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之關系辨析研究
本文關鍵詞: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之關系辨析研究
【摘要】: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作為犯罪構成主觀方面的內(nèi)容,二者在刑法理論中應該居于重要地位,其不僅對量刑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對于定罪也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從心理學角度看,動機是指在某種需要的激發(fā)下,推動和維持個體活動的內(nèi)在動力,其實質(zhì)在于決定在具體的主客觀環(huán)境中是否滿足需要。目的則是指行為主體對某種“觀念上結果”的欲求,其實質(zhì)在于顯示行為者的思想狀態(tài),這種思想狀態(tài)反映出個體的意志及其所希望得到的結果。站在犯罪學或者刑法學的高度來看,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則存在于一個比普通的行為動機與目的所處的較為狹小的范圍。這一層面上的犯罪動機為犯罪者的行為提供動力,此種動力為法律規(guī)范和社會道德所不容許。犯罪目的則是指犯罪行為者對于自己所欲求的一種需要滿足狀態(tài)的模糊估計,這是行為結果在思想領域的預先反映,它還并未符合具體行為的規(guī)定性。犯罪動機與犯罪的動機這兩個概念之間的差異是明顯的,“犯罪動機”是刑法學或犯罪學意義上的動機,而“犯罪的動機”與普通的行為動機無異,我們只有將二者明確加以區(qū)分才能凸顯犯罪動機的負價值性,也才能為學術論爭提供一個良好的平臺。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二者間既具有一致性也存在差異性,如二者都是基于某種不良的需要而產(chǎn)生,但前者反映的是行為者為何要這樣做,而后者反映的是行為者這樣做是為了什么。從本質(zhì)上看,犯罪動機對犯罪行為起的是發(fā)動作用而犯罪目的則起的是導向作用,這類似于機動車原理中的發(fā)動機與方向盤所發(fā)揮的作用。只要明確了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二者的概念,并從根本上理解了二者僅僅是一種觀念形態(tài),犯罪目的只是一種“模式”,其與具體行為之間還有差距,那么我們就可以得出結論: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存在于一切故意犯罪之中;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在具體的犯罪行為中是確定的,不存在相互轉(zhuǎn)化的問題;目的犯之目的并非是指犯罪動機,并且刑法分則有關犯罪目的之規(guī)定也是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釋。此外,那種認為“動機定量、目的定性”的觀點并非放之四海而皆準,實際上犯罪動機在刑法中是潛隱存在的并在某些情況下會影響到罪與非罪的認定,刑法學界應該在犯罪構成理論中為犯罪動機留出合適的位置。 本文從宏觀的層面著手對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之關系進行辨析,以微觀的角度作為這一辨析的切入點,這種可大可小、可放可收的論題定位是一種嘗試。文章主要是在對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之概念界定的基礎上進而準確把握二者間的關系,并且在這一過程中緊緊抓住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二者不同程度之模糊性特點。這一模糊性特點的把握是判定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存在范圍的關鍵,借助于此本文才得出了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存在于一切故意犯罪之中的結論,這與傳統(tǒng)觀點認為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只是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的觀點是相異的。此外,由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間的不同程度的模糊性出發(fā),作者認為學界爭議較多的目的犯之“目的”的實質(zhì)并不是動機,其具有不可質(zhì)疑的目的性特征,它的實質(zhì)就是犯罪目的。因此那些對刑法分則中有關犯罪目的之規(guī)定提出質(zhì)疑的觀點是不足為據(jù)的。雖然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模糊性,但是其在發(fā)生機制上存在著一個固定的發(fā)生發(fā)展的順位,即犯罪動機總是先于犯罪目的而產(chǎn)生,此二者在整個犯罪活動過程中總是循著直線的、單向的發(fā)展軌跡前行,那種認為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在犯罪活動中循環(huán)變化的觀點是不準確的。在一個獨立的、單一的犯罪行為中其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是確定的,不存在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相互轉(zhuǎn)化的問題,我們不能將此與數(shù)罪之間的犯罪動機和犯罪目的混淆在一起。文章在最后部分提出了將犯罪動機升格為選擇性犯罪構成要件的觀點,這與現(xiàn)行的刑法規(guī)定和傳統(tǒng)的刑法理論大異其趣。之所以會得出這樣的結論,不是通過將刑法中的犯罪目的置換為犯罪動機來凸顯,也不打算通過將犯罪目的逐出刑法來實現(xiàn),作者是要從發(fā)現(xiàn)犯罪動機自身的規(guī)定性出發(fā)通過揭示犯罪動機在刑法中的已然存在狀態(tài)來確立犯罪動機的構成要件地位。這種解決問題的徑路與目前學界諸多觀點是不一樣的?傊,此文是在辨析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之關系的基礎上牢牢把握二者的模糊性特征,藉此展開這一論題的相關討論。文章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綜合研究方法和文獻分析方法。
【關鍵詞】:犯罪動機 犯罪目的 關系 模糊性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財經(jīng)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1
【分類號】:D917
【目錄】: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6
- 1. 本選題的意義10-11
- 2. 本文的研究方法11-12
- 3. 文章的基本思路與邏輯結構12-16
- 1. 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的界定16-26
- 1.1 犯罪動機16-22
- 1.1.1 動機的心理學界定16-18
- 1.1.2 動機的刑法學界定18-19
- 1.1.3 犯罪動機的特點19-20
- 1.1.4 犯罪動機與犯罪的動機20-22
- 1.2 犯罪目的22-26
- 1.2.1 目的的心理學界定22
- 1.2.2 目的的刑法學界定22-24
- 1.2.3 犯罪目的的特點24-25
- 1.2.4 犯罪目的與犯罪的目的25-26
- 2. 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的關系26-37
- 2.1 二者間的一致性27-31
- 2.1.1 產(chǎn)生機理一致27-28
- 2.1.2 存在形態(tài)一致28-29
- 2.1.3 發(fā)展變化一致29-30
- 2.1.4 社會意義一致30-31
- 2.2 二者間的差異性31-35
- 2.2.1 本質(zhì)蘊含不同31-32
- 2.2.2 作用形式不同32
- 2.2.3 產(chǎn)生階段不同32-33
- 2.2.4 模糊程度不同33-34
- 2.2.5 刑法表述不同34-35
- 2.3 機動車理論35-37
- 3. 其他相關問題的辨析與研究37-49
- 3.1 目前我國刑法學界的分歧所在38-45
- 3.1.1 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的存在范圍38-40
- 3.1.2 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間的轉(zhuǎn)化40-42
- 3.1.3 目的犯理論中所謂目的的實質(zhì)42-45
- 3.2 對刑法分則相關規(guī)定的再認識45-49
- 3.2.1 刑法分則犯罪目的之規(guī)定可以得到合理解釋45-46
- 3.2.2 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均應成為選擇性構成要件46-49
- 結語49-51
- 參考文獻51-55
- 致謝55-5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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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98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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