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表演權的解釋問題——以立法模式的選擇為視角
發(fā)布時間:2017-08-20 15:03
本文關鍵詞:機械表演權的解釋問題——以立法模式的選擇為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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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現代通信技術的發(fā)展帶來了信息傳播手段的多元化,使得對機械表演權內涵的理解處于進退兩難的境地。其問題實質在于著作權法中的列舉式立法已經不能適應新時代的要求,在此方面概括式立法有其優(yōu)越性。因此,本文認為有必要借鑒域外經驗,確立以概括式立法為核心的立法取向,通過對傳播手段的共性提煉和對權利概念的再度梳理,構建邊界清晰,符合未來發(fā)展方向的機械表演權體系。
【作者單位】: 中南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 機械表演權 立法模式 概括式立法 列舉式立法
【分類號】:D923.41
【正文快照】: 在知識產權的國際統一標準被逐漸建立的當下,技術進步帶來的傳播方式演進日益成為推動著作權法理論革新的重要因素。“數字革命預示著,它既會給著作權法造成新的緊張,也會帶來新的機會,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全世界!蹦壳暗牧⒎J皆趹獙π旅襟w時代的技術挑戰(zhàn)尚存在不足之處。,
本文編號:707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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