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無限額罰金刑立法完善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11-04 11:13
本文關鍵詞:我國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無限額罰金刑立法完善研究
【摘要】:無限額罰金刑是我國罰金刑的一種,其一直在我國罰金刑體系中占據(jù)著重要的地位,在我國,自1997年刑法就規(guī)定有無限額罰金刑,在現(xiàn)行刑法中還保留著大量不限額罰金刑的規(guī)定。我國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犯刑法第141條、第143條與第144條之罪的,適用無限額罰金刑。無限額罰金刑具有靈活性、穩(wěn)定性等優(yōu)點,但是其弊端更為突出,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違反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容易導致罪刑擅斷甚至是司法腐敗等。對于食品、藥品安全犯罪適用無限額罰金刑面臨著一定的困境,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一是不利于保障人權;二是不利于打擊食品、藥品安全單位犯罪;三是可操作性差;四是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與《食品安全法》和《藥品管理法》的規(guī)定無法有效銜接;五是對食品、藥品安全過失犯罪沒有規(guī)定罰金刑。這些困境都說明我國食品、藥品安全犯罪適用無限額罰金刑的立法缺陷。考察域外發(fā)達國家關于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罰金刑的規(guī)定,其主要采用有限額要求的罰金刑來規(guī)制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其中以德國為代表的日額罰金刑是一種公認的比較科學的罰金刑立法模式。我們可以根據(jù)我國的國情對日額罰金刑加以借鑒,對自然人實施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罰金數(shù)額的立法模式進行完善,并對單位實施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增設資格刑。
【學位授予單位】:東北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4.3;D9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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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139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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