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權性與權利分配芻議
發(fā)布時間:2023-04-03 22:07
人與人工智能存在根本性的區(qū)別,人工智能本質上屬于人類的創(chuàng)作工具,人工智能不具備法律主體的構成要件,缺乏擬制為法律主體的可行性。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權性的判定,應以"獨創(chuàng)性"作為判斷標準。在人工智能生成物創(chuàng)作中,人工智能替代或減輕的是人的腦力勞動,人工智能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貢獻,不能完全取代和否定人對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貢獻。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權利分配,應平衡操作者、設計者、雇主、委托人及相關公眾之間等主體之間的利益。人工智能作為創(chuàng)作輔助工具,在一般場合,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歸屬于創(chuàng)作者所有。鑒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創(chuàng)作具備高風險、高投資的特征,在雇主與委托人等投資人參與的特殊場合,其著作權歸屬于人工智能投資者是最為經濟的一種處理方式。
【文章頁數】:13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權性之爭
(一) 人工智能生成物作為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的可行性
1. 人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創(chuàng)作主體
2. 法律制度與司法實踐之佐證
(二) 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權性”的判定標準
(三) 對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權性質疑的回應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權利歸屬
(一) 依現(xiàn)行著作權法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權利歸屬存在的困境
(二) 以著作權取得原則認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權利歸屬
1. 創(chuàng)作者獨享模式
2. 投資者享有模式
3. 創(chuàng)作者與投資者分享模式
4. 對不同歸屬模式的評價
四、結語
本文編號:3781233
【文章頁數】:13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權性之爭
(一) 人工智能生成物作為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的可行性
1. 人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創(chuàng)作主體
2. 法律制度與司法實踐之佐證
(二) 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權性”的判定標準
(三) 對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權性質疑的回應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權利歸屬
(一) 依現(xiàn)行著作權法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權利歸屬存在的困境
(二) 以著作權取得原則認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權利歸屬
1. 創(chuàng)作者獨享模式
2. 投資者享有模式
3. 創(chuàng)作者與投資者分享模式
4. 對不同歸屬模式的評價
四、結語
本文編號:378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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