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考試作弊罪研究
本文關(guān)鍵詞:組織考試作弊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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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當前,我們國家每年舉行著大大小小的考試,學校期中、期末考試、高等教育入學考試、注冊會計師考試、全國英語四六級考試,等等。而考試已經(jīng)不像最初那樣簡簡單單的為社會、政府選拔優(yōu)秀的人才,現(xiàn)在考場內(nèi)充斥著考試作弊現(xiàn)象。就比如全國高考,幾乎每年都會出現(xiàn)地方高考舞弊門,屢禁不止。作弊似乎已經(jīng)形成了一種考生間、家長間默認的文化,F(xiàn)在考試作弊規(guī)模越來越大,呈現(xiàn)組織化、集團化趨勢,作弊手段多樣化,作弊器材的高科技程度堪比情報人員的工作設備。這樣的社會現(xiàn)象已經(jīng)嚴重擾亂了考試秩序,損害了其他考生的權(quán)利,危及國家的考試制度?荚囎鞅撞粌H僅是學生個人的誠信問題,更多的是家庭教育不到位,學校的育人和管理制度有紕漏以及社會對作弊現(xiàn)象的放任。以往個人、學校、社會、法律對考試作弊行為都不夠重視,學校對作弊的學生僅就做出校規(guī)校紀的懲罰,公務員考試中被發(fā)現(xiàn)作弊也就是終身不得報考,嚴重一點的作弊行為會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瀆職犯罪等罪名進行處罰。先不說這些處罰合不合法、合不合理,行政的與刑事的處罰更多的是針對作弊的考生或者幫助作弊的其他人員,而對于那些頻繁活動于考試中的組織人員是沒有進行處罰的。這就是問題所在。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彌補了刑事立法對于考試作弊行為的空白,今后,將嚴厲打擊考試作弊的組織行為。在相應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筆者擬通過此文給出自己的一些看法。文章共分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問題的提出。文章以2014年轟動一時的哈爾濱理工大學工商管理碩士考試作弊一案為引子,公安機關(guān)對犯罪嫌疑人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入刑。以往嚴重舞弊案件的發(fā)生,大多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定罪量刑,筆者在這一部分指出國家秘密的認定,以往判罰存在的疑問。第二部分,組織考試作弊罪的保護法益。從考試作弊的立法背景出發(fā),提出組織考試作弊罪的立法目的,即保障公民的公平競爭權(quán),維護國家的考試制度,以及安定社會秩序。之后簡單介紹組織考試作弊罪的立法進程,從第三百零四條到第二百八十四條,從國家規(guī)定的考試到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從組織考生作弊到組織作弊這樣的立法變動。第三部分,組織考試作弊罪的立法解讀。分別從罪名歸屬、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組織作弊、第二款的理解四個角度,剖析了考試作弊的組織行為,將考試作弊的組織行為與共同犯罪中的組織行為、組織、領(lǐng)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與組織賣淫罪等罪中的組織行為進行對比。對于第二款的理解,從提供作弊器材、其他幫助行為、第二款的定性三方面,將提供作弊器材的行為與非法生產(chǎn)、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犯罪構(gòu)成進行對比,從中發(fā)現(xiàn)以往處罰存在的問題。將幫助組織作弊的行為與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和強迫勞動罪的第二款進行對比,理解幫助犯的正犯化和幫助犯的量刑規(guī)則這兩個概念,從而理解組織考試作弊罪的第二款。第四部分,組織考試作弊罪的司法適用。本文研究組織考試作弊罪的階段形態(tài)問題,提出組織考試作弊罪的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處罰的必要性,共同犯罪問題以及罪數(shù)問題。最后文章指出刑罰處罰不是最終目的,要想根本上減少甚至杜絕考試作弊行為,還得對學生進行道德教育。只有學生自己、家長、學校、社會、法律制度方方面面共同努力,才能夠阻止作弊行為的發(fā)生,維護社會主義法治。
【關(guān)鍵詞】:考試作弊 組織行為 提供作弊器材 處罰范圍
【學位授予單位】:揚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24.3
【目錄】:
- 中文摘要2-4
- Abstract4-9
- 1 問題的提出9-11
- 1.1 哈爾濱理工大學工商管理碩士考試作弊事件9
- 1.2 定罪疑問9-10
- 1.3 小結(jié)10-11
- 2 組織考試作弊罪的法益11-13
- 2.1 立法背景11
- 2.2 立法進程11-12
- 2.3 立法目的12-13
- 3 組織考試作弊罪的立法解讀13-20
- 3.1 放入第二百八十四條的理由13-14
- 3.2 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14-15
- 3.2.1 具體范圍14-15
- 3.2.2 考試中15
- 3.3 組織作弊15-17
- 3.3.1 作弊行為15-16
- 3.3.2 組織行為16-17
- 3.4 第二款的理解17-20
- 3.4.1 提供作弊器材17-18
- 3.4.2 其他幫助18
- 3.4.3 第二款的定性18-20
- 4 組織考試作弊罪的司法適用20-24
- 4.1 組織考試作弊罪的犯罪形態(tài)20-21
- 4.1.1 行為犯20
- 4.1.2 組織考試作弊罪的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處罰的必要性20-21
- 4.2 組織考試作弊罪中的共同犯罪問題21-22
- 4.3 組織考試作弊罪的罪數(shù)問題22-24
- 4.3.1 牽連犯問題23
- 4.3.2 競合犯問題23-24
- 結(jié)語24-25
- 參考文獻25-26
- 致謝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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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833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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