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評級單位職業(yè)責任保險法律政策研究
第一章 信用評級機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障礙
第一節(jié) 信用評級機構民事賠償責任的產生
從美國的次貸危機開始,信用評級機構扮演了極不光彩的角色,在金融危機中,信用評級機構可以說是“問題纏身”。 次級抵押債券由于產品結構十分復雜和專業(yè),緊靠投資者自身無法分析其內在的價值和風險,因此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就是投資者購買這種金融產品的重要參考。美國于 2000 年開始大規(guī)模的發(fā)行次級債券,當時美國的主要幾大評級機構均給予這些金融產品極高的信用等級。在 2006 年初,標準普爾公司經過研究發(fā)現(xiàn),評級機構們對這種次級債券給出的風險評級與實際相差甚遠,大規(guī)模的危機隨時可能爆發(fā)。19但隨后評級機構們并沒有提示市場和投資者這種風險的存在。從 2007 年初開始,美國各大評級機構突然紛紛調低新發(fā)次貸的評價等級,在 7 月份后又大范圍的調低幾乎全部次貸產品的債券評級,這導致了世界范圍內投資者的深度恐慌,全球金融危機由此爆發(fā)。美國參議院政府改革委員會的主席威克斯曼就尖銳的指出:“信用評級機構的故事就是一個徹徹底底的失敗的故事!钡拇_,評級機構在金融危機中扮演了極不光彩的角色,它未能準確的分析出次貸等金融產品的高風險性,給予其過于樂觀并有失偏頗的評價等級,這催生出了嚴重的房地產行業(yè)的泡沫,而當這種風險集中爆發(fā)時,評級機構又在短時間內大幅度的下調評級,導致債券無法贖回,引發(fā)并擴大了金融風險,觸發(fā)全球性金融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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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信用評級機構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
在主動評級25的過程中,評級機構在未經被評級者授權的情況下,僅僅依靠搜集來的被評級者的公開信息和不完整的資料而未盡完全注意義務的得出評級結果,這種評級結果一般會壓低被評級者的真實信用等級,給被評級者的公司聲譽產生不利影響,甚至導致其在資本市場的融資活動失敗,被評級者理所當然的有權請求評級機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被動評級26的過程中,評級機構依據(jù)合同的委托,對評級對象進行信用評級,若評級機構未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造成低估或虛假的評級結果,導致被評級者融資失敗或其他損害的,被評級者也可以成為民事責任的請求權的主體。第三人基于對評級機構專家報告的信任,由于采納了評級機構虛假的評級報告而做出投資決策并造成損失的,也可以成為民事責任的請求權主體。美國的法律規(guī)定,第三人因信賴評級機構作出的評級結果而作出投資決策,因虛假評級或嚴重的失實評級而影響其投資決策,最終導致第三人利益受損,第三人理應享有對評級機構承擔責任的請求權。在這個賠償?shù)倪^程中,評級機構實際上是在對自己的注意義務承擔責任,但我們也不能要求評級機構承擔完全責任,在對第三人范圍的確定上,為了保護市場公平和信賴利益,不易將第三人的范圍界定的過于狹窄;但也不能過分的擴大第三人的范圍,而加重評級機構的責任。 結合美國法對第三人的定義標準,筆者認為,,擁有民事責任請求權的第三人要有如下條件:第一,該第三人是由于相信了虛假的評級報告而進行了投資活動的人;第二,該第三人在投資的過程中,并沒有發(fā)現(xiàn)評級報告存在不可靠性;第三,在投資過程中造成了損失。這樣界定第三人的認定標準,有助于擴大第三人的范圍,保護包括證券投資和其他交易的眾多主體,能夠很好的控制評級機構的義務,起到反向激勵的作用,使評級機構在工作中更謹慎盡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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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評級機構民事賠償責任的救濟——職業(yè)責任保險制度
第一節(jié) 職業(yè)責任保險制度概述
責任保險就是一種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28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五款規(guī)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必熑伪kU自成體系的成為保險業(yè)務,始于 19 世紀的歐美。19 世紀初期頒布拿破侖法典并規(guī)定有賠償責任之后,法國首先創(chuàng)辦了責任保險。29隨后,德國也效仿法國開辦了責任保險。英國 1875 年創(chuàng)辦的鐵路承運人責任保險也是當時最早的責任險種之一,美國的責任保險制度產生于 1887 年之后。30最初以獨立形式出現(xiàn)的責任保險險種是雇主責任保險,它的出現(xiàn),為保障當時工人階級的權益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其他種類的責任保險起初是以附加責任的方式承保,隨后才逐漸以獨立險種的形式出現(xiàn),一些西方國家的公眾責任險已存在了 100 多年,產品責任保險出現(xiàn)于 1910 年,并逐漸發(fā)展出運動責任險、會計師責任險等險種。這些險種不僅被廣大民眾所接受,更早早的列入了法定保險的范疇。隨著民眾責任保險意識不斷增強,人們現(xiàn)在已經完全認識并接受了責任保險。責任保險更是在 20 世紀 70 年代之后獲得全面、迅速的發(fā)展。責任保險的服務領域范圍十分廣泛,內容豐富、門類齊全、險種眾多,責任保險已成為保險公司的支柱業(yè)務之一,在西方一些國家,責任保險的保費收入已占其總保費收入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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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職業(yè)責任保險制度對信用評級機構民事賠償?shù)膬r值
