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重要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12-21 04:36
本文關鍵詞: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重要問題研究 出處:《河南大學》2015年碩士論文 論文類型:學位論文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增設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于查處打擊國家公務人員的近親屬以及其他與之有密切關系的群體,利用其與國家工作人員的特殊關系,收受或者索取賄賂的行為有著積極的作用,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果。但在司法實踐中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與關系密切人的界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受賄共犯的關系利用影響力犯罪中行賄問題的處理等方面還具有不小的爭議。這些爭議也使得實踐中對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決難以成立,可供研究的判決不多,該法條的實際實行效果并不令人滿意。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增設“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詣在解決之前司法實踐中對于國家工作人員近親屬以及其他關系密切人利用與國家工作人員的特殊關系收受或者索取賄賂而難以定罪,造成法律打擊困難的問題。既是對我國刑事法網的嚴密又提高了對腐敗貪污問題的查處力度,威懾了國家工作人員身邊的“特殊群體”。但是自從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頒布實施到2014年底5年多的時間中,我們卻很少看到“利用影響力罪”的報道見諸報端。登陸全國各地的法院網站查詢,“利用影響力罪”的判決文書也是少之又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4度工作報告的數據,2013年全年我國的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終結的瀆職侵權案件與貪污賄賂案件達到29000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1000余人,兩項數據比去年同期同比分別增長了8.4%與9.3%。而能夠在網上搜索到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決連不足50件,兩相對比形成了強烈的反差。按通常的邏輯理解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犯罪腐敗犯罪數量與其近親屬以及有著密切關系的人的收受賄賂行為數量是成正比的,也就是說: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行為越多,其近親屬與其他與之有密切關系的人的利用影響力謀取私利的行為也應該越多;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行為越頻發(fā),其近親屬與其他與之有密切關系的人的受賄行為也越頻發(fā)。而實際的情況卻與通常的邏輯相悖,公務員的貪污腐敗判決數量可謂巨大但其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其有著密切關系的人利用影響力受賄的判決卻是鱗毛滙角,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形,筆者認為利用影響力犯罪法條中概念定義的含糊與不確定以及我國刑法對于賄賂犯罪的體系設定不夠嚴密,致使使用該法條困難重重,為犯罪分子鉆法律空子留下了可乘之機。本文通過對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關系密切人”“近親屬”以及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受賄罪共犯的爭議等問題進行探討,并聯(lián)系《聯(lián)合國反腐公約》對我國的利用影響力犯罪問題提出拙見。
【學位授予單位】:河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4.39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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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31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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