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讀本
本文關鍵詞:罪刑法定視域中的刑法適用解釋,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前言
現(xiàn)在,人們逛書店,會發(fā)現(xiàn)書架上出現(xiàn)了越來越多的讀本類圖書。它們中有些是以某個主題為線索,有些則是以特定人物相號召。從學術史和思想史的角度看,這類書籍有著獨特的價值。首先是通過精選的文本,能夠讓讀者一冊在手,將特定主題或人物學說中最重要的內容盡覽無余。學術如積薪,一代一代的創(chuàng)造疊加起來,成果浩繁,有些題目下的經典文獻更是汗牛充棟,閱讀非易。于是某種精華的選編本就顯得十分重要,好的讀本足可成為求知的捷徑、學海的指南。讀本雖然是一種精選和提煉,不過,它們還可以有一般專著所不具備的特色,那就是可以在兩個方面有所追求,一是可以將某個流派或某種傾向的著述集中選編,從而彰顯學術或思想的流派風貌;另一種編選思路則是將不同觀點、立場的文章同時呈現(xiàn)出來,體現(xiàn)包容性和多樣化,以收兼容并蓄、多聞闕疑之效。這是讀本的第二個價值。通常的讀本屬于述而不作,而非原創(chuàng)作品,但是選編者在取舍之間卻足可以表達自己的特定取向和判斷?鬃油ㄟ^編輯《春秋》而表達儒家對社會秩序的追求正是這方面的經典例證。
內容概要
本書根據編選者對近年來國內刑法學界研究思潮及其重要性的理解,提煉出刑法學的當代走向、刑法學立場定位、犯罪論體系的變革、罪刑法定與刑法解釋、犯罪論的基本范疇、刑罰目的與刑罰理論等六個主題,在各個主題之下精心遴選出26篇學術論文匯集成書。 本書立足國內刑法學研究的現(xiàn)狀,選取在各個主題范疇的研究傳統(tǒng)內有傳承性和推進性的文章,同時注重論文寫作技巧對讀者的啟發(fā)性。通過讀本的方式,本書志在促進刑法學的學術積累,推進當代中國刑法學術史的形成。同時,在教學科研方面,本書既可面向本科生作課外讀物之用,也可面向刑法專業(yè)研究生學習論文寫作技巧,還可面向刑法學者作為本專業(yè)的學術前沿資料匯編。
作者簡介
周光權,1968年1月生,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當選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兼任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副檢察長,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等職。曾為日本名城大學法學部訪問學者(2001年4月至2002年2月)。已出版教材《刑法總論》、《刑法各論》2部,以及《刑法諸問題的新表述》、《法治視野中的刑法客觀主義》、《刑法學的向度》等個人專著7部。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和《中外法學》等刊物發(fā)表論文100余篇。2002年獲第七屆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二等獎,2003年獲得中國社會科學院第三屆“胡繩青年學術獎”,2005年獲第一屆“法鼎獎”銀獎。車浩,1977年12月生,法學博士、博士后,北京大學法學院講師。曾任《北大法律評論》編輯,現(xiàn)兼任《臺灣法學》大陸地區(qū)策劃主編。曾為德國弗萊堡大學和馬普所訪問學者(2005年9月至2006年7月),臺灣東吳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2007年3月至2007年5月)。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中外法學》和《政法論壇》等刊物發(fā)表論文20余篇。在《人民日報》、《中國青年報》、《新京報》等報刊發(fā)表隨筆評論40余篇。2004年獲北京大學研究生“學術十杰”稱號,2009年獲北京大學優(yōu)秀博士論文及全國優(yōu)秀博士論文提名獎。
書籍目錄
