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若干基本問題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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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若干基本問題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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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知識產權的概念、性質及特征是知識產權法領域中一直存在爭論的問題,解決這些問題的路徑應是結合民事權利理論,以知識產權的客體為切入點。知識產權是人們對“知識”這種“形”的排他的支配權,它是一種民事權利。所謂無形性、地域性與時間性都不是知識產權的特征,知識產權惟一的特征是其客體的無形性! ≡谥R產權法領域中的許多問題上,學者們之所以發(fā)生激烈的“爭論”,其原因大多是由于一些基本概念上的模糊與混亂。“表面上看,爭辯激烈,但是由于各自對于賴以認識和分析問題的基本概念,在理解上相去甚遠,實際上是一種‘假辯論’”。這些發(fā)生混亂的概念多是傳統(tǒng)民法中的基本概念,個中原因我認為主要有兩點:第一,自本世紀初中國民法繼受大陸法系傳統(tǒng)以來,中國民法學者一直未能有一段從容的時間,對大陸法系民法基本概念進行透徹的反思和深入的分析,中國民法學“消化不良”的病癥比較明顯。一個典型的例證就是,中國民法學對“民事權利”這一基本民法概念的分析理解依舊停留在十分簡單的教科書水平,尚無一個比較完備的關于民事權利結構的分析模式,至于對財產權利概念及其從概念如物權、債權的理解也較為生澀。第二,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理論范疇與概念的三大特點,即意會性、板塊性、內涵與外延的非確指性,造就了多數(shù)現(xiàn)代中國人邏輯思維的混亂。 基于上述考慮,本文在分析知識產權的概念、性質與特征的過程中將盡可能避免重蹈覆轍,力圖運用較清晰的邏輯思維過程,就知識產權的概念、性質與特征做一個比較清楚、透徹的理解分析,以期能夠擺脫在這一問題上虛假無益的爭論! ∫弧㈥P于知識產權的概念問題 目前,表述知識產權概念的定義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1967年的《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中對知識產權所下的列舉式的定義:“知識產權包括有關下列各項的權利: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錄音和廣播的演出;在人類一切活動領域內的發(fā)明;科學發(fā)現(xiàn);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商號名稱和牌號;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在工業(yè)、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其他一切來自智力活動的權利。”第二種是我國知識產權法領域內的權威學者鄭成思教授所下的定義,他認為知識產權是人們就其智力創(chuàng)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傳統(tǒng)的知識產權主要包括著作權、商標權與專利權。第三種定義是劉春田先生在其《簡論知識產權》一文中提出的:“知識產權是智力成果的創(chuàng)造人或工商業(yè)活動中的標記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的統(tǒng)稱”。 第一種定義方法雖然能夠使人比較清楚事物反映的對象,但概括性差,對理論研究者而言不能認為是一種適宜的定義方法。至于第二、第三種定義,由于具有簡單、概括的共同優(yōu)點,因此值得在理論上加以探討。我將先對第二、三種定義加以比較,然后指出二者共同存在的缺陷! ∈紫龋艺J為第三種定義相對于第二種定義而言更為準確。因為,從第二種對“知識產權”概念所下的定義來看,至少商標權的性質、特征很難被包含進去。經濟學者指出,工商業(yè)標記的經濟功能是通過給定統(tǒng)一質量的保證而節(jié)約消費者的尋找成本(search cost)。工商業(yè)標記的價值是產品質量的可靠指示器。嚴格地說,其所做的只是指明某一特定產品或服務的來源。