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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官員型犯罪”的司法適用困境及解決思路——對網(wǎng)絡誹謗司法解釋的實證分析

發(fā)布時間:2025-05-28 05:00
   近年來,司法機關在認定"誹謗官員型犯罪"時,存在以誹謗罪壓制批評言論的現(xiàn)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罪與非罪界限模糊、國家機關能否成為行為對象、新聞媒體及工作人員是否構成責任主體等方面。針對該類犯罪的司法困境,筆者提出三點解決思路:一是綜合多種因素判斷"情節(jié)嚴重",解決罪與非罪的認定難題;二是不可將誹謗單位一律認定為尋釁滋事罪,避免公眾因檢舉國家機關失實而受到重刑制裁;三是對新聞媒體及工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加強對誹謗罪共犯的處罰。

【文章頁數(shù)】:8 頁

【文章目錄】:
引 言
一、“誹謗官員型犯罪”的現(xiàn)狀梳理
    (一)行為主體年齡大、文化程度低
    (二)行為對象涉及國家機關
    (三)裁判結果懸殊大
二、適用《網(wǎng)絡誹謗解釋》認定“誹謗官員型犯罪”的司法困境
    (一)罪與非罪:誹謗情節(jié)是否嚴重
    (二)責任主體:新聞媒體及工作人員是否應承擔責任
    (三)行為對象:國家機關能否成為誹謗罪的行為對象
        1.否定論者的觀點:
        2.肯定論者的觀點:
三、“誹謗官員型犯罪”司法困境的解決思路
    (一)綜合多種因素認定“情節(jié)嚴重”
        第一,結合源頭媒體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進行綜合判斷。
        第二,考慮發(fā)布誹謗言論的“特殊時期”。
    (二)不可將誹謗單位一律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三)加強對新聞媒體及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



本文編號:404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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