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行政征用之法律規(guī)制——以大理市“征用”重慶市口罩為例
發(fā)布時間:2024-02-25 12:25
新冠疫情中大理市征用重慶市口罩的事件,凸顯出我國在突發(fā)事件中行政征用存在主體不清、程序不完善以及征用范圍過大的問題。突發(fā)事件中行政征用應當從征用主體、客體、程序以及征用后補償等方面進行完善:征用主體中政府部門應僅包含應急管理局(廳),程序上需經啟動批準等必要程序,征用范圍應當明確免于征用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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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9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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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關系示意圖
本文的觀點是,應該從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出發(fā)對應急征用的主體進行解釋,尋找最貼近我國法律現實的答案。從《突發(fā)事件應對法》來說,第十二條屬于第一章總則部分,即它起著統領整部立法的作用,所以,本法是認可政府部門的應急征用權的。第五十二條屬于第四章(應急處置與救援)的具體章節(jié),是總則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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