法律之所以賦予工商業(yè)標記所有人以權利,是為了給生產者保持質量提供刺激,從而也減少了消費者在相反的情況下購物時對注意的要求。就著作權與專利權而言,由于權利人為社會創(chuàng)造了智力成果,對經濟的發(fā)展、人們精神生活的豐富都是有益的。為鼓勵人們在智力成果方面的有效投資和使用,立法者在法律上確認了智力成果創(chuàng)造者的產權。正是由于這種立法動因的根本差別,導致了商標權制度與著作權、專利權制度的下列差異: 1.在專利權方面,法律采用了種種手段加以限制,努力使專利制度導致的重復發(fā)明活動的成本最小化,主要有四項措施:(1)專利權不具有永久性,從而減少了努力取得專利的資源量;(2)如果發(fā)明是“顯而易見”的就不被授予專利,這里的“顯而易見”意味著以很小的成本就可發(fā)明,發(fā)明的成本越低就越沒有必要用專利制度來刺激發(fā)明的進行,否則過度投資的危險性就很大;(3)專利權應在早期授予,即專利的授予應在其達到商業(yè)可用性之前,從而防止成本昂貴的開發(fā)工作的進行;(4)基本思想不具有專利性,防止過多的人進行基礎性研究,同時也減少對體現(xiàn)基本思想的產品的鑒別難度(P48)。對于專利權,法律還規(guī)定了強制許可以及在幾種情形下不認為是侵權的限制。法律對著作權加以限制主要是期限上的,也是基于與專利權相同的考慮,因為,對早期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范圍越廣、時間越長,則創(chuàng)作后續(xù)作品的成本就越高。如果沒有早期作品處于公眾領域供人們不付費的用于創(chuàng)作新作品,則作者的成本將會很高。其次,人類的智力成果不僅可以因累積而增加,而且它們差不多是驅之不去的。一座大廈可以被火燒得精光,但人類的智力成果即便經歷像“文化大革命”這樣的浩劫也無法將之完全毀滅,它們有著極頑固的存在性。無論多么偉大的作家,其作品都利用了前人的智力成果,而不可能是憑空產生的。既然作品是在利用了前人智力成果的基礎上產生的,因此為了公共利益,法律創(chuàng)設了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等諸多限制。然而,就商標權而言,其權利效力上之所以不受法律的束縛是因為:商標標識的產生并不依賴于前人的智力成果,這里不涉及所謂公共利益的問題。同時,在法律上商標權不受時效的限制,也不應受時效的限制。因為倘商標權存在時效的限制,且其在生產者停止制造有該商標的產品之前就失效,那么生產者將不得不對產品重新命名,消費者會被迷惑,有可能遭受損害。 2.與作為著作權、專利權保護對象不同的是,商標標識本身是不具有任何價值的,盡管設計商標的人可能是苦心孤詣(注:設計商標的人因設計一個非常好的商標所獲得的價金是源于勞務合同而非商標本身的價值。),但這并不賦予商標本身以價值。劉春田先生曾正確地指出,商標反映的是一種利益關系,這種利益是通過在市場上把標記與服務或商品不斷地聯(lián)系在一起而產生的。商標的價值與用作商標的文字、圖案或符號的美丑無關,也與設計時所投入的心智與財力的大小無關。上百億的價值完全來源于它所標記的商品或服務。之所以現(xiàn)實生活中存在所謂的“馳名商標”且有些被估價為幾千萬元甚至上百億,那是因為企業(yè)提供的產品、服務的質量很高,從而將由此建立的商業(yè)信譽注入商標的緣故。這一點我們只要看商業(yè)實踐中的兩個現(xiàn)象便知:(1)企業(yè)并購時對馳名商標的財務處理。通常,一個被收購的企業(yè)原先即使有“馳名商標”,其會計賬目上不會反映,事實上也無法反映。只有當該企業(yè)被收購時,其“馳名商標”經資產評估作價后才作為“商譽”科目計入收購企業(yè)的會計賬目上。(2)近年來,我國某些上市公司與其母公司之間出現(xiàn)的透過商標權買賣進行的非法關聯(lián)交易。這種關聯(lián)交易的通常手法是:先由母公司注冊一個商標,然后母公司允許上市公司使用該商標。在上市公司使用一段時間,該商標因上市公司的運用而增值甚至成為馳名商標之后,母公司便以巨額價金將商標權出售給上市公司以達關聯(lián)的目的。這種行為之所以被認為是違法的,就在于該商標能夠增值完全是由于上市公司的使用,上市公司通過自己生產的優(yōu)質產品或提供的完善服務為該商標注入了價值,然而這些價值卻被母公司無償?shù)貖Z走。如果認為商標本身具有價值,就無法解釋此種關聯(lián)交易的違法性所在。 綜上所述,可以認為,作為商標權客體的商標,與著作權的客體——作品,專利權的客體——發(fā)明之間存在非常大的差異。因此,第二種定義較第三種定義的缺陷就在于其不能全面反映所包括的對象的范圍,無法將工商業(yè)標記上產生的權利歸于智力成果權之列! ”M管第三種定義在上述問題上優(yōu)于第二種定義,但是其依然存在著一個缺陷(事實上,第二種定義也有此種缺陷),那就是既過于籠統(tǒng)又很不恰當。因為,在邏輯學中,概念是反映事物的特有屬性(固有屬性或本質屬性)的思維形態(tài)。