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企業(yè)知識產權證券化路徑選擇——兼評武漢知識產權交易所模式
發(fā)布時間:2021-05-25 08:58
2018年4月1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鼓勵海南探索知識產權證券化工作,使得國內對知識產權證券化的討論進一步升溫。為了配合知識產權證券化的需求,本文旨在進行有益的嘗試。本文先通過分析國外知識產權證券化成功經驗,結合國內學者的研究、資產證券化實踐,在此基礎上評價武漢知識產權交易所知識產權證券化模式。經過對比分析,本文認為知識產權證券化的關鍵是高質量的知識產權資產和成熟的知識產權交易市場,尤其是活躍的知識產權許可市場。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在當前知識產權質量不高、知識產權許可交易市場不成熟的情況下,我國企業(yè)知識產權證券化應該選擇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子公司設立的專項資產計劃作為常設特殊目的機構,以許可歷史、市場需求、技術成熟程度作為參考因素,按照一定比例給資產池配置中高級的知識產權,或者可以選擇幾個企業(yè)的知識產權的未來的許可收益、知識產權產品或服務的未來收益組成混合基礎資產,兩者均是不同企業(yè)的知識產權集中進行證券化。
【文章來源】:科技與法律. 2019,(02)CSSCI
【文章頁數】:9 頁
【文章目錄】:
引言
一、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本要求
二、當前我國企業(yè)宜選擇知識產權集中證券化
(一) 我國現有制度和現實情況
1.知識產權公示 (登記) 制度不統(tǒng)一
2.知識產權價值不高, 許可市場不成熟
3.三種類型特殊目的載體 (SPV)
4.現有稅收制度導致知識產權證券化成本高
5.知識產權證券化服務機構缺乏
6.資產證券化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已初步建立
7.知識產權證券化資產向特殊目的載體轉讓的, 仍應通知債務人
(二) 武漢知識產權交易所 (以下簡稱知交所) 模式述評
(三) 知識產權集中證券化是當前我國企業(yè)的較合理選擇
1.專項資產計劃作為特殊目的載體
2.多元選擇, 合理配置, 集中證券化
3.債權轉讓 (15) 通知
4.科學確定可證券化服務機構
5.減免稅收, 分攤成本
結語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基于“可轉債”的知識產權證券化模式設計――武漢知識產權交易所的實踐探索與困惑[J]. 焦洪濤,陳琪,王樂. 中國科學院院刊. 2018(03)
[2]企業(yè)資產證券化中的風險隔離機制——以“真實出售”為視角[J]. 閻云迪. 東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7(S2)
[3]專利實施許可備案效力研究[J]. 楊玲. 知識產權. 2016(11)
[4]“沉睡專利”資產證券化的法商復合分析[J]. 賈希凌,任愿達,李棟. 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4(04)
[5]我國知識產權證券化中特定目的公司的法律調整[J]. 靳曉東. 河北法學. 2011(12)
[6]知識產權證券化中資產池的構建策略研究——以風險控制為中心[J]. 黃光輝,徐筱箐. 經濟問題. 2011(02)
[7]知識產權證券化風險防范的法律對策[J]. 鐘瑞棟. 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0(02)
[8]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現實思考[J]. 王巖. 電子知識產權. 2009(12)
[9]借鑒歐洲經驗開展中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對策[J]. 肖海,朱靜. 知識產權. 2009(05)
[10]我國發(fā)展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制約因素研究[J]. 黃光輝. 中國科技論壇. 2009(04)
本文編號:3205066
【文章來源】:科技與法律. 2019,(02)CSSCI
【文章頁數】:9 頁
【文章目錄】:
引言
一、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本要求
二、當前我國企業(yè)宜選擇知識產權集中證券化
(一) 我國現有制度和現實情況
1.知識產權公示 (登記) 制度不統(tǒng)一
2.知識產權價值不高, 許可市場不成熟
3.三種類型特殊目的載體 (SPV)
4.現有稅收制度導致知識產權證券化成本高
5.知識產權證券化服務機構缺乏
6.資產證券化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已初步建立
7.知識產權證券化資產向特殊目的載體轉讓的, 仍應通知債務人
(二) 武漢知識產權交易所 (以下簡稱知交所) 模式述評
(三) 知識產權集中證券化是當前我國企業(yè)的較合理選擇
1.專項資產計劃作為特殊目的載體
2.多元選擇, 合理配置, 集中證券化
3.債權轉讓 (15) 通知
4.科學確定可證券化服務機構
5.減免稅收, 分攤成本
結語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基于“可轉債”的知識產權證券化模式設計――武漢知識產權交易所的實踐探索與困惑[J]. 焦洪濤,陳琪,王樂. 中國科學院院刊. 2018(03)
[2]企業(yè)資產證券化中的風險隔離機制——以“真實出售”為視角[J]. 閻云迪. 東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7(S2)
[3]專利實施許可備案效力研究[J]. 楊玲. 知識產權. 2016(11)
[4]“沉睡專利”資產證券化的法商復合分析[J]. 賈希凌,任愿達,李棟. 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4(04)
[5]我國知識產權證券化中特定目的公司的法律調整[J]. 靳曉東. 河北法學. 2011(12)
[6]知識產權證券化中資產池的構建策略研究——以風險控制為中心[J]. 黃光輝,徐筱箐. 經濟問題. 2011(02)
[7]知識產權證券化風險防范的法律對策[J]. 鐘瑞棟. 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0(02)
[8]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現實思考[J]. 王巖. 電子知識產權. 2009(12)
[9]借鑒歐洲經驗開展中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對策[J]. 肖海,朱靜. 知識產權. 2009(05)
[10]我國發(fā)展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制約因素研究[J]. 黃光輝. 中國科技論壇. 2009(04)
本文編號:3205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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