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聞出版法關涉報刊發(fā)行之律條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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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大學
·新聞史·JOURNALISM QUARTERLY2010年第2期 總第104期清末新聞出版法關涉報刊發(fā)行之律條淺析
武志勇
(上海社會科學院 新聞研究所,上海 200235)
【摘要】發(fā)行是報刊的命脈。清末是中國新聞出版法制建設的起始期。其關涉報刊發(fā)行的法律包括《大清印刷物件專律》、《大清報律》和《欽定報律》三部法律,規(guī)范報刊發(fā)行的管理機構、運行辦法和違法處罰。以法律規(guī)制報刊發(fā)行業(yè),是20世紀初中國政治民主和新聞出版業(yè)發(fā)展的一個進步。
【關鍵詞】清末;報刊發(fā)行;法律
【中圖分類號】G210.9 【文獻標識碼】A
時至晚清,數千年的封建帝制已經走到了盡頭。面對歐風東漸,面對西方侵略者的堅船利炮,力圖挽回頹勢,也傾力迎合現代科技與政治文明的清廷,雖然實際上無法割舍掉專制皇權壓制、掌控言論與新聞傳播的特權,但卻期待報刊能夠開啟民智,昌盛國家。在許多上層人士和一般知識分子看來,報館的廣泛開設,,報刊的廣泛散發(fā),是開通民氣、推動改革,實現國家富強的一個重要因素。改良主義思想家鄭觀應提出:“今如欲變法自強,宜令國中各省、各府、各州
[1]縣俱設報館。” 1898年光緒皇帝發(fā)布上諭:“報館之設,所以宣國是而達民情,必應官為倡
辦�!粮鲌篌w例,自應以臚陳利弊,開擴見聞為主。中外時事,均許據實倡言,不必意存忌
[2]諱,用副朝廷明目達聰,勤求治理之至意。”戊戌變法失敗后,八國聯(lián)軍侵占北京,清政府被
迫鑒定喪權辱國的“辛丑條約”。風雨飄搖中,清政府開始推行“新政”。新式官報之外,大批
[3]民間報刊如雨后春筍般出現。當時僅革命派創(chuàng)辦的報紙就有120家。
隨著國難的加深,以開通民智為鵠的的報刊或蛻變或新辦,轉而抨擊批評清政府昏聵腐敗,倡言革命�!拔煨缯兒�,有志之士,既絕望于朝廷,乃舉其積慮,訴諸民眾,有以介紹學藝為己任者,有以改良政治為目標者,于是一般對于報紙,不僅單純的商情觀念,而漸有活潑的政
[4]治、學術思想。”
報刊業(yè)的迅猛發(fā)展,新聞和言論自由浪潮的高漲,促成了新聞出版法的誕生和發(fā)展。
立足于衰朽的封建專制政治基礎之上,既欲得報刊開民氣、通上下之情之利,又欲避報刊監(jiān)督政治機關和人物、批判剖析專制政府之“害”,清末新聞立法的基點和目的便在于此。
清代,先后頒布了《大清印刷物件專律》、《報章應守規(guī)則》、《報館暫行條例》、《大清報律》、《欽定報律》等新聞法律法規(guī)。其中關于報刊發(fā)行,《大清印刷物件專律》、《大清報律》、《欽定報律》中都有比較全面的規(guī)定和約束。
[作者簡介] 武志勇(1965—),男,山西永濟人,上海社會科學院新聞研究所現代傳媒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
[基金項目] 本文是作者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課題“近代以來中國報刊發(fā)行體制變遷研究”04BXW003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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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9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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