對概念所下的定義就是“揭示事物的特有屬性(固有屬性或本質屬性)的邏輯方法”。一般而言,我們對概念下定義時采用的多是“屬加種差”方法。知識產權可以說是民事權利(屬)中的“種”,物權、債權、人格權也是民事權利的“種”。知識產權不同于物權、債權、人格權的屬性,就叫做知識產權的種差。知識產權的種差也即知識產權的特有屬性(固有屬性或本質屬性)。因此,對知識產權所下的定義既要描述其“屬”,也要揭示其“種差”。而上述定義在描述知識產權的“屬”時是籠統(tǒng)的,在揭示知識產權的“種差”時是不恰當?shù)。 之所以說,“籠統(tǒng)”,是因為民事權利一般都從兩個方面加以理解:(1)權利之內容,即為法律所認可的利益。法律在調整利益時只能規(guī)范人們據(jù)以實現(xiàn)其需求的措施和手段即人的行為。因此,法律所認可的利益就是法律所認可的人的行為及行為的后果。(2)權利之外形,即為法律上的力。法律因充實其所認許之利益,不能不付與一種力。也就是說法律用強制力保障其所認可的行為及行為的后果。所以,要對知識產權這一概念下定義,既須描述其外形也要揭示其內容。盡管我們說定義都是抽象的,但僅僅說“知識產權”是“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或“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統(tǒng)稱”而不描述其權利內容,則顯然會令人覺得非常的籠統(tǒng)! ∥覈穹▽W家謝懷shì@①先生曾明確地指出:“民事權利的種類很多,各種權利的性質千差萬別,我們必須把各種不同性質的權利加以整理分類,使之成為一個比較系統(tǒng)完整的體系。在這個體系里,不同的權利各得其所,各種權利的特點都能顯示出來。這是建立民事權利體系的實益所在”。德國著名法學家拉倫茲教授也認為:法學之所以要建立許多現(xiàn)實生活中沒有對應物的概念,目的在于法律建構中的涵攝目的,即將不同樣態(tài)的現(xiàn)象納入一個一般概念之中,以便于法律的陳述和推理。的確,惟有諸多法律概念在種屬之間、相互之間達致合乎邏輯的嚴謹?shù)捏w系結構安排,法學陳述與法律推理方為可能,民事權利的體系才是和諧共生、多元化、多層次化的。以民法中“債”的概念為例說明,也許有助于理解這一問題。我們知道,在四種法律事實:契約、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c侵權行為上之所以能抽象出“債”這一上位的民法概念,就是因為該四種法律事實在形式上都產生了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請求為特定行為(給付)”。正是這一共同屬性才將四種截然不同的法律事實歸納在一起建立“債”之概念,組成“債編”之體系。對“債”所下的定義亦即“特定的當事人間得為一定給付之法律關系”。而綜觀上述對“知識產權”概念所下的定義,我們會發(fā)現(xiàn)它們根本沒有揭示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幾乎無法令人合理地相信,“知識產權”這一概念在何種意義上具有存在的價值。事實上,“知識產權”既可以說是一個涵攝著作權、專利權及商標權的上位概念,也可以被認為是民事權利大體系中的一個子體系。對知識產權概念的定義揭示不出其據(jù)以涵攝著作權、專利權與商標權的特有屬性,不僅無法使著作權、專利權與商標權在知識產權這個子體系中各得其所,顯示特點,也無法運用“知識產權”這一概念進行適當?shù)姆▽W研究與法律推理! 爸R產權”這一概念,無疑是人們在發(fā)現(xiàn)著作權、商標權與專利權這三種權利有著某種共同屬性,從而進行抽象的研究分析后創(chuàng)造的。究竟什么是它們的共同屬性?我認為應該以這三種權利的客體的性質作為切入點,并結合法律制度自身的特點才有可能發(fā)現(xiàn)它們的共同屬性,進而給“知識產權”下一個比較科學的定義。 經濟學家在事物表象的層面上正確地指出了知識產權客體智力成果與工商業(yè)標記的特征。他們認為,智力成果與工商業(yè)標記的本質是一種信息,而信息這個商品非同一般。因為,首先在使用信息之前難以決定其價值。但是只有在付款后人們才能得到信息,而只有在通過獲得信息決定了其價值之后,人們才知道應該為信息支付多少代價。第二,信息的生產是有成本的,有時這種成本相當大,然而信息的傳遞費用相對較小。因此,那個信息的消費者就會成為原始生產者的潛在的競爭對手。第三,智力成果具有“公共性”(publicness),換句話說,它們再生產出來后生產者無法排斥那些不為此物付費的人,或者排他的成本高到使排他成為不大可能的事,由此出現(xiàn)“搭便車”的現(xiàn)象。第四,智力成果不具有消費上的排他性,每個人對該產品的消費不會造成其他人消費的減少。經濟學家們認為,正是由于上述原因使得在信息方面確立產權的每一種方法的顯著經濟特征在于這些產權都是壟斷權。新信息的生產者在一個不受管制的市場中回收它的價值是困難的。