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股份合作公司股權改革法治化探究
發(fā)布時間:2021-10-14 22:16
股份合作制曾在深圳經濟特區(qū)建設中發(fā)揮重要作用。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深圳在先行示范區(qū)建設中提出了新的城市經濟分工和產業(yè)布局,城市型社區(qū)股份合作公司的制度局限日益顯露。文章以2019年新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qū)股份合作公司條例》為契機,以深圳市福田區(qū)15家股份公司為樣本,提出明確邊界、強化賦權、兼顧傳統(tǒng)、構筑機制的股權改革法治化思路,使之更加契合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xiàn)代產權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的內在邏輯。
【文章來源】:特區(qū)實踐與理論. 2020,(06)
【文章頁數(shù)】:7 頁
【部分圖文】:
對于無股權村民是否應該分配股權的調查情況
隨著深圳經濟社會不斷轉型升級,股份合作公司原有的以廠房出租為主的物業(yè)經濟模式越來越單一,風險抵御能力不足,需吸引外來經營管理和技術人才,甚至需要引進戰(zhàn)略投資者拓展公司的營利能力。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新《條例》規(guī)定公司員工可以通過認購募集股,成為公司的“主人”。董事會和經營班子等高級管理人才也可以通過配售、獎勵獲得募集股的激勵。實踐中,雖有公司曾嘗試增設募集股,但因原有股東認為增設新股東會使自身股權收益被分薄,因此反對聲音強烈。如,僅有14%的受訪對象認為募集股應該配售給引進的技術和管理人才作為激勵和獎勵(見圖2)。目前,福田15家公司均未發(fā)行募集股,未能發(fā)揮募集股立法預期的功能和目的。四、股權改革法治化路徑探究
本文編號:3436915
【文章來源】:特區(qū)實踐與理論. 2020,(06)
【文章頁數(shù)】:7 頁
【部分圖文】:
對于無股權村民是否應該分配股權的調查情況
隨著深圳經濟社會不斷轉型升級,股份合作公司原有的以廠房出租為主的物業(yè)經濟模式越來越單一,風險抵御能力不足,需吸引外來經營管理和技術人才,甚至需要引進戰(zhàn)略投資者拓展公司的營利能力。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新《條例》規(guī)定公司員工可以通過認購募集股,成為公司的“主人”。董事會和經營班子等高級管理人才也可以通過配售、獎勵獲得募集股的激勵。實踐中,雖有公司曾嘗試增設募集股,但因原有股東認為增設新股東會使自身股權收益被分薄,因此反對聲音強烈。如,僅有14%的受訪對象認為募集股應該配售給引進的技術和管理人才作為激勵和獎勵(見圖2)。目前,福田15家公司均未發(fā)行募集股,未能發(fā)揮募集股立法預期的功能和目的。四、股權改革法治化路徑探究
本文編號:3436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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