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11-09 21:43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作為投資者在資本市場進行投資謀利的重要方式,隨著我國市場化水平的逐步提高,特別是以資產(chǎn)組合方式投資于股票、債券等金融產(chǎn)品的投資形式,越來越受到廣大投資者的青睞。同時基金管理公司專業(yè)化的投資服務也降低了投資者的投資經(jīng)營風險。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管理模式,即基金所有權與經(jīng)營權相分離的投資運營模式(基金運作與管理過程中的委托--代理問題),使得基金管理人會因關聯(lián)交易等內(nèi)部交易行為而發(fā)生利益沖突,從而在投資運營過程中作出披露虛假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完整、不及時的信息等行為,嚴重損害基金持有人的投資權益。 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紹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涵義,即通過專業(yè)投資機構進行證券組合投資來給予投資者回報的投資收益方式。其功能在于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及投資收益權。 第二部分主要介紹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現(xiàn)狀,包括信息披露的原則、主體、客體、規(guī)則等,其次介紹該法律制度面臨的一系列問題。包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問題以及其披露內(nèi)容的不全面、不充分、不及時等問題。 第三部分提出完善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建議,主要解決基金管理人內(nèi)控治理信息披露以及披露信息的透明度及充實性不足的問題。同時還包括了引入外部第三方監(jiān)督機構進行監(jiān)督,以及引薦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中的“管理人討論與分析”制度,向投資者披露更為詳細、準確的資本投資運營信息。 本文認為: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于避免因證券市場信息的不對稱對投資者利益造成的損失。同時信息披露制度建設的越完善就越有利于保障投資者的投資權益,對于建設穩(wěn)定、繁榮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市場具有重要意義。
【學位單位】:遼寧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14
【中圖分類】:D922.287
【文章目錄】: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概述
(一)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涵義
1.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概念
2.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特征
3.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與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關系
(二)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功能
(三)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二、 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現(xiàn)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 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現(xiàn)狀
1.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
2.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主體
3.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客體
4. 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程序性規(guī)則
(二) 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1. 忽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股東利益訴求
2. 基金管理公司內(nèi)控治理信息披露制度欠缺
3. 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內(nèi)容不充分
4. 關聯(lián)交易的信息披露不全面
5.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不及時
三、 完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 增強基金管理公司內(nèi)控治理透明度及授信義務執(zhí)行力
1. 完善基金管理公司內(nèi)控治理透明度制度建設
2. 賦予基金持有人訴權強化基金管理人授信義務執(zhí)行力
(二) 深化基金運營中的信息披露和權力制約
1. 保證信息披露的及時性
2. 增強基金關聯(lián)交易信息披露透明度
3. 增強信息披露內(nèi)容的充實性
4. 加強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持有人監(jiān)管力度
(三)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外部監(jiān)管制度建設
1. 發(fā)展信息披露中介服務體系建設
2. 建立信息披露義務人電子網(wǎng)上誠信檔案、誠信評級和公告制度
(四) 借鑒證券市場“管理層討論與分析”信息披露制度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參考文獻】
本文編號:2877006
【學位單位】:遼寧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14
【中圖分類】:D922.287
【文章目錄】: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概述
(一)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涵義
1.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概念
2.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特征
3.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與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關系
(二)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功能
(三)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二、 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現(xiàn)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 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現(xiàn)狀
1.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
2.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主體
3.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客體
4. 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程序性規(guī)則
(二) 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1. 忽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股東利益訴求
2. 基金管理公司內(nèi)控治理信息披露制度欠缺
3. 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內(nèi)容不充分
4. 關聯(lián)交易的信息披露不全面
5.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不及時
三、 完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 增強基金管理公司內(nèi)控治理透明度及授信義務執(zhí)行力
1. 完善基金管理公司內(nèi)控治理透明度制度建設
2. 賦予基金持有人訴權強化基金管理人授信義務執(zhí)行力
(二) 深化基金運營中的信息披露和權力制約
1. 保證信息披露的及時性
2. 增強基金關聯(lián)交易信息披露透明度
3. 增強信息披露內(nèi)容的充實性
4. 加強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持有人監(jiān)管力度
(三)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外部監(jiān)管制度建設
1. 發(fā)展信息披露中介服務體系建設
2. 建立信息披露義務人電子網(wǎng)上誠信檔案、誠信評級和公告制度
(四) 借鑒證券市場“管理層討論與分析”信息披露制度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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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877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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