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規(guī)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效力認定與賠償——以《勞動合同法》第14條為例
發(fā)布時間:2024-01-25 10:09
在因勞動者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但是用人單位卻和勞動者訂立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引發(fā)的勞動爭議中,焦點往往集中于合同的效力與賠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與部分地方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前述情況所訂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效力應(yīng)當(dāng)被認定未訂立有兩個原因:或因無效、或因可撤銷;文章同時也分析了由此種勞動爭議所應(yīng)當(dāng)適用的賠償原理。
【文章頁數(shù)】:4 頁
【文章目錄】:
1. 問題提出
2. 用人單位的義務(wù)
2.1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拒簽
2.2 注意與提醒
3. 用人單位違法的法律依據(jù)及法律后果
本文編號:388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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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題提出
2. 用人單位的義務(wù)
2.1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拒簽
2.2 注意與提醒
3. 用人單位違法的法律依據(jù)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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