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主法治缺乏制約的法律文化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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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主法治缺乏制約的法律文化因素分析 投稿:魏簀簁
摘要中國民主法制進程的現(xiàn)代化背后是根深蒂固并且也在不斷走向現(xiàn)代化的法律文化進程。中國從古至今,法律文化的發(fā)展到了今天這一步,目的就是要建立一套與現(xiàn)代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相適應的,并由現(xiàn)代化了的人所主動接受的動態(tài)法律觀念價值體系,從而反過來推動中國現(xiàn)實的…
摘要立法決策貫穿立法的整個過程之中,在立法的不同階段需要不同的主體對立法中涉及的問題進行決斷。通說認為立法決策的主體僅僅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享有立法權的主體,事實上,在立法過程中,還有其它主體對立法進程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推動甚至決定作用。因此,立法決策…
摘要法益是刑法中極為重要的概念,它的地位可以媲美行為之于刑法的地位。如果說刑法是以行為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大廈,那么法益就是貫穿這個大廈的磚石。法益的地位具體表現(xiàn)為:犯罪的本質是法益侵害、法益是犯罪分類的標準、法益是構成要件形成的出發(fā)點和指導思想、法益是…
摘要中國民主法制進程的現(xiàn)代化背后是根深蒂固并且也在不斷走向現(xiàn)代化的法律文化進程。中國從古至今,法律文化的發(fā)展到了今天這一步,目的就是要建立一套與現(xiàn)代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相適應的,并由現(xiàn)代化了的人所主動接受的動態(tài)法律觀念價值體系,從而反過來推動中國現(xiàn)實的民主法治進程的發(fā)展。中國的法律文化自先秦時期就呈現(xiàn)出關于人治與法治的激烈論戰(zhàn),其中關于人治的論述一直稱為世界上關于人治社會哲理的典范,那么中國的法治進程也在傳統(tǒng)法治文化的演變中一點點推進,中國的法律文化就在這條主線當中交織演化。中國現(xiàn)如今的法律文化,卻是中西合璧的產物,也經歷過此消彼長的漫長時期。本文將從歷史給我們留下的法律文化遺產中溯本求源,同時分析現(xiàn)時期中國法律文化的發(fā)展狀況來分析中國民主法治進程為何缺乏制約這一問題.
關鍵詞民主法治 法律文化 法律實踐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0)09-013-02
一、從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中探析民主法治缺乏制約的原因
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是中國幾千年法律實踐活動及其成果的統(tǒng)稱,是指從上古起至清末止,廣泛流傳于中華大地的具有高度穩(wěn)定性和持續(xù)性的法律文化。中國的民主法治進程發(fā)展至今,已經初具規(guī)模,然而現(xiàn)如今中國的民主法治仍然缺乏對權力的有效制約,從而導致我國的民主法治進程仍然步履維艱。這背后都有深刻的歷史原因,從法律文化上分析,在我國傳統(tǒng)的關于治理國家的方略上就已經有著深刻的論述。中國的法治進程也在傳統(tǒng)法治文化的演變中一點點推進,中國的法律文化就在這條主線當中交織演化。雖然人治理論遭遇到法治理論的攻擊,然而在綿延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以至于到現(xiàn)在的民主社會,始終充斥著人治的味道。這或許就是中國現(xiàn)如今民主法治進程當中缺乏對于權力制約的根深蒂固的原因。
(一)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中的人治理論
