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明知”問題研究
本文關鍵詞:刑法中的“明知”問題研究
更多相關文章: 明知內容 社會危害性認識 明知標準 明知程度 推定明知
【摘要】:在我國刑法典中,犯罪故意認識因素的顯著性標志為“明知”。行為人是否具有“明知”,對于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此罪與彼罪的區(qū)分具有決定性作用,因此對于“明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在刑法理論和實踐中,對于“明知”的含義、內容、程度、認定等方面都存在著極大爭議,特別是在刑法分則的“特定明知”中,這些問題變得更加棘手。文中對“明知”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對其中較為混亂的問題進行梳理,以期有助于統(tǒng)一“明知”問題的認識以及便于對司法實踐中的“明知”進行合理認定。文章以“明知”的概念為起點,并將其與刑法典和司法解釋中的“可能知道”、“應當知道”的概念進行辨析。認為“明知”包括兩種情況,即明確知道與可能知道。而司法界和理論界對“應當知道”的理解則相當混亂,它實際上是司法人員對行為人認識狀況的認定,其真實含義是推定知道。隨后,通過介紹犯罪故意的三種學說后得出:認識因素的“明知”,在故意中處于基礎地位。而近來的風險社會理論,則進一步將認定故意的重心轉移到了認識因素上面。在“明知”的認識內容方面,主要包括對構成要件的事實性認識和評價性認識。對于評價性認識應當是違法性認識還是社會危害性認識,學界存在巨大分歧。而社會危害性認識是符合我國實際的。對于社會危害性認識,文章主要從自然犯與法定犯的角度來闡釋,并且法定犯的社會危害性認識也應當根據(jù)不同的情況,劃分為一般人標準和行業(yè)標準。對于“明知”的標準,立法和實踐中一致認為法定符合說具有合理性。在“明知”認識程度部分,主要論證了在間接故意中,對結果是否發(fā)生的認識,不僅包括可能性認識,而且也可以是必然性認識。對于刑法總則“明知”與分則“明知”的關系,從最早的不加以區(qū)分,發(fā)展到現(xiàn)在的實質區(qū)分說。根據(jù)“實質區(qū)分說”,總則中的“明知”指的是故意,而分則中的“明知”不一定都是故意。在文章的最后,介紹了推定這種認定案件事實的方法,并認為推定具有的存在的必要性與合理性,同時由于推定有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需要限制推定的適用。
【關鍵詞】:明知內容 社會危害性認識 明知標準 明知程度 推定明知
【學位授予單位】:鄭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24.3
【目錄】: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第一章 引言10-12
- 第一節(jié) 研究意義與選題價值10
- 第二節(jié) 文獻綜述與研究方法10-11
- 第三節(jié) 論文的結構安排11-12
- 第二章 “明知”的含義及地位12-17
- 第一節(jié) “明知”的含義12-14
- 一 “明知”的基本內涵12
- 二 “明知”與相關概念的辨析12-14
- 第二節(jié) 我國犯罪故意中的“明知”14-17
- 第三章 “明知”的內容17-29
- 第一節(jié) 理論分歧17-18
- 第二節(jié) 對構成要件事實層面的認識18-21
- 第三節(jié) 對構成要件事實規(guī)范評價的認識21-29
- 一 社會危害性認識22
- 二 違法性認識22-23
- 三 社會危害性認識應當是明知的內容23-25
- 四 法定犯中的社會危害性認識25-29
- 第四章 “明知”的標準及程度29-32
- 第一節(jié) “明知”內容的判斷標準29-30
- 第二節(jié) “明知”的認識程度30-32
- 第五章 刑法總則的“明知”與分則的“明知”32-36
- 第一節(jié) 總則中“明知”與分則中“明知”的關系32-34
- 第二節(jié) 刑法分則中的“明知”34-36
- 第六章 明知的推定36-45
- 第一節(jié) 推定的立法概況36-39
- 一 域外推定的立法狀況36
- 二 我國刑事推定的立法狀況36-37
- 三 推定的概念37-38
- 四 關于事實推定的問題38-39
- 第二節(jié) 明知推定的價值評定39-42
- 一 推定與無罪推定原則39-40
- 二 明知推定的必要性40-41
- 三 明知推定的合理性41-42
- 第三節(jié) 明知推定的規(guī)則42-45
- 結論45-46
- 參考文獻46-48
- 個人簡歷、在學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與研究成果48-49
- 致謝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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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968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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