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地方立法中的公眾參與規(guī)范模式
發(fā)布時間:2023-04-12 04:56
<正>1979年地方組織法授權(quán)廣東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廣東省所有地級市取得地方立法權(quán)。改革開放40多年來,廣東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lǐng)導,充分發(fā)揮自身的立法主導作用,積極探索和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地方立法活動,形成了社會公眾參與立法的諸多實踐樣本和特色模式,并不斷地加以規(guī)范和制度模式化。
【文章頁數(shù)】:4 頁
【文章目錄】:
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廣東實踐樣本
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規(guī)范化制度化
公眾參與地方立法存在的問題與模式轉(zhuǎn)換
本文編號:3790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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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廣東實踐樣本
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規(guī)范化制度化
公眾參與地方立法存在的問題與模式轉(zhuǎn)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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