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語義學視角下的法律錯誤——兼論對強奸罪中的被害人不同意認識錯誤的性質
發(fā)布時間:2017-08-22 00:22
本文關鍵詞:論語義學視角下的法律錯誤——兼論對強奸罪中的被害人不同意認識錯誤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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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傳統(tǒng)劃分法律錯誤的標準總受到諸如規(guī)范錯誤、作為義務錯誤以及教唆錯誤等處理的質疑,以至于學界產生了否定法律錯誤獨立性的思想。為了精確反映責任,法律錯誤存在著獨立的必要,而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刑法秉承形式主義,又為其獨立提供了規(guī)范根據(jù)。法律的存在形式是文字符號,但記述的卻是社會事實,法律錯誤實質是法條語意具體化或者事實化的過程中發(fā)生的推理錯誤。當法律記述的對象含有價值事實時,法條語意判斷需要價值判斷作補充。民法錯誤不具有獨立性,可以將其視為是規(guī)范的要素錯誤,應根據(jù)外行人平行評價標準確定其性質。法律錯誤的邊界并非靜止不動,隨著法律條文的變動,事實錯誤通常會不斷地向法律錯誤轉化。被告人對法律所選擇的事實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故法律錯誤的可責性一般大于事實錯誤。不過,最后的手段原則使被犯罪化的行為具有碎片性的特征,作為從禁止規(guī)范的未遂禁止又不能脫離主禁止規(guī)范獨立適用,這導致入罪型的法律錯誤不會像事實錯誤那樣,因未遂禁止而可能受到處罰,即責任主義原則時常會受到限制。
【作者單位】: 中國石油大學文學院;
【關鍵詞】: 事實錯誤 法律錯誤 民法錯誤 主禁止規(guī)范 從禁止規(guī)范
【基金】:作者主持的山東省社會科學規(guī)劃研究一般項目“法教義學視野中的法律錯誤研究”(14CFXJO7)的前期成果
【分類號】:D924.3
【正文快照】: 李天一等人的強奸案已塵埃落定,假設諸被告人主張,基于被害人的工作特點以及行為時的相關表現(xiàn),致使其當時誤認為被害人同意與之發(fā)生性行為,此構成事實錯誤,阻卻犯罪故意,否定強奸罪的成立,不知該案會怎樣處理?其實,英國的Morgan案和MTS案的律師,采用的都是這種辯護思路。1在Mo,
本文編號:71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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