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稅的憲法學思考——以憲法財產權為中心
發(fā)布時間:2021-06-07 05:35
房地產稅立法應在形式上和實體上符合憲法的要求。在實體上,立法者不應突破我國《憲法》第13條第1款設定的界限。房地產稅對公民私有財產的干預應當符合比例原則,即應當服務于正當目的,能夠促進該正當目的實現(xiàn),干預措施處于必要限度,并且不構成對公民財產權的過度負擔。開征房產稅可以服務于增加財政收入的目的,這一目的具有正當性;開征房產稅能夠有效促進這一目的的實現(xiàn);與其他稅收相比,房地產稅對個人財產權的干預強度相同,在這種意義上具有必要性;房地產稅不應導致房地產所有人承受過重的負擔,因此,立法者在設定稅率時應當確保稅額不超過預期收益,否則,房地產稅的征收將產生逐步沒收公民財產的效果,侵犯憲法財產權。
【文章來源】:比較法研究. 2019,(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11 頁
【文章目錄】:
一、憲法財產權對房地產稅的限制
二、目的正當性
三、適當性原則
四、必要性原則
五、狹義比例原則
(一) 重復征稅質疑
(二) 稅率的限制
六、結論
本文編號:3215974
【文章來源】:比較法研究. 2019,(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11 頁
【文章目錄】:
一、憲法財產權對房地產稅的限制
二、目的正當性
三、適當性原則
四、必要性原則
五、狹義比例原則
(一) 重復征稅質疑
(二) 稅率的限制
六、結論
本文編號:3215974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xianfalw/3215974.html