通過給予思想的生產者以壟斷權,該生產者就有一種強有力的刺激去發(fā)現(xiàn)新的思想?闪硪环矫妫瑝艛嗾邔Ξa品索取高價將阻止該產品的生產。于是問題表現(xiàn)在:沒有合法的壟斷不會有足夠的信息生產出來,但是有了合法的壟斷又不會有太多的信息被生產出來。經濟學家們的看法無疑是有道理的,但他們并沒有在更深層次上探求知識產權客體上述特征產生的根源,他們所普遍運用的“產權”概念也與民法理論中的權利有著重要的區(qū)別(注:嚴格地說,經濟學上的權利概念并不能歸入法學上的權利范疇之中,因為經濟是一門事實性的科學,所以,經濟學上的權利概念本質上是一個事實性概念,而法學則是一門規(guī)范性科學,所以,法學上的權利概念是一個規(guī)范性概念。事實性概念與規(guī)范性概念具有本質的不同,前者強調權利的實效(be)層面,后者強調權利的應當(ought)層面。)! ∮捎谥R是人們觀念的產物,因此它要被人們認識或感知,就必須附著在客觀的物質上。以著作權的客體作品為例,在早期,人們將體現(xiàn)知識的作品通過文字符號附著在石塊、金屬、竹簡、羊皮等物件上。紙張與印刷術的發(fā)明使人可以在書籍上記錄知識并傳播知識。隨著復印機、計算機等新技術的發(fā)明,體現(xiàn)在作品中的人類知識可附著的事物的種類也越來越多。但無論知識附著在何種事物上,它都是與“體”可分離的,其本身是無形的,為人們觀念上的產物。因此,正是這種“形”可附著在多種“體”上并且可與“體”分離的特點,才產生了經濟學家所謂的知識產權客體的“公共性”以及“不具有消費上的排他性”等特征! 】疾烀袷聶嗬l(fā)展史我們會發(fā)現(xiàn),起初人們只認識到保護“體”與“形”密切結合的“物”(能為人們客觀感知)的必要性,因此在法律上創(chuàng)設了“物權”以保障人們對物的直接的排他的支配。后來,人們發(fā)現(xiàn)比“物”更有價值的是可以與“體”在一定程度上分離的“形”——債權(注:康芒斯就曾說過:“在封建和農業(yè)時代,財產主要是有形體的。在重商主義時期(在英國是17世紀),財產成為可以轉讓的債務那種無形體財產。在資本主義階段最近40年中,財產又成為賣者或買者可以自己規(guī)定價格的自由那種無形的財產”。),以及可以完全與體分離的單純的“形”——知識。為了保障知識創(chuàng)造人對通過知識體現(xiàn)的利益的直接排他的支配,人們又創(chuàng)設了對智力成果、工商業(yè)標記加以保護的知識產權(即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由于智力成果與工商業(yè)標記的實質是一種知識即“形”,具有可分離性,他人可以通過變換“體”的方法來得到“形”,因此造成了既要強化保護的力度,又無法簡單地預設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這樣一對矛盾。通過長期的實踐,這個矛盾逐漸被解決。在強化保護力度上,法律規(guī)定知識產權是一種與物權相同的支配權、絕對權;在無法預設權利內容的問題上,通過先規(guī)定手段性權利反推作為具體權利概念的知識產權的內容,即通過在與各種侵權方式的較量中逐步明確知識產權中著作權、專利權與商標權的權利內容。例如,著作權中播放權這一權利內容就是隨著收音機、電視機的產生,人們可以通過無線電波(新的“體”)侵害著作權人的權利后而產生的。 因此,知識產權的特有屬性應認為是: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知識”是“形”,其具有與“體”(即質料)的可分離性。知識產權的概念亦可以定義為:知識產權是人們對“知識”這種“形”的排他的支配權,這種知識包括智力成果(作品、發(fā)明)、工商業(yè)標記并會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而增加。知識產權的實質是,保護人們對其創(chuàng)造的知識上體現(xiàn)的利益(包括物質利益與精神利益)的排他的獨占的支配! 《、知識產權的性質、特征問題 確定一種權利的性質,依據(jù)并不在于將規(guī)定該權利的法律制度編入哪一類的法律中,而是要看該法律制度所調整的對象的性質以及所采用的調整方法。劉春田先生認為“知識產權”反映和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知識產權的產生、行使和保護的制度,幾乎可以適用全部民事規(guī)范,如民事主體、客體、民事法律行為、法律關系、代理、時效、違約、侵權、民事責任等等。的確,離開了民法的基本概念、規(guī)則、制度,我們幾乎無法研究知識產權法的問題。盡管有些學者大談知識產權法與民法的不同之處,,提出各種新穎的觀點,要將知識產權法歸入國際法者有之,歸入經濟法者亦有之?蓪嶋H上他們在研究知識產權問題時都未跳出民法這只“如來佛的手掌心”。