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罪犯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與減刑、假釋相關聯機制的構建——基于司法解釋語境下統(tǒng)一減刑、假釋案件法律適用標準而展開
發(fā)布時間:2021-01-23 06:45
根據現行法律規(guī)定,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是"可以減刑"的,但區(qū)域性刑罰執(zhí)行的差異化、不公平、不均衡影響了刑罰執(zhí)行領域的法律統(tǒng)一適用。從微觀操作層面考慮,"可以減刑"的考察因素可以分為罪犯入監(jiān)前的原犯罪情況、罪犯交付執(zhí)行后的一貫表現、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三個部分;罪犯履行能力的判斷,選擇各地區(qū)規(guī)定的盜竊罪最低入罪數額標準與罪犯被判處的財產性判項最低數額,通過在獄內消費數額與二者之間建立對比關系的方式進行判斷。罪犯財產性判項履行多少與獲得減刑幅度正相關。
【文章來源】:中國監(jiān)獄學刊. 2020,35(01)
【文章頁數】:7 頁
【部分圖文】:
數值比較階段的關聯機制運用圖
其二,財產性判項最低數額低于盜竊罪最低入罪數額標準情形下。如果罪犯在整個服刑期間的獄內消費超過罪犯財產性判項最低數額的,可以認定為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處理同上(見圖2)。如例2:某地區(qū)規(guī)定盜竊罪“數額較大”的入罪標準是3 000元以上,罪犯被判處的財產性判項中有罰金1萬元,追繳1 800元,而罪犯獄內消費為2 900元的,如其未履行的,可以不予減刑、假釋;如其履行的數額不低于其消費數額的,則可以按照履行比例進入數值計算環(huán)節(jié)。
本文編號:2994758
【文章來源】:中國監(jiān)獄學刊. 2020,35(01)
【文章頁數】:7 頁
【部分圖文】:
數值比較階段的關聯機制運用圖
其二,財產性判項最低數額低于盜竊罪最低入罪數額標準情形下。如果罪犯在整個服刑期間的獄內消費超過罪犯財產性判項最低數額的,可以認定為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處理同上(見圖2)。如例2:某地區(qū)規(guī)定盜竊罪“數額較大”的入罪標準是3 000元以上,罪犯被判處的財產性判項中有罰金1萬元,追繳1 800元,而罪犯獄內消費為2 900元的,如其未履行的,可以不予減刑、假釋;如其履行的數額不低于其消費數額的,則可以按照履行比例進入數值計算環(huán)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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