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雅賄”犯罪的現狀、原因及其法律規(guī)制
發(fā)布時間:2017-11-27 19:09
本文關鍵詞:論“雅賄”犯罪的現狀、原因及其法律規(gu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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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雅賄”現象在我國自古有之,由此引發(fā)的“上有所好,下必甚焉”的腐敗局面嚴重危及每個朝代的統(tǒng)治基礎。到了現代特別是當前時期,在中央高層對腐敗犯罪采取高壓的打擊態(tài)勢下,傳統(tǒng)的收受金錢、禮券等“俗賄”有所減少,新型隱秘的“雅賄”卻甚囂塵上。要了解“雅賄”,最主要的是要對其內涵進行界定,這主要涉及“雅賄”行為的性質和“雅賄”的概念。關于“雅賄”的性質,針對本文的研究目的,筆者將其限定為“雅賄”是否是一種犯罪行為!把刨V”是否是犯罪行為,即是討論“雅賄”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懲罰性,歸根結底是討論其社會危害性的問題。關于其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問題,我們可以借助一般社會的觀念加以判斷。誠然,不同的社會階層、不同的專業(yè)背景對于“雅賄”社會危害性的評價是不一樣的,為了正確反映其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可以針對不同社會群體進行調查,以期如實反映一般的社會觀念。當今中國“雅賄”犯罪現狀又是如何呢?對此,我們可以從犯罪現象理論中的基本要素進行分析!把刨V”犯罪在當前賄賂犯罪中呈現何種基本狀態(tài)、現代雅賄犯罪的類型和手段以及其特點和基本規(guī)律都是需要研究的內容。犯罪原因是犯罪學研究的重點所在。我們都知道,事物之間是普遍聯(lián)系的,其中最重要的聯(lián)系就是因果聯(lián)系。因果聯(lián)系的理論告訴我們,一個結果的產生往往是由多個原因力綜合作用而造成的。犯罪現象亦是如此,一個犯罪結果的發(fā)生往往也是多種原因綜合作用所產生的!把刨V”作為一種職務犯罪,與一般的職務犯罪一樣,存在原因上的共性,主要包括:權力的高度集中、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蛻變以及外部經濟社會環(huán)境等誘因。但同時,“雅賄”現象的產生又有著自身的特殊原因,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雅賄”犯罪本身的獨特性促使了這一犯罪現象的盛行;第二,職務犯罪立法上的唯數額論,易造成一些“雅賄”逃脫懲處;第三,“雅賄”犯罪的對象往往存在司法鑒定上的困難,增強了受賄入的僥幸心理;第四,行賄等“糖衣炮彈”大行其道,助推“雅賄”盛行;第五,職務犯罪懲處,特別是對單純的“雅賄”犯罪懲處存在輕緩化趨勢,刑罰震懾力不足!把刨V”這類隱性的腐敗行為正在不斷侵蝕黨的廉潔性和政府的公信力,如果不加以規(guī)制,它就會不斷消解反腐敗成效,同時也會不斷在更深層次上侵蝕公共利益,危及黨的執(zhí)政根基。為此,只有通過對原因的分析才能找到病因,對癥下藥,尋求懲治和預防“雅賄”犯罪的法律規(guī)制舉措。具體包括:第一,在制度保障方面,完善并落實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讓“雅賄”犯罪無所遁形;第二,在刑事立法方面,完善受賄犯罪的構成要件,建立以情節(jié)為中心的腐敗犯罪懲治標準,以更正職務犯罪立法上的唯數額論;第三,在刑事程序方面,建立統(tǒng)一的文物司法鑒定專門機構,并完善腐敗犯罪刑事推定制度,以走出“雅賄”犯罪對象在司法鑒定上的困境;第四,在刑事司法方面,出重拳打擊行賄犯罪,斬斷職務犯罪誘因。第五,在刑事制裁方面,逐步規(guī)范職務犯罪量刑標準,遏制職務犯罪量刑輕緩化趨勢,以提高對“雅賄”等隱性職務犯罪的刑罰震懾力。
【學位授予單位】:安徽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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