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及完善
發(fā)布時間:2023-02-26 08:41
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也是相對人針對行政爭議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獲得救濟的范圍。行政復議制度的直接目的是解決當事人之間,即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爭議,而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也就關系到哪些種類的行政爭議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來解決。行政復議制度建立以來,充分發(fā)揮了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監(jiān)督和保障作用,同時也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方面發(fā)揮著積極作用。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fā)展,行政復議制度自身應有的作用并沒有得到充分的發(fā)揮。究其原因,是因為行政復議案件受理的范圍偏窄,導致大量行政爭議不能被納入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得不到救濟。本文采用歷史研究、對比研究的方法,通過分析行政復議制度定位與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的關系,探討導致目前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偏窄的原因,研究如何對行政復議制度重新定位才能適應調整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的需要,并對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的完善從制度設計方面提出建議。除引言和結語之外,本文共分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研究行政復議制度定位與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之間的關系。首先研究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的概念,其...
【文章頁數】:52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的概念及與行政復議制度定位的關系
(一) 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的概念
(二) 不同歷史時期行政復議制度的定位與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的關系
1、 《行政復議條例》對行政復議制度定位的相關規(guī)定
2、 《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制度定位的相關規(guī)定
3、 《實施條例》對行政復議制度定位的相關規(guī)定
二、 現(xiàn)階段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
(一) 《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的界定
1、 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2、 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
3、 行政機關作出的對有關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行為
4、 行政機關作出的對有關自然資源的確權行為
5、 行政機關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經營自主權的行為
6、 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yè)承包合同侵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7、 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行政相對人履行其他義務的行為
8、 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為
9、 部分抽象行政行為被列入行政復議審查范圍
10、 不屬于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的其他行為
(二) 目前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的設定特點
1、 形式上是列舉式,而實際上是概括式
2、 判定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的唯一標準是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屬性,即是抽象行政行為還是具體行政行為
(三) 目前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存在的問題
1、 可被納入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的行政行為種類偏少
2、 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被排除在被申請人之外
3、 將行政機關對公務員實施的內部行政行為排除在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之外
4、 《行政復議法》關于復議申請期限的規(guī)定不科學
(四) 與《行政訴訟法》在案件受理范圍方面的差異
1、 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范圍相對于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明顯偏窄
2、 行政復議終局裁決行為的增多使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在案件受理范圍之間出現(xiàn)了斷層
3、 關于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處理行為
(五) 現(xiàn)行行政復議制度的定位出現(xiàn)偏差是導致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偏窄的根本原因
1、 行政復議制度定位的偏差限制了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
2、 現(xiàn)階段對行政復議制度的定位在工作實踐中顯露的弊端
三、 重新理解行政復議制度的定位
(一) 行政復議制度的性質定位
1、 行政說
2、 司法說
3、 行政司法說
(二) 行政復議制度的自身功能定位
1、 加強行政復議制度的權力監(jiān)督功能非常有必要
2、 行政復議制度的糾紛解決功能同樣不容忽視
(三) 行政復議制度的價值定位
1、 怎樣理解行政復議制度的公正與效率
2、 公正優(yōu)先,兼顧效率
四、 確定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一) 我國現(xiàn)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特別是《行政訴訟法》)
(二) 行政行為的種類
(三) 行政管理活動的效率和合法的平衡
五、 確定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的原則及具體規(guī)定
(一) 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的設定原則
1、 權利救濟原則
2、 范圍適度原則
3、 法律保留原則
(二) 對應被納入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的幾類行政行為的法理分析
1、 抽象行政行為
2、 內部行政行為
3、 行政不作為
4、 行政指導行為
5、 公共管理行為
(三) 完善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的建議
1、 充分發(fā)揮行政復議制度的綜合優(yōu)勢
2、 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的設定方式
(1) 在現(xiàn)行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設定方式的基礎上作進一步完善
(2) 以否定排除方式對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進行設定
3、 明確申請人與行政復議申請事項具有直接利害關系
4、 對幾種爭議較大行政行為的處理意見
(1) 可一并提出審查申請的抽象行政行為
