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關于被害人特殊生物身份刑法規(guī)定的修改
發(fā)布時間:2017-11-03 02:10
本文關鍵詞:論關于被害人特殊生物身份刑法規(guī)定的修改
【摘要】:為了更好地維護未成年人和高齡老年人的權益,應在《刑法》總則中明確規(guī)定: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教唆或針對高齡老年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應將"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中"童工"的年齡上限提高至"未滿18周歲"。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還應在《刑法》總則中界定"兒童"的年齡。為了加大對幼女的保護,應同時取消"嫖宿幼女罪"和"引誘幼女賣淫罪",并修正"強奸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組織賣淫罪"和"強迫賣淫罪"的刑法規(guī)定。
【作者單位】: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 刑法 被害人 特殊生物身份
【分類號】:D924.3
【正文快照】: 被害人是指人身、財產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其不同于犯罪受害人,因為后者的范圍更大,還包括合法權益只受到犯罪行為間接侵害的人。如拐賣兒童罪中的“兒童”就是被害人,也可以叫做犯罪受害人,而其父母等近親屬則只能被稱為犯罪受害人。被害人特殊生物身,
本文編號:113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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