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法律規(guī)制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3-02-26 14:15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雛形產生于上世紀50年代,在上世紀90年代才得到大力發(fā)展,到2010年頒布第一部全國性的《社會保險法》,歷時良久。歷經漫長的發(fā)展歷程,制度建設愈發(fā)完善,立法層面實現(xiàn)了上到國家統(tǒng)一立法、下到地方分別立法的多層次立法結構,實踐層面也搭建了中央統(tǒng)領,地方分級設置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本實現(xiàn)了社會保險地域性的全覆蓋和制度上的全國統(tǒng)籌。為提供高水平、廣覆蓋的便捷的社會保險服務,打下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和組織基礎,也為我國向服務型社會、法治社會的轉型提升了可行性。社會保險事業(yè)的發(fā)展成果顯而易見,但不足之處依然存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性質、定位、功能等在現(xiàn)有的法律規(guī)定中都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地方性法律規(guī)定差別較大,這導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混亂,職責不明確,地區(q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guī)定不統(tǒng)一,難以形成全國性的統(tǒng)一規(guī)范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體系。因此,有必要對社會保險經辦制度進行研究分析,提供針對性的改革建議。通過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性質、功能的明確,厘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和權利義務主體,同時優(yōu)化內部管理和外部服務,建立科學的社會保險經辦體系,打造一支高水平的社會保險服務隊伍,提供優(yōu)質、高效、便捷...
【文章頁數】:53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置的一般原理
第一節(jié) 社會保險
一、社會保險
二、社會保險法律關系
第二節(jié)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一、社會保險經辦模式
(一)政府經辦式
(二)基金會經辦式
(三)私人公司經辦式
二、社保經辦機構的性質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能
第二章 我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現(xiàn)狀及存在的問題
第一節(jié) 我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現(xiàn)狀
一、我國社保經辦機構的立法狀況
二、我國社保經辦機構的建設情況
第二節(jié) 我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保險經辦模式模糊不清
(一)社保經辦機構定性不清、定位不準
(二)職能分散、運營機制不合理
二、立法數量不足,質量不高
(一)立法供給不足
(二)缺乏可操作性
三、工作負荷重、效率低
第三章 域外有益經驗借鑒
第一節(jié) 域外典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一、美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德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節(jié) 對域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評析
一、對美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評析
二、對德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評析
第三節(jié) 域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我國的啟示
第四章 我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一節(jié) 我國社會保險經辦模式選擇及經辦體制構建
第二節(jié) 我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法人治理機制的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法人化治理的必要性
(一)可保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獨立性
(二)可增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服務能力
(三)可增加社會參與度
二、增強立法供給,提升立法質量
(一)增強立法的可操作
(二)引入政府代表、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代表三方參與機制
(三)擴充機構經辦人員
(四)加快配套硬件建設
第三節(jié) 在配套制度建設方面應設置獨立的行政法院
結語
參考文獻
后記
在學期間公開發(fā)表論文及著作情況
本文編號:3750463
【文章頁數】:53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置的一般原理
第一節(jié) 社會保險
一、社會保險
二、社會保險法律關系
第二節(jié)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一、社會保險經辦模式
(一)政府經辦式
(二)基金會經辦式
(三)私人公司經辦式
二、社保經辦機構的性質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能
第二章 我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現(xiàn)狀及存在的問題
第一節(jié) 我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現(xiàn)狀
一、我國社保經辦機構的立法狀況
二、我國社保經辦機構的建設情況
第二節(jié) 我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保險經辦模式模糊不清
(一)社保經辦機構定性不清、定位不準
(二)職能分散、運營機制不合理
二、立法數量不足,質量不高
(一)立法供給不足
(二)缺乏可操作性
三、工作負荷重、效率低
第三章 域外有益經驗借鑒
第一節(jié) 域外典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一、美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德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節(jié) 對域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評析
一、對美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評析
二、對德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評析
第三節(jié) 域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我國的啟示
第四章 我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一節(jié) 我國社會保險經辦模式選擇及經辦體制構建
第二節(jié) 我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法人治理機制的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法人化治理的必要性
(一)可保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獨立性
(二)可增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服務能力
(三)可增加社會參與度
二、增強立法供給,提升立法質量
(一)增強立法的可操作
(二)引入政府代表、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代表三方參與機制
(三)擴充機構經辦人員
(四)加快配套硬件建設
第三節(jié) 在配套制度建設方面應設置獨立的行政法院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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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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