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2款之意涵詮釋——兼論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共犯的限定
發(fā)布時間:2021-11-08 01:47
《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2款是針對事后知情型受賄中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故意之認定作出的新規(guī)定。該條款在司法適用中的內(nèi)在意涵,特別是對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如何定性,仍然值得深究。在其第16條第2款的語境之下,原則上國家工作人員成立受賄罪,特定關系人不成立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且兩者之間成立受賄罪的共犯,類型上應歸為共同正犯。對于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成立受賄共犯的具體認定,應堅持受賄罪法益對成立受賄罪共犯的限定,以避免司法適用的不當擴張;由于客觀原因或無法支配的特定關系人的原因導致財物未上交或退還的,國家工作人員不成立受賄罪;特定關系人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行為并未實質加功的,不成立受賄共犯。
【文章來源】:法律適用. 2019,(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8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國家工作人員應成立受賄罪
三、特定關系人不成立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四、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成立受賄罪的共同正犯
(一) 特定關系人構成受賄共犯的條件
(二) 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成立受賄罪共同正犯之證成
五、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成立受賄共犯的限定
(一) 受賄罪法益對成立受賄罪共犯的限定
(二) 國家工作人員成立受賄罪的限定
(三) 特定關系人成立受賄罪的限定
六、結語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事后知情型受賄的證成和認定[J]. 孫國祥. 中國刑事法雜志. 2018(01)
[2]受賄罪的保護法益及其實踐意義[J]. 孫國祥.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18(02)
[3]知情型受賄罪若干問題探究[J]. 孫嫣然. 法學論壇. 2017(06)
[4]共犯與身份競合時的罪責認定——以“密切關系人”參與受賄為視角[J]. 張永強. 現(xiàn)代法學. 2017(05)
[5]新貪污賄賂司法解釋影響下的賄賂案件偵查[J]. 馬祖存,官勝男. 凈月學刊. 2016(06)
[6]貪污賄賂犯罪最新定罪量刑標準體系化評析[J]. 劉憲權. 法學. 2016(05)
[7]共犯論的分則思考——以貪污賄賂罪及瀆職罪為例[J]. 陳洪兵. 法學家. 2015(02)
[8]薄熙來案件審判的法理問題研究(下)[J]. 趙秉志. 法學雜志. 2014(04)
[9]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若干疑難問題解析[J]. 單民,陳磊. 河北法學. 2013(05)
[10]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法律適用問題探討[J]. 陳國慶,盧宇蓉. 中國刑事法雜志. 2012(08)
本文編號:3482755
【文章來源】:法律適用. 2019,(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8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國家工作人員應成立受賄罪
三、特定關系人不成立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四、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成立受賄罪的共同正犯
(一) 特定關系人構成受賄共犯的條件
(二) 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成立受賄罪共同正犯之證成
五、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成立受賄共犯的限定
(一) 受賄罪法益對成立受賄罪共犯的限定
(二) 國家工作人員成立受賄罪的限定
(三) 特定關系人成立受賄罪的限定
六、結語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事后知情型受賄的證成和認定[J]. 孫國祥. 中國刑事法雜志. 2018(01)
[2]受賄罪的保護法益及其實踐意義[J]. 孫國祥.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18(02)
[3]知情型受賄罪若干問題探究[J]. 孫嫣然. 法學論壇. 2017(06)
[4]共犯與身份競合時的罪責認定——以“密切關系人”參與受賄為視角[J]. 張永強. 現(xiàn)代法學. 2017(05)
[5]新貪污賄賂司法解釋影響下的賄賂案件偵查[J]. 馬祖存,官勝男. 凈月學刊. 2016(06)
[6]貪污賄賂犯罪最新定罪量刑標準體系化評析[J]. 劉憲權. 法學. 2016(05)
[7]共犯論的分則思考——以貪污賄賂罪及瀆職罪為例[J]. 陳洪兵. 法學家. 2015(02)
[8]薄熙來案件審判的法理問題研究(下)[J]. 趙秉志. 法學雜志. 2014(04)
[9]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若干疑難問題解析[J]. 單民,陳磊. 河北法學. 2013(05)
[10]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法律適用問題探討[J]. 陳國慶,盧宇蓉. 中國刑事法雜志. 2012(08)
本文編號:348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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