因此,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是一種民事權利,知識產權法與民法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這一點目前是無疑問的。當然,不排除隨著學術研究的深入,人們對知識產權的性質會有新的認識! £P于知識產權的特征,有的學者認為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然而研究他們對所謂“無形性”的論述,可知他們指的是“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將他們的權利賣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主,而一棟房產的所有人,不可能把他的財產權標的同時賣給兩個分別獨立的買主”。其實這些學者出現(xiàn)了邏輯上的根本混亂,他們將“權利”與“權利的標的”這兩個概念相混淆。盡管對權利有兩種不同的理解角度:本質主義的與分析主義的,但無論從哪種權利解釋論出發(fā),也無法得出權利有形的結論! P爾森曾正確地指出:“現(xiàn)象的法律性質不是用感官可以感覺到的。個人有權或無權擁有物品的事實是不能被人聽到或摸到的。個人有權或無權擁有物品的陳述,只是在有這一陳述的人預定一個關于所有權的一般規(guī)范的存在(意思就是效力)時,才是一個在邏輯上以至心理學上有可能的價值判斷。”“權利”、“義務”這些概念只是人們觀念上的產物,作為觀念上的產物的任何“權利”可以說都是無形的。無論“知識產權”抑或“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它們所描述的事實在現(xiàn)實生活中原本并不存在,而是法律向自然事實注入評價性因素之后形成的。如果說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權利,物權、債權、人格權何嘗又“有形”?我們只能說知識產權這種“權利的標的”具有“無形性”,但這種“無形性”并非有些學者所說的“將知識產權中的‘權’與有形物權中的‘物’相比”而得出的結論。因為如果能做上述比較的話,那么我們“將有形物權中的‘權’與知識產權中的‘物’相比”時不知這些學者們是否也會得出物權具有“無形性”的結論?如上文所言,知識產權“權利標的”的“無形性”實際上就是經濟學家們說的“公共性”,它們與物權的標的的區(qū)別僅僅是在對其的控制更具難度,法律必須設計更為有效、可行的制度加以保護而已?偠灾f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顯然在理論研究中是無意義的,在形式邏輯上也是混亂的! W者們普遍認為知識產權具有的另外一個特征就是“地域性”,對這個特征比較一致的解說是,知識產權“只能依一定國家的法律產生,又只在其依法產生的地域內有效”(P19)。我國著名的知識產權法專家鄭成思教授為了證明該特征還特別提出一個“強有力的證據(jù)”,即在國際私法中被大多數(shù)國家接受的一條原則是:有形財產適用財產取得地法或物之所在地法;知識產權則適用權利登記地法或權利主張地法。這就反映出知識產權不同于有形財產權的地域性特點。鄭教授進一步舉例論述,一位中國學者在中國擁有的手表,到英國后不會當然地視為人人可得而用之的公共財產。而在1992年10月之前,同一位學者在中國出版的著作,拿到英國則可以成為人人可翻譯出版,并無義務取得該學者許可的公共財產。(P20)乍一看,人們真會覺得知識產權的確具有地域性的特征?勺屑毞治龊髸l(fā)現(xiàn)事實上并非如此。我將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說明:(1)當這些學者說知識產權有“地域性”時,顯然其邏輯前提是將知識產權與有形財產權相比較(姑且不說僅做這樣的比較在邏輯上是否正確)。如果我們可以證明有形財產權也有地域性,則地域性自然就不能說是知識產權的特征了。眾所周知,國際私法之所以產生就是為了解決在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涉外因素導致有關國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觸,即法律沖突問題。如果世界各國的法律全部一致并無沖突,顯然國際私法將無由發(fā)生。對于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沖突,國際私法上有兩種解決方法,即沖突法調整與實體法調整。所謂沖突法調整是指,在國內立法或國際公約中制定法律適用原則,規(guī)定在什么情況下應該適用內國法,在什么情況下適用外國法以及何種外國法,然后再按那個國家的實體法具體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實體法調整即通過在國際公約或國際慣例中制定具體確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規(guī)范!