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法律保障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9-21 03:13
本文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法律保障研究
更多相關文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共同體 成員權 確認標準 保障路徑
【摘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是私法上的權利,它從共益權和自益權兩個部分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應享有的權利作了較為完備的概括。然而,我國尚未有一部法律明確系統(tǒng)地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的相關內容,而是散見于部分法律條文中,不能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行權及保障提供充分的依據。除了立法規(guī)定的闕如外,實踐中同樣存在成員權利難以充分有效行使以及救濟不暢等困境。因此,本文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的發(fā)展著眼,闡述成員權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身發(fā)展的深遠意義,力求突破成員權在實踐中遭遇的困境,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的保障措施,賦予農民切實而有保障的地權,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的長遠發(fā)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身的變遷與成員權的享有息息相關,該共同體領域內成員的認同和歸屬感漸趨衰弱,但從現實考慮仍應維持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并在此基礎上充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的行使,激發(fā)成員權制度的活力,優(yōu)化共同體的發(fā)展。從權利形態(tài)上觀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的具體內容可以分為共益權和自益權,共益權主要包括監(jiān)督管理權和訴權兩方面;自益權中指向財產上的權利是重點內容,如承包集體土地、分配宅基地以及分取收益的權利等。成員集體所有性質模糊,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抽象性,帶來了成員權利虛置的問題;成員資格的認定標準不統(tǒng)一,使得農村土地的承包、宅基地的分配以及集體經濟利益的獲得等產生了較多糾紛,不可避免地給成員行權設置了障礙;權利內容與行使不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參與度不高,公平與效率兩種不同價值的博弈等,使得成員權的內容止于表面,固步自封,模糊了成員權制度的真正價值所在;司法救濟的不充分,成員的訴訟權利受限,撤銷權的行使效用受到削弱,成員的救濟訴求無法得到排遣?偠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作為一種制度還存在諸多不足之處。本文從立法理念和運行實踐兩個層面來規(guī)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的行使和救濟,劃定集體成員對土地享有權利的邊界,促進成員權的落實和有效施行,以利于促進農村土地使用權的真正、普遍流轉,進而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的良性循環(huán)發(fā)展。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共同體 成員權 確認標準 保障路徑
【學位授予單位】:安徽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2.4;D923
,
本文編號:892032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8920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