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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收入差距與犯罪關鍵詞: 流動人口收入差距犯罪內(nèi)容提要: 改革開放后,我國流動人口與犯罪在歷史周期、空間布局、結構特征方面存在諸多相似之處,流動人口的犯罪成因及其與社會整體犯罪率的相互關系成為亟待研究的社會問題。低收入、高財產(chǎn)犯罪是我國流動人口及其犯罪的顯著特征,犯罪經(jīng)濟學有關收入差距與犯罪的理論和實證研究為這一問題的研究提供了比較合適的分析框架,應用這一分析框架研究流動人口、收入差距與犯罪的文獻日益增多。從流動人口與犯罪,流動人,收入差距與犯罪的理論研究與經(jīng)驗研究三個不同層面,綜述相關研究文獻,梳理這一研究領域的理論發(fā)展脈絡,并作出相應的評價和研究展望。一、引言改革開放之后的中國社會處于深刻的變革與轉型之中,出現(xiàn)了一系列影響深遠的社會現(xiàn)象,各種社會現(xiàn)象及其它們相互間錯綜復雜的關系,為社會科學研究提供了豐富的素材。流動人口與犯罪是我國社會轉型中出現(xiàn)的兩個重要現(xiàn)象,流動人口的犯罪成因以及流動人口與社會整體犯罪率之間的相互關系一直是社會科學關注的重要課題;趯Ω母镩_放后中國流動與犯罪的整體考察不難發(fā)現(xiàn):一方面,流動人口與社會整體犯罪率在歷史走勢、空間分布以及結構特征上都具有較強的一致性⑴,流動人口與刑事犯罪之間具有某種緊密的聯(lián)系;另一方面,流動人口具有豐富的群體特征,既有導致其較高犯罪傾向的不利因素,亦有抑制其犯罪的有利因素,而且其群體內(nèi)部存在顯著的分化現(xiàn)象。因此,簡單地判斷流動人口與社會整體犯罪率的因果關系可能有失偏差,而準確地把握我國流動人口的犯罪成因及流動人口與犯罪的相互關系,有賴于科學研究框架的選擇。社會科學各學科為流動人口與犯罪問題的研究提供了不同分析框架⑵,本文選擇犯罪經(jīng)濟學研究的基本框架,作為研究文獻綜述的主線。犯罪經(jīng)濟學從成本一收益分析出發(fā),分別發(fā)展出收入差距與犯罪論、犯罪威懾兩大核心理論,得到了豐富的研究成果;谖覈鲃尤丝诘褪杖、高財產(chǎn)犯罪的顯著特征⑶, 本文將著重從收入差距與犯罪這一視角去綜述收入差距對流動人口犯罪決策的影響。二、收入差距與犯罪的理論與實證研究收入差距與犯罪的關系一直受到犯罪社會學與犯罪經(jīng)濟學理論的重點關注,犯罪社會學主要從收入差距這一重要外部社會環(huán)境因素對個體行為模式的影響為切入點研究兩者的相互關系;犯罪經(jīng)濟學則重點將收入差距與犯罪納入激勵與理性選擇的經(jīng)濟學框架之中加以研究。本節(jié)將分別從理論與實證角度對犯罪經(jīng)濟學有關收入差距與犯罪的研究進行回顧及評論。(一)收入差距與犯罪的理論研究作為最早從經(jīng)濟學角度分析犯罪問題的經(jīng)濟學家 Fleisher 認為,低收入將導致犯罪參與的增加,他在]960 年對 101 個美國城市的實證研究表明,家庭收入與男性青年犯罪率顯著負相關⑷。 Becker 在其犯罪經(jīng)濟學的奠基之作中,將犯罪決策歸結于不確定條件下的最優(yōu)時間配置問題,個體將在預期的犯罪收益與懲罰成本之間進行理性選擇⑸。 Becker 主要從機會成本角度強調(diào)收入差距的擴大對低收入者意味著較低的犯罪機會成本與較高的非法活動潛在收益,推導出收入差距的擴大將導致犯罪的增加。 Ehrlich 在 Becker 的基礎上,發(fā)展了較為完整的不確定條件下的犯罪參與時間配置理論⑹。其核心內(nèi)容是:( 1 )扣除閑暇外,個體的時間資源是一定的,他可以自由選擇將有限的時間資源配置在合法工作或非法活動(犯罪)上,并將分別產(chǎn)生一個合法效率工資與非法活動收入。( 2 )當合法效率工資與非法收入的差距擴大時,一方面,它對非法活動市場參與者產(chǎn)生增加犯罪時間配置的替代效應;另一方面,它通過降低犯罪參與門檻對犯罪參與產(chǎn)生規(guī)模效應。