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輔警不必然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主體
發(fā)布時間:2023-09-21 19:27
<正>【裁判要旨】徇私枉法罪屬于主、客體特定的瀆職型犯罪,形式上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體,并非其所從事的一切行為均具有司法性質(zhì)。聘用制公安輔警人員,代表司法機關(guān)行使職能,形式上符合徇私枉法罪的司法工作人員主體,但是是否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要從其實際履行的職權(quán)來考慮,并綜合全案的事實、行為人的認知能力、在辦案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和動機等具體情節(jié)來考慮。輔警協(xié)助公安正式干警辦案,不明知干警以辦案為名行敲詐勒索之實
【文章頁數(shù)】:3 頁
【文章目錄】:
□案號一審:(2018)贛1130刑初136號二審:(2018)贛11刑終362號
【案情】
【審判】
【評析】
一、被告人程雄文形式上符合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其在本案中的行為并不具有司法性質(zhì)
二、被告人程雄文不明知其行為對象是有罪或無罪進而故意枉法犯罪,并無徇私或徇情的犯罪動機
(一)對行為對象明知而故意枉法的認定
(二)對徇私或徇情的認定
本文編號:3848248
【文章頁數(shù)】:3 頁
【文章目錄】:
□案號一審:(2018)贛1130刑初136號二審:(2018)贛11刑終362號
【案情】
【審判】
【評析】
一、被告人程雄文形式上符合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其在本案中的行為并不具有司法性質(zhì)
二、被告人程雄文不明知其行為對象是有罪或無罪進而故意枉法犯罪,并無徇私或徇情的犯罪動機
(一)對行為對象明知而故意枉法的認定
(二)對徇私或徇情的認定
本文編號:3848248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xingfalunwen/38482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