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傷害事故的界定
所謂的校園傷害事故,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活動或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所發(fā)生的造成在校生人身權受到損害,導致其受傷、殘疾或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校園傷害事故既是一個時間概念,也是一個空間概念。其特征是"五個特定",既z主體特定,受害主體只能是在學校學習、生活的學生。地點特定,學生損害的地點必須是在學校園內及學校組織校外活動的特定場所。時間特定,學生受損害是發(fā)生在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以及學校組織的活動期間。主觀特定,學生受損害的主觀愿望是意外。結果特定,指身體的直接創(chuàng)傷或死亡,不包括僅僅是精神上的傷害。
需要特別提及的是,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不應屬于學生傷害事故范疇。另外,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fā)生的;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fā)生的;在放學后、節(jié)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蛘咦孕械叫0l(fā)生的;以及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fā)生的學生人身損害事故,均不屬于學生人身傷害事故。
校園傷害事故的歸黃原則
歸責原則是損害賠償法中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是損害賠償理論的核心,也是處理賠償糾紛的基本準則,所以準確把握歸責原則對于人民法院正確處理賠償案件,提高司法實務水平具有重要的意義。根據我國民事法律的理論,校園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強調的是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前提必須是存在過錯,沒杳過錯即不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只僅需證明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即可確定其承擔民事責任,不需要考慮行為人主觀的過錯與否。對該類方式的責任承擔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而公平責任原則是在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或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為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所作的責任承擔方式。
我認為z由于法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中設有包含校園傷害事故,因此該事故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其次,作為專門進行教育的機構,學校區(qū)別于企業(yè)公司法人,對學校施以過重的責任,會使得學校無法積極主動地開展與素質教育相適應的各種教學活動,學生也就難以接受到更好的教育,最終受到損害的將是廣大學生的利益和國家的教育事業(yè),筆耕論文,味強調適用公平原則將會加重學校的負擔,影響學校的發(fā)展。因此學校應當依據過錯責任原則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學校能夠舉證證明自己已經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證明其無過錯就該免除責任。如果學校未盡相當注意義務,則具有過錯,依法對損害后果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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