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天國前江南州縣田賦制度與實踐——基于《賦役全書》《金沙紀(jì)略》的考察
發(fā)布時間:2023-08-02 19:33
清代田賦均由知縣負(fù)責(zé)征收。太平天國前,江南州縣田賦征收的實際操作與官方制度的規(guī)定存在顯著差距,有必要對州縣田賦征收運作進(jìn)行實證研究。江南州縣的《賦役全書》是研究田賦的核心文獻(xiàn)!督鹕臣o(jì)略》記錄了咸豐二年(1852)知縣吳煦在金壇縣辦理田賦征收的全部過程,是一份罕見的第一手材料。本文利用金壇縣《賦役全書》與《金沙紀(jì)略》進(jìn)行對照研究,對咸豐二年金壇縣各種土地的額征、捏災(zāi)緩征、應(yīng)征、浮收、實征以及征收到的銀米之各種用途作了詳細(xì)的計算和估算。
【文章頁數(shù)】:16 頁
【文章目錄】:
一、光緒元年金壇縣《賦役全書》
(一)人丁及其稅收
(二)田地及其稅收
(三)起存大款
二、《賦役全書》與地方志中的《田賦篇》
1.普通制度。
2.優(yōu)惠制度。
3.混合制度。
三、簡單比較土地的科則沒有意義
四、土地冊籍與實征冊
五、包世臣浮收模式
六、道光二十五年常熟三斗二升則田的田賦浮收
七、咸豐二年金壇縣的田賦征收
本文編號:3838418
【文章頁數(shù)】:16 頁
【文章目錄】:
一、光緒元年金壇縣《賦役全書》
(一)人丁及其稅收
(二)田地及其稅收
(三)起存大款
二、《賦役全書》與地方志中的《田賦篇》
1.普通制度。
2.優(yōu)惠制度。
3.混合制度。
三、簡單比較土地的科則沒有意義
四、土地冊籍與實征冊
五、包世臣浮收模式
六、道光二十五年常熟三斗二升則田的田賦浮收
七、咸豐二年金壇縣的田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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