坝行呜敭a適用財產取得地法或物之所在地法”作為國際私法上解決涉外物權沖突的一項基本沖突法規(guī)則,根本不能用來佐證物權就不具有地域性,相反它恰恰表明了物權(即有些學者所謂的“有形財產權”)具有地域性。中國學者的手表到了英國之所以不會被視為人人可得而用之的財產是由于英國法加以保護的結果,而非中國法的保護。(2)以《伯爾尼公約》及《世界版權公約》未在中國生效前,中國學者的作品在英國不受保護為例,可以說明知識產權有地域性卻無法反證物權無地域性。其實《伯爾尼公約》與《世界版權公約》與上述涉外物權沖突的國際私法規(guī)則一樣,都是用來解決各國法律規(guī)定的抵觸問題的方法。無非前者是“實體法調整”而后者是“沖突法調整”。或許只有在涉外有形財產權(即涉外物權)上不存在法律沖突,無須引用國際私法的任何規(guī)則時,學者們才能說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3)我認為,許多學者之所以堅持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的特征,其深層次的原因,仍然在于本文曾指出的知識產權權利標的——智力成果具有的“公共性”。正是由于智力成果不容易被人們控制的特性使得不僅在內國會被人“搭便車”,而且在外國“搭便車”更加容易。其次,與物權等傳統(tǒng)民事法律制度幾千年的發(fā)展歷史相比,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歷史不過兩百多年(從1709年的《安娜女王法令》起算)。許多發(fā)展中國家直到本世紀后半葉才有一些極不完善的立法。這就造成了兩個后果:其一,與物權相比知識產權在現(xiàn)實與觀念上得到人們尊重的程度要弱得多;其二,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沖突必須用實體法調整的方法加以解決。知識產權問題與各國的經濟利益密切聯(lián)系。在世界各國經濟、文化發(fā)展極不平衡的當代,為維護本國的利益,在知識產權問題上各國經常是你爭我奪互不相讓(這一點只要看看中美知識產權談判便知)。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知識產權地域性特征較物權的地域性特征更為凸顯自然毫不令人奇怪。(4)在此順便提出一個邏輯上必須注意的問題,當我們不加任何限制性前提地指出一個事物的特征時,必然是指該事物區(qū)別于同類其他事物的特有屬性。指出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特征的學者僅將知識產權與物權做對比而不與其他民事權利做對比且未加任何限制性前提,如此是不可能得出正確結論的。 知識產權第三個得到學者們公認的特征就是“時間性”。所謂時間性指的是,知識產權受到法定期間的限制即法定時間性。然而,在上文的論述中,我們已經表明商標權是沒有所謂的法定時間性的。如果商標權存在時效的限制而且其在生產者停止制造該有商標產品之前失效,那么生產者將不得不對產品重新命名,消費者會被迷惑,有可能遭受損害。法律雖然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但商標權人可以無限制地加以續(xù)期。這種規(guī)定是防止存在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的必然要求。商標權人可以無限制續(xù)展其商標權的事實,有力地擊破了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的論點! 】傊,知識產權的性質僅為體現(xiàn)為其客體的特有屬性,即上文所言的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知識無形性,別無其他的特征。 。凼崭迦掌冢2000-11-06【參考文獻】 劉春田.商標與商標權辨析[J].知識產權,1998,(1):14. 王涌.分析法學與中國民法的發(fā)展[J].比較法研究,1997,(4):407. 蕭功秦.儒家文化的困境——中國近代士大夫與西方挑戰(zhàn)[M].成都:四川人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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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7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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