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印第安人保留地制度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4-28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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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自治制度,美國印第安人保留地制度經(jīng)歷了一百多年的發(fā)展歷程。截至目前,印第安人保留地制度經(jīng)歷了以下六個發(fā)展階段:一、美國建國—1828年:聯(lián)邦政府在印第安事務上的角色定位期;二、1828—1887年:印第安人保留地制度的創(chuàng)建和全面推行;三、1887—1934年:份地分配與強制同化時期;四、1924—1953年:《印第安人重組法》的實施與保留地制度的延續(xù);五、1953—1968年:“終止”政策與保留地制度的危機;六、1968—現(xiàn)在:鼓勵部落自決,保留地制度的發(fā)展。 美國的印第安人保留地制度并不是通過政策宣示的形式所建立起來的,而是通過國會的立法工作、以及美國各級法院根據(jù)對國會的各種法律法令所做出的解釋和裁決建構起來的,因此探究美國印第安法律是了解這一制度的必由之路。通過對美國印第安人法中關于美國聯(lián)邦政府與印第安人部落之間的權力劃分、印第安人保留地所擁有的刑事及民事司法權、印第安事務署在印第安人保留地制度中的獨特地位三個方面相關情況的考察,可以知道美國所賦予印第安人的有限自治在本質上是與聯(lián)邦政府對印第安人的所謂“托管責任”是有內在矛盾的,這一矛盾決定了美國印第安人保留地制度不足以成為解決困擾美國政府長達兩百多年的“印第安人問題”的靈丹妙藥,也決定了印第安人時至今日仍然無法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自治職責。 印第安人保留地制度的發(fā)展歷史及其現(xiàn)狀提出了一個富有啟發(fā)性同時也頗具爭議的問題,,即在一個多民族國家內部,應該怎么才能使不同的少數(shù)族群既能實現(xiàn)對自己文化認同,同時又能維持對所在國家的統(tǒng)一認同。對這一問題的不同回答與認識,將帶來處理少數(shù)民族問題的不同政策與制度安排,印第安人保留地制度提供了處理此問題的一種實踐模式。
【關鍵詞】:
【學位授予單位】:蘭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7
【分類號】:D771.2
【目錄】:
- 內容摘要5-6
- ABSTRACT6-7
- 引言7-11
- 第一章: 美國印第安人保留地制度的歷史11-26
- 一、建國—1828年:聯(lián)邦政府在印第安事務上的角色定位期12-13
- 二、1828—1887年:印第安人保留地制度的創(chuàng)建和全面推行13-16
- 三、1887—1934年:份地分配與強制同化16-18
- 四、1934—1953年:《印第安人重組法》與保留地制度的延續(xù)18-20
- 五、1953—1968年:“終止”政策與保留地制度的危機20-22
- 六、1968—現(xiàn)在:鼓勵部落自決,保留地制度的發(fā)展22-26
- 第二章: 美國印第安人保留地制度的現(xiàn)狀26-47
- 一、當前美國印第安人保留地概況26-28
- 二、美國印第安人保留地制度的法律框架28-47
- 1、印第安人的自治與聯(lián)邦政府的權力29-34
- 2、印第安人保留地上的司法權34-42
- (1) 印第安部落政府的“主權豁免權”35-36
- (2) 印第安保留地的刑事司法權36-39
- (3) 印第安人保留地上的民事司法權39-42
- 3、印第安事務署在印第安人保留地制度中的地位42-47
- (1) 印第安事務署的發(fā)展沿革42-44
- (2) 印第安事務署的職能范圍44-45
- (3) 印第安事務署無能的內在原因45-47
- 第三章: 美國印第安人保留地制度的啟示47-53
- 部分術語譯名對照53-57
- 主要參考文獻57-59
- 攻讀碩士學位期間的研究成果及參加的學術活動59-60
- 致謝60-61
【引證文獻】
中國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3條
1 李慧;我國民族地區(qū)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法律問題研究[D];中央民族大學;2011年
2 張建斌;19世紀上半期美國政府對黑人和印第安人的隔離政策之比較[D];陜西師范大學;2009年
3 王宏麗;國內外學術界美國印第安人宗教問題研究綜述[D];東北師范大學;2010年
本文關鍵詞:美國印第安人保留地制度研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33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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