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知情權的限制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6-08 05:38
【摘要】:政府信息公開既是尊重公民知情權的體現(xiàn),也是完善民主法治,建設陽光政府,充分實現(xiàn)公民知情權的必然途徑。最近幾年來發(fā)生的社會熱點事件,如明星逃稅漏稅、官員貪腐以及疫苗事件等,政府相關行政部門都能夠在第一時間通過官方網(wǎng)站等渠道,將事件的最新進展向全社會公開。這一做法既能維持社會穩(wěn)定,又能使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公正透明,增強民眾對建設法治政府的信心。然而,在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化時代的今天,除政府行政機關可予公開的政務信息之外,還存在著許多不適合或不應該公開的個人信息、國家秘密以及過程性信息等。某些情況下,這些權利或權力會與公民知情權的行使發(fā)生沖突,對公民知情權的行使產(chǎn)生限制。限制公民知情權是對外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對內(nèi)保障公共安全穩(wěn)定和公眾權益的必須做法。“以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原則的信息公開條例過多的強調(diào)了對政務信息的公開而對于限制公民知情權行使的“例外”信息卻少有規(guī)定且界定不清晰。公民知情權與其他法定權利(或權力)一樣并不是絕對的和至高無上的,也會同其他的合法權利與權力發(fā)生沖突,如個人隱私權、商業(yè)保密權利、國家保密權力以及必要的行政特權等。上述權利和權力的行使有利于保障社會穩(wěn)定、公共權益以及國家安全,所以有必要對公民知情權進行限制。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對公民知情權的限制問題進行分析與探討。首先,在公民知情權和政府信息公開法學理論的基礎上,對限制我國公民知情權行使的法理依據(jù)、意義與價值、立法現(xiàn)狀等進行了闡述與分析。其次就公民知情權的限制進行探討,結合《公開條例》及其《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分析公民知情權限制制度的不足,對與公民知情權發(fā)生沖突的權力或權利的含義及效力邊界進行分析,對以上權利如何限制公民知情權進行了探討。針對我國信息公開法律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通過明確界定與公民知情權行使產(chǎn)生限制的其他權力或權利的邊界以及明確公民知情權與上述權利或權力發(fā)生沖突時的衡量和取舍標準,對現(xiàn)有不健全的公民知情權限制機制進行了完善。最后,借鑒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的公民知情權救濟機制,針對我國信息公開法律中過度限制公民知情權和信息公開后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問題,完善我國的公民知情權救濟制度。除《公開條例》規(guī)定的兩種權利救濟機制(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外,建議添加基于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行政申訴救濟機制、以及基于信息裁判所的準司法救濟機制,同時列舉了一些輔助性的知情權權利救濟方法,如新聞輿論等。
【學位授予單位】:遼寧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2.1
【學位授予單位】:遼寧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2.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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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70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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