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犯罪中“感情投資”與“人情往來”的教義學形塑
發(fā)布時間:2021-10-25 09:22
在"感情投資"的場合認定賄賂犯罪,不以確定影響職權行使為必要,而是只要可能影響職權行使即可。這并沒有消解財物與職權行使之間的對價關系(即作為抽象危險犯的收受禮金罪)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松動,從而將處罰范圍由實害犯擴展到具體危險犯。那種在解釋論上虛化"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觀點,違反了分權體制。證明"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關鍵,在于送禮者是否明確提出具體請托事項,而不能僅僅根據(jù)權屬關系和期待關照的內(nèi)心意圖來推定。否則,就是按照尚未立法的"收受禮金罪"來類推入罪。法教義學上"人情往來",是一種收緊處罰范圍的出罪事由,其既不嚴格要求時間上的往來同步化,也不要求價值上的往來等價化,但至少要存在一種基于人情世故的"往來預期"。這種"往來預期"是個體之間通過禮金互換實現(xiàn)情感交流和長久維系的社交規(guī)范。只有基于人身的平等性和對等性而與職務無關,才能被認定為具有"往來預期"的事項。由于從整體和長期來看,往來雙方在禮金上的收支都是平衡的,因此不能將該禮金視作職務行為的對價,由此排除賄賂犯罪的構成要件。
【文章來源】:法學評論. 2019,37(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9 頁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行賄罪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法理內(nèi)涵[J]. 車浩. 法學研究. 2017(02)
[2]《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J]. 裴顯鼎,苗有水,劉為波,王珅. 人民司法(應用). 2016(19)
本文編號:3457108
【文章來源】:法學評論. 2019,37(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9 頁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行賄罪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法理內(nèi)涵[J]. 車浩. 法學研究. 2017(02)
[2]《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J]. 裴顯鼎,苗有水,劉為波,王珅. 人民司法(應用). 20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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