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與反思——基于對江西省2014年—2018年213個判決樣本的檢視
發(fā)布時間:2024-02-16 03:02
近幾年由于非法集資的猖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成為熱點罪名。學界對于本罪的研究大多數(shù)僅限于構成要件層面,而未能系統(tǒng)結合大樣本案例站在實務認定的角度進行反思。該罪雖然是典型的行政犯,但不能將行政機關認定的意見作為刑事違法性認定的直接依據(jù),司法機關應當立足于本罪所保護的法益進行獨立實質判斷。該罪采用的是空白罪狀的方式,基于罪刑法定原則的明確性要求,其參照的對象必須是明確的,不能將部門規(guī)章等規(guī)范性文件作為其參照的法源。無論采取何種解釋方法,該罪的"公眾"并不包括"單位"。在理解"存款"的含義時,不應該僅從形式上進行判斷,而更應當考慮資金的實際用途。在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時,應當考慮被害人過錯。如果無視被害人因素,不考慮被害人在犯罪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對犯罪后果所發(fā)生的作用,難免會有失公正。
【文章頁數(shù)】:7 頁
【文章目錄】:
一、引言
二、司法實踐中“非法”吸收行為的認定與反思
三、司法實踐對“公眾存款”的界定與反思
(一)對“公眾”的界定應當不包括單位
(二)對“存款”的理解應當考慮其實際用途
四、司法實踐對被害人過錯認定的缺失及反思
(一)在一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中被害人存在過錯
1.被害人沒有盡到謹慎義務。
2.被害人屬于自陷風險。
(二)司法實踐應當認真對待被害人過錯
1.借“被害人同意”理論進行出罪。
2.在量刑中應當考慮被害人過錯。
3.重新審視被害人的需要保護性。
五、結語
本文編號:3900708
【文章頁數(shù)】:7 頁
【文章目錄】:
一、引言
二、司法實踐中“非法”吸收行為的認定與反思
三、司法實踐對“公眾存款”的界定與反思
(一)對“公眾”的界定應當不包括單位
(二)對“存款”的理解應當考慮其實際用途
四、司法實踐對被害人過錯認定的缺失及反思
(一)在一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中被害人存在過錯
1.被害人沒有盡到謹慎義務。
2.被害人屬于自陷風險。
(二)司法實踐應當認真對待被害人過錯
1.借“被害人同意”理論進行出罪。
2.在量刑中應當考慮被害人過錯。
3.重新審視被害人的需要保護性。
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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