第一編 刑法學的當代走向 導讀 刑法知識的去蘇俄化 學術之盛需要學派之爭 刑法學的西方經驗與中國現(xiàn)實 公共政策與風險社會的刑法第二編 刑法學立場定位 導讀 新刑法與客觀主義 刑法的任務不是法益保護嗎? 刑法保護什么:法益還是規(guī)范適用? 違法性判斷的基準與行為無價值論 ——兼論當代中國刑法學的立場問題第三編 犯罪論體系的變革 導讀 犯罪論體系:比較、闡述與建構 犯罪構成理論的課題 犯罪構成理論:關系混淆及其克服 未竟的循環(huán)——“犯罪論體系”在近現(xiàn)代中國的歷史展開第四編 罪刑法定與刑法解釋 導讀 罪刑法定的當代命運 罪刑法定與社會危害性的沖突 ——兼析新刑法第13條關于犯罪的概念 善待社會危害性理念——從我國刑法第13條但書說起 罪刑法定視域中的刑法適用解釋 走向實質解釋的刑法學——刑法方法論的發(fā)端、發(fā)展與發(fā)達第五編 犯罪論的基本范疇 導讀 從歸因到歸責:客觀歸責理論研究 “客觀的超過要素”概念之提倡 論緊急避險的性質 刑法中的自我答責 論被害人同意的體系性地位——一個中國語境下的“德國問題” 共犯與身份第六編 刑罰目的與刑罰理論 導讀 一般預防的觀念轉變 論一般預防的正當性——兼與否定論者商榷 作為目的的一般預防
章節(jié)摘錄
早在1909年,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就宣稱,法律不可能對以下事實視而不見:現(xiàn)代絕大多數(shù)商業(yè)交易由法人實施,特別是州際貿易幾乎完全掌控在它們手里;基于法人不能實施犯罪這一陳腐準則而讓其免受懲罰,實際上將剝奪僅有的有效控制法人主體事務與矯正其濫權行為的手段。盡管法人本身不可能具有犯意,也無法承受自由刑之類的刑罰,但法人所帶來的公共危險不容許其享有刑事責任上的豁免權。法人刑事責任準則在一種急于為日益增多的社會和經濟病癥確立責任的規(guī)制性氛圍中得以繁榮昌盛。第三,根據責任主義與共犯理論,對他人不法行為的事后認可并不成立共同犯罪,不能以教唆犯或幫助犯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在法人犯罪的場合,法人的高層管理人員對下級雇員實施的不法行為的事后授權、批準或者容認,由于足以表征法人或高層人員的犯意而可構成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法人責任在個人責任外開了團體責任的先河。在恐怖活動與有組織犯罪成為威脅國際社會安寧主要來源的今天,又一種全新的責任形式,即以犯罪組織這一人群集合作為責任基礎的行為人群責任②值得特別關注。沒有直接參與或支持具體恐怖罪行的成員也要承擔刑事責任。6.犯罪構成要素的增減。構成要素的增減多涉及主觀層面。嚴格責任犯罪不要求行為人具備犯意,實質上是將主觀要素排除在犯罪構成要件之外。我國刑法中的行賄罪,涉及的是主觀要素的增加,它要求具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行賄罪與受賄罪本屬對合性犯罪,但根據我國刑法,二者在構成要件上并不對合。行為人為謀取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并不構成行賄罪;但對國家工作人員而言,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增減客觀要素的現(xiàn)象也不罕見:抽象危險犯中,實害結果不是犯罪構成要素,甚至不影響犯罪的既未遂形態(tài)。犯罪構成要素的增減,有時會借助其他制度技術來實現(xiàn),這并不影響其作為制度技術的獨立地位,而只是表明實踐中各制度技術的運用不可分割。構成要素的增減調整的是犯罪化的邊界,它直接影響到刑法的介入與否。增加構成要素能夠限縮入罪的范圍,而減少構成要素則具有擴大犯罪圈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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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讀本》:刑法學的當代走向,,刑法學立場定位,犯罪論體系的變革,罪刑法定與刑法解釋,犯罪論的基本范疇,刑罰目的與刑罰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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