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商與積欠:雍正朝江南賦稅清查中的異數(shù)
發(fā)布時間:2023-02-07 18:01
清雍正帝繼位之后發(fā)起了大規(guī)模的錢糧清查,雍正七年(1729)查出歙縣有未完積欠兩萬余兩,該欠額本應按照巡撫魏廷珍題奏立限嚴查嚴追,但在該縣縣令和本地紳商的謀劃下,居于淮揚的徽州鹽商黃光德等決定代完此款。在雍正全面清查江南錢糧的嚴令之下,這種操作無異于逆流而上。該案在各省級衙門輾轉(zhuǎn),歷時三年終得準行。無論從出發(fā)點還是結(jié)果來看,此事皆可視為江南錢糧清查中的異數(shù)。
【文章頁數(shù)】:10 頁
【文章目錄】:
一 清厘之始:魏廷珍與安徽錢糧清查的展開
二 覆巢之下:歙縣縣令的謀劃與鹽商的卷入
三 官商之途:黃光德與噶爾泰的協(xié)作關(guān)系
四 具題之難:伊拉齊揭開鹽商代完內(nèi)幕
五 抵補之方:以綱雜之名由運庫轉(zhuǎn)解司庫抵納
結(jié) 語
本文編號:3737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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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
一 清厘之始:魏廷珍與安徽錢糧清查的展開
二 覆巢之下:歙縣縣令的謀劃與鹽商的卷入
三 官商之途:黃光德與噶爾泰的協(xié)作關(guān)系
四 具題之難:伊拉齊揭開鹽商代完內(nèi)幕
五 抵補之方:以綱雜之名由運庫轉(zhuǎn)解司庫抵納
結(jié) 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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