儒家文化作為中國古代正統(tǒng)文化,是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人治理論的發(fā)源陣地。當齊景公問政于孔子時,孔子的回答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儒家“人治”思想的根基便在于這八個字上邊。這里主要就儒家文化關于人治的理論做以簡單論述。
儒家文化強調國家權力本位,皇權至上,權大于法,法律受權力的支配與制約,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為最高法權淵源,在司法上行政長官兼有司法職權,司法與行政合一,在法律結構體系上,公法與私法不分,訴訟法與實體法不分,形成了以刑法為核心的單一的、封閉的法律體系。孔子提出“仁”,主張“禮”,維護周禮;孟子主張施行仁政,提出“政在得民”,反對苛政;西漢的董仲舒的新儒學核心是“天人感應”,“君權神授”。他的思想集中于《天人三策》和《春秋繁露》;唐朝中期的儒學大師韓愈,用儒家的天命論和封建綱常來為皇族統(tǒng)治鼓吹理論根基;程朱理學的核心把“天理”和“人欲”對立起來,提出“存天理,滅人欲”,實際上是為封建等級秩序辯護?v觀儒家文化關于封建統(tǒng)治的思想論述基本上沒有脫離人治的主線。早在春秋戰(zhàn)國時期,申不害、韓非等已強調,君主決不能將手中權力分給臣下,必須最大限度行使,實行“獨斷”,宣揚“能獨斷者,故可以為天下主”。秦始皇統(tǒng)治時期充分體現(xiàn)了中國人治時代的開端和鼎盛,“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于上”,“丞相諸大臣皆受成事,倚辦于上”。天下小大之事無論繁簡、多寡,皇帝雖不可能事必躬親,但這給了皇帝這一封建統(tǒng)治的頂峰以至高無上的權力。
在中國傳統(tǒng)的法律文化當中,實際上對于權力的控制只是流于形式,上至王公大臣下至黎民百姓無不期望一個賢君明臣式的社會,而不是期望一套法律制度去控制權力。
(二)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中的法治理論
法家是最早提出的“法治”思想的,但當時特殊的政治環(huán)境迫使法家的關于法治的理論囿于封建政治統(tǒng)治的牢籠。但是它有其特色:第一,它主張封建統(tǒng)治者的積極干涉而反對放任自由的社會狀態(tài);第二,它崇尚“法治”主義,而堅決排斥和強制消滅“人治”主義,為此不惜焚書坑儒;第三,它反對“禮治”,不承認禮法制度的存在……此外法家學說還主張人們只有在法律容許的范圍內,才能得到自由和平等。這是其思想的核心部分。同儒家的“禮治”相比,法家的“法治”反對宗法等級制和世襲制,要求平等守法,并且主張制訂和公布成文法,凡是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所以說“人治”和“法治”的主要分歧不在于制裁手段,而在于行為規(guī)范的內容本身。也就是講貴賤、尊卑、長幼、親疏之“異”的差異行為規(guī)范與一斷于法的統(tǒng)一行為規(guī)范之間的分歧。同“人治”相比,“法治”主義輕視或完全否認道德教化的作用,這和儒家多數主張人性善而法家主張人性惡有關。
法家的“法治”主義,首先值得稱道的即是它把握住了歷史進化的法則,并且順應歷史進化的法則來創(chuàng)造,反對保守和空想。它的“實踐精神”和“功用主義”都由此而產生。但其缺陷在于過分忽略了“禮”、“德”、“人”和“法”在政治上互相依輔的作用。
(三)兩者的針鋒相對與適時的融合
中國歷史上畢竟像秦始皇、漢武帝、康熙帝等雄才偉略和清正廉潔的皇帝并不多見,而深受中國傳統(tǒng)文化――儒家文化影響的中國百姓卻始終都在期待一個賢君明臣式的社會,以此作為社會進步與否的標志。由于一直實行君主專制制度,在封建社會,人治是貫徹始終、占主要地位的。因為法治作為一種根植于民眾中業(yè)已形成人之理念的中國始終并沒有力量可使君主以及其統(tǒng)治根基“從法”,所以法治始終沒有把最關鍵的一環(huán)套在君主的脖子上。而中國古代社會是沿著由家而國的途徑進入階級社會的,因而宗法血緣關系對于社會的許多方面都有著強烈的影響,尤其是宗法與政治的高度結合,造成家國一體、親貴合一的特有體制。
“法治”主義的短暫出現(xiàn),原因有二:一是由于禮治主義、人治主義久已深入人心,而共同和“法治”主義為敵。“法治”主義雖一時占上風,但最終被“禮治”主義學說所征服。二是法家極端強調國家利益,而輕視個人利益,雖能救一時之弊,但不能確保社會的長治久安。這不僅是“法治”主義思想在漢以后不發(fā)達的原因,也是法律和法學不發(fā)達的原因所在。在中國傳統(tǒng)的法律文化當中,實際上對于權力的控制只是流于形式,上至王公大臣下至黎民百姓無不期望一個賢君明臣式的社會,而不是期望一套法律制度去控制權力。
