻違法;再者,生命價值不可衡量,殺害無辜之人亦根本無法正當化。針對此類情形,若在考夫曼那里,或許可以運用“法外空間”概念來解決,即為避免更為重大之損失,擊落載有無辜民眾的飛機者,他將不再視為違法行為者,而是可被看作處于法外空間之人。因為并非所有與刑法相關的行為,都可以恰當?shù)卦u價為“合法的”或“違法的”,特別是在悲劇的沖突與生存危難的情形中,這兩個價值范疇是不足夠的。依照他的想法,法律秩序在此必須不做評價。這是“法外空間”的第一層意旨。第一層意旨的“法外空間”,作為考夫曼的論述切入點,涉及悲劇案件的法律評價問題,某種程度上而言,只為起到拋磚引玉的效果。第二層意旨上的“法外空間”,建立在自由、多元的風險社會之上,承載著考夫曼教授的重大期許:它可運用到自由、民主政治、相對論、多元論、自我負責、寬容等領域。這兩個層次不可一概而論。首先,在“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的犯罪構成體系下,只存在“合法”與“違法”兩種評價,評價上的“違法”并不必然導致懲罰。另外,對于法律放任的行為,在法律評價上等同于“合法”,但“放任”意義上的合法,并不產(chǎn)生對國家或他人的權利訴求?挤蚵园咐梢砸矐撛凇昂戏ā被颉斑`法”的評價上得到妥當?shù)奶幚?沒有必要走“既不合法,也不違法”的第三條途徑,因而,第一層意旨的“法外空間”是沒有意義的。至于第二層意旨的“法外空間”,考夫曼并未系統(tǒng)著述,它散見于考夫曼關于諸多問題的討論之中,例如價值矛盾、自我負責原則、生命倫理學、民主政治、多元風險社會的立法、寬容原則、法律與道德關系等!胺ㄍ饪臻g”學說適用到這些問題,證明了它的正確性。這樣一套“多元風險社會的法律哲學”,對于中國法治建設而言更是有著重大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考夫曼 法外空間 法律評價 寬容 自我負責
【學位授予單位】:蘇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09.1
【目錄】:
- 中文摘要4-5
- abstract5-9
- 導言9-17
- (一)考夫曼生平9-10
- (二)考夫曼法哲學思想概述10-12
- 1.抵抗不法10
- 2.人文關懷10-11
- 3.相對主義11-12
- (三)“法外空間”學說的提出12-13
- (四)國內外既有研究之綜述13-15
- 1.國外“法外空間”學說研究之回顧13-14
- 2.國內“法外空間”學說研究之回顧14-15
- (五)本文的寫作思路及篇章結構15-17
- 一、“法外空間”學說概述17-28
- (一)“法外空間”概念辨析17-20
- 1.“法外空間”與“法律空白”17-18
- 2.“法外空間”與“法律漏洞”18-19
- 3.“法外空間”與福斯特法官之“法外空間”19-20
- (二)“法外空間”的行為類型20-25
- 1.卡爾涅亞德的木板20
- 2.主治醫(yī)師救人案20-21
- 3.“不罰的”墮胎21-23
- 4.“受囑托殺人”23-24
- 5.自殺24-25
- (三)法外空間的構成要件25-28
- 1.法律上有規(guī)定26
- 2.既不合法也不違法26
- 3.法律不做評價26-28
- 二、質疑:“法外空間”存在嗎?28-36
- (一)案例上的疑惑28-32
- 1.緊急避險:卡爾涅亞德的木板28-30
- 2.義務沖突:主治醫(yī)師救人案30-31
- 3.“違法”而不罰:墮胎與“受囑托殺人”31-32
- 4.“放任”的“合法”行為:自殺32
- (二)理論上的疑惑32-36
- 1.法律行為如何分類?32-34
- 2.法律評價作用何以割舍?34-36
- 三、推崇:“法外空間”學說之法律智慧36-47
- (一)學說背景36-39
- 1.自由社會36-37
- 2.多元社會37-38
- 3.風險社會38-39
- (二)學說內蘊39-43
- 1.法律之謙抑39-40
- 2.法律之輔助性40-41
- 3.成熟國民之自我負責41-42
- 4.主動踐行之民主制度42-43
- (二)學說價值與啟發(fā)意義43-47
- 1.人格尊嚴的空間43-44
- 2.自由的空間44-45
- 3.寬容的空間45-47
- 四、“法外空間”學說于中國法治之現(xiàn)實意義47-51
- 1.警惕家長主義立法:“;丶铱纯础比敕47-48
- 2.司法裁判慎涉道德:瀘州遺贈案48-49
- 3.法律不應為難人情:親屬之作證義務49-51
- 五、結語:“法外空間”學說不應是法哲學上的“灰姑娘”51-52
- 參考文獻52-55
- 攻讀學位期間公開發(fā)表的論文55-56
- 后記56-57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2條
1 舒國瀅;法律原則適用的困境——方法論視角的四個追問[J];蘇州大學學報;2005年01期
2 梁玉霞;傳承與移植的失卻——對我國親屬作證義務的反思[J];中外法學;1997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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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49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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