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法的匯合與行政法演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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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的匯合與行政法演進 楊 寅 內容提要 公私法的區(qū)分在西方各國行政法上有著不同的法律意義,當代社會生活的實際使得公私關 系出現(xiàn)了膠著與合作的一面,這引發(fā)了公私法的交叉與匯合,并在行政法領域有諸多深刻表現(xiàn),中國的實踐也 不例外。但從歷史背景和法律現(xiàn)實上看,我們的理論并不充分,公私法的協(xié)調也差強人意。鑒此,應在尊重私 權的前提下,,在更新觀念的墓礎上,積極探尋公私合作,梳理公私法關系。這般背景給中國行政法及相關理念 引來了新的任務與思考。 關鍵詞 公法 私法 行政法 合作 匯合 一、背景勾畫 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起源于古羅馬法并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得以繼承和發(fā)展。從理論上說,私法以
個人的意思自治與私權為出發(fā)點,其任務是規(guī)范法律行為的實施,調整私人之間潛在的或者是現(xiàn)實的利
益沖突;而公法,尤其是其中最為重要的憲法和行政法卻是以作為主權者的國家、國家權力中的行政權
力為調整對象,其目的是確定國家權力運作的基礎與界限。①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的名言很有概括
性:“公法涉及羅馬帝國的政體,私法涉及私人利益”。②當然,在傳統(tǒng)的歐洲大陸行政法的背景之下,公
私法的劃分已不單純是一個理論問題。在法國,如何界定公共行政與私活動的界限,進而如何區(qū)分公私
法涉及到該國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之間在訴訟案件管轄權方面的劃分。③在德國,公私法的區(qū)分更是
有著實在的法律基礎,它不僅同法國一樣涉及兩套法院體系之間在案件管轄方面的分工,還涉及到 聯(lián)《
邦行政程序法》的適用范圍,對行政行為、行政合同、收費、賦稅的性質認定,對征收的政府補償以及是否
可以適用基《本法》第34條、《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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