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9-29 03:35
本文關鍵詞: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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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1年我國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正式規(guī)定了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在該罪名實施后,我國各地相繼出現(xiàn)了以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定罪量刑的判例。但無論從該罪名條文本身的規(guī)定上,還是從司法實踐應用的情況看,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罪名和適用都引起了學者的爭論和探討。這些學術探討和觀點主要是以法學期刊和學術論文的形式呈現(xiàn)。但隨著各地新的案例不斷出現(xiàn),對于具體條款中概念性的解釋和量刑標準等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導致該罪名在司法實踐中應用的準確性和操作性不斷受到新的挑戰(zhàn)。 本文將以此作為突破口,在總結其他學術觀點的基礎上,分析該罪名的法律條文本身規(guī)定,并綜合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在司法實踐的適用過程中產(chǎn)生的爭議問題發(fā)表自己的觀點和見解。同時針對以上的問題也提出相應的應對完善措施。文章整體先從該罪名法條文本的設置上對其罪名和罪數(shù)形態(tài)等探討: 第一部分闡述該罪名的概述和目前器官移植的現(xiàn)狀,給出器官移植犯罪的社會背景。并進一步分析國外一些國家對于器官移植犯罪的典型規(guī)定,對比之下,從而給出我國制定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這一罪名的背景環(huán)境和社會原因。 第二部分就該罪明在主觀方面構成要件存在爭議的問題予以說明,指出關于單位是否應成為本罪主體以及單位犯本罪應如何處理,并通過總結目前學界的主流觀點加以分析提出筆者自己的看法。 第三部分闡述本罪名客觀方面構成要件存在爭議的典型問題,即關于本罪中“組織”、“出賣”和“人體器官”等幾個需要做出解釋的法律條文本身含義以及范圍的定義。結合目前學者的主要研究方向和本罪在司法實踐中的特點提出筆者自己對于以上幾個方面文本定義的看法。 第四部分內(nèi)容結合司法實踐,指出該罪名在司法實踐中所引起的一些定罪量刑等操作性問題,,并分析本罪的司法認定、罪數(shù)形態(tài)以及和其他幾種相類似犯罪的區(qū)分界限。從而使該罪名無論從理論規(guī)定上和實踐應用上都更加明確具體。 第五部分進一步分析完善意見和能夠有效減少器官移植犯罪發(fā)生的措施。在借鑒目前學者提出的關于建立國家器官捐獻貯備體系的同時,筆者參考我國《獻血法》和其他國家對于器官捐獻鼓勵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提出了鼓勵捐獻器官的制度措施和方法,進而從刑法規(guī)定的懲罰性目的之外,提出能夠有效減少該犯罪行為的幾點思考和意見。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制定符合我國目前器官移植犯罪的基本情況,也符合該類犯罪規(guī)定的國際化趨勢。相信在不遠的將來,隨著學界對其更加深入的探討、實踐的深入,相關的法規(guī)或司法解釋一定能夠不斷健全和更加完善,國民器官捐獻觀念也會隨之提高,進而推進我國法制化進程不斷向前發(fā)展。
【關鍵詞】: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犯罪構成 人體器官 犯罪形態(tài) 司法認定
【學位授予單位】:吉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D924.35
【目錄】:
- 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0
- 一、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概述10-17
- (一)目前器官移植現(xiàn)狀分析10-11
- (二)國外關于器官移植類犯罪立法規(guī)制及其分析11-12
- (三)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器官移植犯罪的規(guī)定及其特點12-17
- 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在主觀要件方面需要界定的問題17-20
- (一)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主體是否應包括單位17-19
- (二)單位犯罪應該怎樣規(guī)定19-20
- 三、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客觀方面需要界定的問題20-28
- (一)對于“組織”怎樣認定20-21
- (二)對于“出賣”行為怎樣認定21-22
- (三)該罪的犯罪對象—人體器官的范圍界定22-25
- (四)對于“他人”怎樣界定25-26
- (五)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標準26-28
- 四、對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司法認定28-34
- (一)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犯罪形態(tài)與罪數(shù)28-30
- (二)本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界限30-32
- (三)本罪與盜竊、侮辱尸體罪的界限32-34
- 五、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中的其他問題與完善意見34-37
- (一)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其他問題34-35
- (二)預防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犯罪行為發(fā)生的其他方法35-37
- 結語37-38
- 參考文獻38-40
- 作者簡介40-41
- 致謝4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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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思彤;論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D];遼寧大學;2012年
本文編號:939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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