然而,在中國傳統(tǒng)的法律文化當中,法律的離定是因應當代的社會情況而制,隨著時代的變遷,許多規(guī)則經已不合時宜了,需要做出適當的修改。而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君主統(tǒng)治國家擁有至高無上,超越一切制度、法律的權力,其實這是最大的人治;儒家宣揚的各級官吏的人治是從屬于它的。而逐步建立各項具體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與約束官吏,統(tǒng)治人民的同時,也對君主行使權力進行限制,則屬于法治的范疇。達到法治與人治的高度統(tǒng)一是一種理想,但是偏頗哪一方都會給社會帶來毀滅性的人為災難。
二、從中國現(xiàn)時期法律文化中探析民主法治進程缺乏制約的原因
以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為基礎、以鞏固皇權神圣不可侵犯為宗旨的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因其具有的專制性、等級性、封閉性以及重刑輕民、刑罰酷烈、缺乏正當程序觀念等特征,深刻的打上了對于權力缺乏制約而導致其無限膨脹的烙印。中國法律淵源是由習慣、道德規(guī)則、從以往歷史流傳下來的行為規(guī)范“禮”和統(tǒng)治者頒行的法共同構成的,是以法權與倫理合一為基本特色的。中國法律文化經過了兩千多年獨立的、具有自身思想和社會特征的存續(xù)發(fā)展之后,在19世紀中期以后與歐洲帝國主義力量的對抗中,不斷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影響,從而開始了一個重新構造的歷史時期。這種進程直到今天仍然在繼續(xù),首先是通過立法的繼受,然后是通過社會經濟發(fā)展需要的鑄造。當代中國法律文化,正處在一個轉變運動的過程。這個轉變運動具體表現(xiàn)在規(guī)范體系、規(guī)范方向、國家立法功能、權力分配模式與途徑及統(tǒng)治結構等五個方面的轉變。
其次,中國社會和中國法律“自生自發(fā)”的傳統(tǒng)資源與“后生外發(fā)”的歷史境遇發(fā)生了沖突。“現(xiàn)代法治的價值意義就在于確信法律提供可靠的手段來保障每個公民自由合法地享用屬于自己的權利,而免受他人專橫意志的干涉,充分發(fā)揮社會主體的自主獨立性和能動性。”然而,在中國法學界,“法律來自于國家”,“法律由國家制定,由國家強制力保障,法律是為國家統(tǒng)治階級服務”的認識根深蒂固,形成正統(tǒng)與正宗。
然而,我們不能因此而喪失希望。文化的整合是歷史的必然,中國法律文化發(fā)展的內在矛盾與西方法律文化的影響沖擊是中國法律文化走向現(xiàn)代化的內部動力與外部動力,互動結果必然促使法律文化走向現(xiàn)代化。隨著中國社會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必然會重塑中國民眾的公民意識,給中國的法律文化帶來新的生命力。只有在中國的法律文化當中確立新的民主法律意識,只有中國人民大眾的內心里樹立起了民主法治的旗幟,最終中國的民主法治中才會對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使真正的民主與法治貫穿整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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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國民主法制進程的現(xiàn)代化背后是根深蒂固并且也在不斷走向現(xiàn)代化的法律文化進程。中國從古至今,法律文化的發(fā)展到了今天這一步,目的就是要建立一套與現(xiàn)代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相適應的,并由現(xiàn)代化了的人所主動接受的動態(tài)法律觀念價值體系,從而反過來推動中國現(xiàn)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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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69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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