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黑德蘭港船尾拖帶設備特殊要求
發(fā)布時間:2021-12-17 20:14
<正>2018年,某載重噸為17.8萬t的散貨船在靠泊澳大利亞黑德蘭港期間,船尾港作拖船通過拖纜伴航拖帶時,散貨船尾部主甲板中心線處滾輪導纜器上的一個導纜滾輪損壞脫落,造成險情。該船按照要求報告AMSA并申請船級社檢驗,后續(xù)回國完成修理并重新安裝導纜滾輪。事后,Rightship要求船舶所有人進一步提供該導纜器安全工作負荷標注為706 kN的證據(jù)。此外,澳大利亞皮爾巴拉港務局(Pilbara Ports Authority,PPA)根據(jù)多起船
【文章來源】:航海技術. 2020,(04)
【文章頁數(shù)】:4 頁
【部分圖文】:
系泊設備布置圖
圖1 系泊設備布置圖國際海事組織(IMO)海上安全委員會(MSC)2005年5月20日通過的MSC 194(80)決議,增加了SOLAS Ⅱ-1章第3-8條,要求2007年1月1日及之后安放龍骨的船舶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附件的工作負荷應滿足MSC/Circ.1175通函要求,同時附件或每項設備均應清晰標有與其安全操作有關的任何限制。MSC/Circ.1175通函將船舶舾裝件分為拖帶舾裝件和系泊舾裝件,根據(jù)選用的系泊纜、拖纜的破斷負荷或預定拖帶負荷確定舾裝件及加強結構的設計負荷(如系泊舾裝件的設計負荷取系泊纜破斷負荷的1.25倍),系泊纜及拖纜的破斷負荷根據(jù)計算出的船舶舾裝數(shù),從該通函附表中查詢,而舾裝件的SWL一般不超過設計負荷的80%。對于案例船,查詢舾裝數(shù)計算書可知其舾裝數(shù)為6 073.52,根據(jù)通函附表查詢其系泊纜破斷負荷為706 kN,則該導纜器設計負荷為882.5 kN,導纜器SWL為706 kN。
這部分船舶須滿足SOLAS Ⅱ-1章第3-8條及MSC/Circ.1175通函要求,船上系泊及拖帶等舾裝件均須標注SWL,且SWL須經設計校核。若這部分船舶適用上述PPA通函要求,建議對新造船在設計階段即考慮通函相關技術要求,保證艉部甲板中心線上用于拖帶的帶纜樁及導纜孔的SWL不小于1 176 kN,建議按照圖3所示的布置進行設計。對現(xiàn)有船則建議對照PPA通函要求,核查整改船尾甲板的舾裝件。(1)對于新造船,確認設計單位按照MSC/Circ.1175通函要求的設計載荷對相關甲板加強件進行結構強度計算,確認選擇的甲板系泊及拖帶舾裝件的SWL滿足設計要求。
本文編號:3540857
【文章來源】:航海技術. 2020,(04)
【文章頁數(shù)】:4 頁
【部分圖文】:
系泊設備布置圖
圖1 系泊設備布置圖國際海事組織(IMO)海上安全委員會(MSC)2005年5月20日通過的MSC 194(80)決議,增加了SOLAS Ⅱ-1章第3-8條,要求2007年1月1日及之后安放龍骨的船舶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附件的工作負荷應滿足MSC/Circ.1175通函要求,同時附件或每項設備均應清晰標有與其安全操作有關的任何限制。MSC/Circ.1175通函將船舶舾裝件分為拖帶舾裝件和系泊舾裝件,根據(jù)選用的系泊纜、拖纜的破斷負荷或預定拖帶負荷確定舾裝件及加強結構的設計負荷(如系泊舾裝件的設計負荷取系泊纜破斷負荷的1.25倍),系泊纜及拖纜的破斷負荷根據(jù)計算出的船舶舾裝數(shù),從該通函附表中查詢,而舾裝件的SWL一般不超過設計負荷的80%。對于案例船,查詢舾裝數(shù)計算書可知其舾裝數(shù)為6 073.52,根據(jù)通函附表查詢其系泊纜破斷負荷為706 kN,則該導纜器設計負荷為882.5 kN,導纜器SWL為706 kN。
這部分船舶須滿足SOLAS Ⅱ-1章第3-8條及MSC/Circ.1175通函要求,船上系泊及拖帶等舾裝件均須標注SWL,且SWL須經設計校核。若這部分船舶適用上述PPA通函要求,建議對新造船在設計階段即考慮通函相關技術要求,保證艉部甲板中心線上用于拖帶的帶纜樁及導纜孔的SWL不小于1 176 kN,建議按照圖3所示的布置進行設計。對現(xiàn)有船則建議對照PPA通函要求,核查整改船尾甲板的舾裝件。(1)對于新造船,確認設計單位按照MSC/Circ.1175通函要求的設計載荷對相關甲板加強件進行結構強度計算,確認選擇的甲板系泊及拖帶舾裝件的SWL滿足設計要求。
本文編號:354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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