信用評級機構因其評級上的錯誤而給他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時,需要承擔信用評級的民事賠償責任,由于信用評級機構具有很高的專業(yè)水平,它所出具的信用評級結果具有獨到的專業(yè)見解,若評級結果存在錯誤會給資本市場上被評級者的融資和投資者的投資造成難以估量的財產損失。這時信用評級機構就會面臨巨額的索賠,而評級機構僅靠自身的實力和財力是沒有能力支付這種巨額賠償?shù)摹N覈男庞迷u級業(yè)正處于起步階段,信用評級機構的實力較為弱小,尚未發(fā)生大規(guī)模的集團訴訟,一旦發(fā)生這種巨額賠償?shù)募瘓F訴訟,對于我國實力較弱的評級機構來說無疑會造成毀滅性的打擊,因此這種巨額賠償風險需要通過一定的制度化解和分散。信用評級機構職業(yè)保險制度就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很好的解決方法,歸納起來,信用評級機構職業(yè)保險制度對信用評級民事賠償存在以下幾方面的意義。信用評級機構職業(yè)責任保險具有分散賠償責任的功效,這種保險制度的實質就是將集中于一家評級機構導致受害人損害的賠償責任分散給社會大眾,做到損害賠償?shù)纳鐣@實際上增加了信用評級機構賠償損害的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獲得實際賠償?shù)拿袷沦r償責任制度上的“尷尬”。35這種職業(yè)責任保險就是以向評級機構或評級人員收取相對廉價的保險費而不必過分加重評級機構或評級人員的經濟負擔的形式,使得受害人獲得補償,將這種損失分散于社會,消化于無形,這對信用評級機構和受害人來說都是非常有利的。信用評級機構職業(yè)責任保險的存在,可以提高評級機構為填補受害人損失而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能力,有利于受害人賠償利益的滿足,具有安定社會秩序的功能,非常符合社會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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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注冊會計師、律師職業(yè)責任保險制度的借鑒.... 23
第一節(jié) 國外的注冊會計師、律師職業(yè)責任保險制度 ......23
一、國外的注冊會計師職業(yè)責任保險....24
二、國外的律師職業(yè)責任保險....24
第二節(jié) 我國職業(yè)責任保險制度的現(xiàn)狀 ......25
第三節(jié) 信用評級機構與會計師、律師行業(yè)的共性分析.........28
第四節(jié) 注冊會計師、律師職業(yè)責任保險的制度借鑒 ......29
第四章 信用評級機構職業(yè)責任保險制度的構建........ 33
第一節(jié) 保險標的與承保范圍界定 ....34
第二節(jié) 信用評級機構職業(yè)責任保險的當事人及當事人義務條款 ........39
第三節(jié) 信用評級機構職業(yè)責任保險的給付與限額條款 ....42
第三節(jié) 信用評級機構職業(yè)責任保險的抗辯....47
第四章 信用評級機構職業(yè)責任保險制度的構建
第一節(jié) 保險標的與承保范圍界定
在保險法的理論中,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就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該負擔的賠償責任。結合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55的規(guī)定可知,保險標的實質上就是保險對象。保險標的中所強調的賠償責任在學理上通?梢苑譃閮深悾旱谝环N賠償責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應該對他人所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即民法上的侵權責任;第二種是因為“法律上的規(guī)定賦予契約效果而產生的契約責任”,56也就是所謂的合同責任。學界對于侵權責任作為損害賠償責任已無爭議,但合同責任是否能夠作為責任保險的標的,尚存爭議。 實際上,無論是合同責任還是侵權責任,除了二者產生的原因和構成要件不同外,其對于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并無實質明顯的差異,保險作為分散風險、消除損失的特定制度,我們并不關心發(fā)生實際損害的原因,而更關注發(fā)生損害后賠償責任該如何承擔的問題。57責任保險制度設計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能使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賠償,因此讓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一道共同定義為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應該是毫無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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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黨的十六大、十七大都強調要健全社會信用體系。黨的十八大報告中提出,“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十八屆三中全會報告進一步指出,“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為新時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指明了方向。2013年 1 月國務院又頒布了期盼已久的《征信管理條例》。信用評級作為國家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資本市場中發(fā)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信用評級機構在資本市場乃至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只會有增無減,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思考信用評級機構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和職業(yè)風險,建立相應的救濟和保障制度就顯得格外需要了。信用評級機構職業(yè)責任保險制度彰顯了法的安全、效率、公平的價值,其出現(xiàn)是市場經濟和信用評級法律制度發(fā)展的必然結果,這一制度的確立既關乎著我國新興的信用評級機構行業(yè)的生存和發(fā)展,也是有利的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可以說,它的出現(xiàn)只是時間的問題,勢在必行!誠然,建立這一制度在我國當前的國情下還沒有充分的條件,信用評級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也是一個新興話題,司法實踐中,評級機構成為被告的情況也是寥寥無幾。但隨著我國信用評級行業(yè)的不斷發(fā)展壯大以及司法實踐中開判決評級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先河,職業(yè)責任保險制度在分散信用評級機構職業(yè)風險方面的作用就會日益顯現(xiàn)。鑒于本文討論的是一個全新的制度,某些相關數(shù)據(jù)和資料難以獲得,同時筆者自身條件和水平也非常有限,因此本文對構建信用評級機構職業(yè)責任保險制度不能完全面面俱到,希望能有更多學者關注之一話題,得到更為深入和具有實踐意義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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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本文編號:19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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