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形式法治
本文關鍵詞: 規(guī)范指引 義務 法治 形式法治 實質法治 出處:《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17年02期 論文類型:期刊論文
【摘要】:法治表達了法律自身的理想狀態(tài)。在該狀態(tài)下,法律能夠成功指引接受其統(tǒng)治之人的行動,而合理的法治觀所包含的法治原則,應當確保法律實現(xiàn)這種理想狀態(tài)。實現(xiàn)這種狀態(tài)則必須調和法律所施加的義務性要求中,公共性與第二人稱性之間的內在張力。形式法治中所包含的法治原則,只限制了法律形式和淵源,而不限制法律實質內容。這導致它并不能成功調和這一張力,因此它是一種失敗的法治觀。合理的法治觀念必然是一種同時限制法律形式和實質的實質法治觀。
[Abstract]:The rule of law expresses the ideal state of the law itself. In this state, the law can successfully guide the actions of the people who accept the rule of law, and a reasonable view of the rule of law contains the principle of the rule of law. The realization of this ideal state of law should be ensured, and the realization of this state must reconcile the inherent tension between publicity and the second person's symmetry,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rule of law contained in the formal rule of law. It limits only the form and source of law, but not the substance of law, which leads to its failure to reconcile this tension. Therefore, it is a failure of the concept of rule of law, the reasonable concept of the rule of law is bound to limit both the form of law and the essence of the substantive view of the rule of law.
【作者單位】: 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
【分類號】:D920.0
【正文快照】: *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師資博士后,法學博士。特別感謝中國政法大學陳景輝、范立波教授,薊門法哲學研習會孟媛媛、陳競之,廣東財經(jīng)大學黃偉文博士,以及南京師范大學楊建博士,在本文寫作中給予的批評和建議,當然本文責任完全由作者承擔。1參見[美]塔瑪納哈:《論法治》,李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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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45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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