(2) 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處行為
(3) 與行使職權有關的非法律行為
(4) 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5、 與行政訴訟案件受理范圍的銜接
(1) 將規(guī)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指導行為納入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范圍
(2) 非人身權、財產權的行政爭議也應納入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范圍
(3) 可以適當擴大復議前置案件的范圍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學位論文評閱及答辯情況表
本文編號:3750212
【文章頁數】:52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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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引言
一、 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的概念及與行政復議制度定位的關系
(一) 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的概念
(二) 不同歷史時期行政復議制度的定位與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的關系
1、 《行政復議條例》對行政復議制度定位的相關規(guī)定
2、 《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制度定位的相關規(guī)定
3、 《實施條例》對行政復議制度定位的相關規(guī)定
二、 現(xiàn)階段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
(一) 《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的界定
1、 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2、 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
3、 行政機關作出的對有關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行為
4、 行政機關作出的對有關自然資源的確權行為
5、 行政機關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經營自主權的行為
6、 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yè)承包合同侵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7、 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行政相對人履行其他義務的行為
8、 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為
9、 部分抽象行政行為被列入行政復議審查范圍
10、 不屬于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的其他行為
(二) 目前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的設定特點
1、 形式上是列舉式,而實際上是概括式
2、 判定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的唯一標準是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屬性,即是抽象行政行為還是具體行政行為
(三) 目前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存在的問題
1、 可被納入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的行政行為種類偏少
2、 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被排除在被申請人之外
3、 將行政機關對公務員實施的內部行政行為排除在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之外
4、 《行政復議法》關于復議申請期限的規(guī)定不科學
(四) 與《行政訴訟法》在案件受理范圍方面的差異
1、 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范圍相對于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明顯偏窄
2、 行政復議終局裁決行為的增多使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在案件受理范圍之間出現(xiàn)了斷層
3、 關于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處理行為
(五) 現(xiàn)行行政復議制度的定位出現(xiàn)偏差是導致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偏窄的根本原因
1、 行政復議制度定位的偏差限制了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
2、 現(xiàn)階段對行政復議制度的定位在工作實踐中顯露的弊端
三、 重新理解行政復議制度的定位
(一) 行政復議制度的性質定位
1、 行政說
2、 司法說
3、 行政司法說
(二) 行政復議制度的自身功能定位
1、 加強行政復議制度的權力監(jiān)督功能非常有必要
2、 行政復議制度的糾紛解決功能同樣不容忽視
(三) 行政復議制度的價值定位
1、 怎樣理解行政復議制度的公正與效率
2、 公正優(yōu)先,兼顧效率
四、 確定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一) 我國現(xiàn)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特別是《行政訴訟法》)
(二) 行政行為的種類
(三) 行政管理活動的效率和合法的平衡
五、 確定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的原則及具體規(guī)定
(一) 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的設定原則
1、 權利救濟原則
2、 范圍適度原則
3、 法律保留原則
(二) 對應被納入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的幾類行政行為的法理分析
1、 抽象行政行為
2、 內部行政行為
3、 行政不作為
4、 行政指導行為
5、 公共管理行為
(三) 完善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的建議
1、 充分發(fā)揮行政復議制度的綜合優(yōu)勢
2、 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的設定方式
(1) 在現(xiàn)行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設定方式的基礎上作進一步完善
(2) 以否定排除方式對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進行設定
3、 明確申請人與行政復議申請事項具有直接利害關系
4、 對幾種爭議較大行政行為的處理意見
(1) 可一并提出審查申請的抽象行政行為
(2) 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處行為
(3) 與行使職權有關的非法律行為
(4) 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5、 與行政訴訟案件受理范圍的銜接
(1) 將規(guī)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指導行為納入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范圍
(2) 非人身權、財產權的行政爭議也應納入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范圍
(3) 可以適當擴大復議前置案件的范圍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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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7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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