二者將共同導致犯罪供給的增加。( 3 )個體合法工作的收入水平就是其在勞動力市場上的工資,而非法活動的工資沒有直接的衡量標準。如果主要考慮財產(chǎn)犯罪,高收入水平群體是財產(chǎn)犯罪的主要目標,其收入水平可以作為非法活動市場工資收入的一個替代值,高收入群體收入水平與低收入群體收入水平的差額——收入差距,就成為非法市場與合法勞動效率工資的差額。此后,眾多學者分別從兩個方向上對 Ehrlich 的理論進行進一步發(fā)展與完善。 Ehrlich 的模型具有強大的解釋力與預測力,但面對現(xiàn)實世界中紛繁復雜的犯罪現(xiàn)象以及對比豐富的犯罪社會學相關理論,它顯得過于抽象與簡單。學者通過.放松有關假設或者引入更復雜的相關變量,對收入差距與犯罪參與的關系進行進一步探討。 Block and Heineke 將合法勞動與犯罪的“精神與道德成本差異”植入了效用函數(shù)之中,改變了 Ehrlich 模型中參與時間在合法與非法勞動市場中無差別的假設,使原有靜態(tài)比較結果的成立需要考慮個人評價因素⑺。 White 在 Block and Heinek e 的基礎上,進一步將合法勞動與非法勞動(犯罪)細分為合法消費、非法消費、合法勞動、非法勞動四種情況,并將上述活動的時間配置進入效用函數(shù),在提高效用函數(shù)的完備性的同時也使得比較靜態(tài)的結果更加不確定⑻。J. Blauand P. Blau 依據(jù)“相對剝奪理論”,考慮了收入差距的參考群體問題,個體可能更傾向于將自身收入在其隸屬群體內(nèi)部進行橫向比較后進行犯罪決策⑼。 Davis 則考慮了合法收入與犯罪收入在折現(xiàn)率上的差別,從而使原有模型中收入差距對犯罪的激勵作用有所降低。除此之外,不少學者從工資分布函數(shù)與職業(yè)選擇等角度對原有模型進行拓展⑽。 Chiu and Madden 從工資分布函數(shù)著手,將 Ehrlich 的微觀模型推廣至宏觀層面,以解決長期存在的犯罪參與微觀模型與宏觀加總數(shù)據(jù)實證研究之間的不匹配問題⑾。 Imorohorogin 等人考慮了個體潛在生產(chǎn)力的差異以及其分布的離散程度,在一般均衡框架之下分析收入差距、福利補貼、公共政策與犯罪參與問題⑿。 Chiu and Madden 以及 Imorohorosin 等人逐步把收入差距與犯罪的研究從時間配置模型過渡至職業(yè)選擇之上, Burdett 等人在他們的基礎問題上,進一步開創(chuàng)了犯罪的搜尋模型,通過搜尋理論來解釋收入差距與犯罪的相互關系⒀。(二)收入差距與犯罪經(jīng)驗研究與理論研究結論的相對一致性不同,有關收入差距與犯罪率的實證研究結果存在諸多差異。早期犯罪社會學研究以有關地區(qū)的截面數(shù)據(jù)為基礎,以多元回歸為基本方法,大多得出收入差距無論是與財產(chǎn)犯罪還是暴力犯罪均存在正相關的結論⒁。但是上述研究控制變量較少,誤差項中可能包含同時影響收入差距與犯罪率的未控制因素,并無法控制難以觀察的異質(zhì)性問題,從而影響結論的科學性。上世紀 90 年代以來,主流犯罪經(jīng)濟學實證研究更多使用了面板數(shù)據(jù),在計量模型中并逐步控制地區(qū)(國家間)固定效應與時間固定效應,技術不斷趨于完善,但結論仍舊不一⒂。支持收入差距與犯罪率密切相關的結論大致有三: 一是以 Fajnzylber et al. Choe 等人為代表的研究所得出的結論,支持收入差距的擴大將同時導致財產(chǎn)型及暴力型犯罪率的上升⒃;二是以 Dahlberg 、 Heineke 、 Brush 等人為代表的研究所得出的結論支持收入差距與財產(chǎn)型犯罪正相關⒄;三是以 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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